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違反產品質量法的法律責任(2 / 3)

張某眼睛受傷是因啤酒的產品質量存在缺陷所致,且張某在搬運過程中並沒有過錯,因此,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3條、第44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生產者應當予以賠償。

(二)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產品質量法》不但對行政責任做了具體的規定,明確了行政處罰的措施和範圍,而且對違反《產品質量法》的犯罪行為做了具體規定。

對於生產、銷售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產品;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銷售國家明令淘汰並停止銷售的產品;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偽造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認證標誌;包裝、說明、標識與產品不符;限期使用的產品沒有清晰標明生產日期、安全期或失效期;沒有必須具備的警示標誌或中文說明等違法行為,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驗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和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檢驗、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出具的結果或證明不實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造成重大損失的,撤銷其檢驗、認證資格。對於不符合認證標誌而使用認證標誌的產品,未依法要求其改正或取消其使用認證標誌資格的,對因產品不符合認證標誌標準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生產者、銷售者一起承擔連帶責任;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認證資格。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向社會推薦生產者的產品或以監製、監銷等方式參與產品經營活動的,由質量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收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其質量檢驗資格。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對產品的品質作虛假承諾的,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與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為禁止生產的產品提供運輸、保管、倉儲等便利條件的,或為以假充真的產品提供製假生產技術的,沒收收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服務業的經營者將不能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不合格的產品冒充合格的產品,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失效變質的產品用於經營服務的,責令停止使用,知道或應該知道是法律禁止銷售的,依對銷售者的處罰規定進行處罰。

產品質量監督部門超過規定的數量索取樣品或向檢查人員收取費用的,由上級部門或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產品質量監督部門或其他國家機關向社會推薦產品或以監製、監銷等方式參與經營活動的,由上級部門或檢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政府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犯罪責任:包庇、放縱產品生產中的違法行為的;向當事人通風報信,幫其逃避查處的;阻撓、幹預質量監督部門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查處的,造成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