第四節 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1 / 3)

一、承擔法律責任的原則

法律責任的原則是指依據什麼來確定責任主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責任原則是確定法律責任的重要依據。目前世界上產品責任發展較早、現行立法最為發達、產品責任要求最嚴格的是美國,美國的產品責任法對世界其他國家產品責任立法有一定的影響和示範作用。

美國承擔產品責任的原則或者說訴訟依據主要是:疏忽責任論、擔保責任論、嚴格責任論。疏忽責任論又稱過失責任論,是指生產者或銷售者因疏忽而造成的產品缺陷,致使消費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以此作為訴訟依據,原告的舉證責任較輕,不需證明生產者或銷售者的疏忽。嚴格責任又稱無過失責任,是指隻要產品存在缺陷,致使消費者、使用者或第三人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生產者或銷售者就要承擔責任。嚴格責任原則的責任主體的責任最大,不論主管上是否有過錯,隻看客觀結果,即是對消費者、使用者或第三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以此為訴訟依據,原告的舉證責任最輕,生產者、銷售者的責任風險最大。目前嚴格產品責任已被許多國家納入產品責任法,其趨勢是對生產者的要求越來越嚴。

我國《產品質量法》關於缺陷產品侵權責任承擔的原則,生產者和銷售者是有區別的。生產者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即嚴格產品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1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產品以外的其他財產損害的,生產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而銷售者則適用過錯責任,即疏忽責任。《產品質量法》第42條規定:“由於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承擔法律責任的方式

承擔責任的方式主要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民事責任

1.違約責任

產品質量的違約責任,是指產品不具備應有的使用性能,不符合明示采用的質量標準,或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而產生的法律責任。

違約責任的具體形式為: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用戶造成損害的,還應負責賠償;銷售者未按該規定給予修理、更換、退貨或賠償損失的,由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2.產品責任

產品責任是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或除缺陷產品之外的其他財產損害而產生的侵權賠償責任。

產品責任由以下三個要件構成:產品有缺陷;有損害事實存在;產品缺陷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生產者能夠證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將產品投入流通;產品投入流通時,引起損害的缺陷尚不存在;將產品投入流通時的科學技術水平尚不能發現缺陷的存在的。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傷亡的賠償,主要方式是支付醫療費、護理費、喪葬費、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各項費用。對於造成財產損失的賠償,主要方式是恢複原狀、折價賠償,並賠償其他重大損失。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計算;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產品交付最初用戶,消費者滿10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案例10-3

張某購買了40箱某農墾股份有限公司製造的“西涼”牌啤酒,正常卸貨時,其中一瓶啤酒突然爆炸,致使張某右眼球受傷,經醫院診斷為右眼鞏膜橫裂傷,右眼視網膜脫離。後因醫治無效,張某右眼失明,向農墾股份有限公司要求賠償遭到拒絕後,遂訴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