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消費者的權利(1 / 2)

消費者權利作為一種基本人權,是生存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消費者權利是人類在生活消費中應享有的權利,因此,法律必須予以保障,以使消費者的基本人權從應然的權利轉化為法定的權利。

一般認為,在世界上最早明確提出消費者權利的是美國總統約翰·肯尼迪。他針對美國消費者問題日益嚴重的情況,於1962年3月向國會提出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特別國情谘文,即《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命令》,或稱《總統關於消費者利益的白皮書》,指出消費者應享有的四項權利:一是獲得商品的安全保障的權利:二是獲得正確的商品信息資料的權利:三是對商品有自由選擇的權利:四是有提出消費者意見的權利。肯尼迪的理論提出以後,逐漸為各國所廣泛認同並在實踐中加以發展,並且,在“肯尼迪四權論”的基礎上,各國又相繼增加了獲得合理賠償的權利,獲得有益於健康的環境的權利和享受教育的權利,以作為上述消費者四項基本權利的補充。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章專門規定了消費者的權利。依據該法的規定,消費者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保障安全權

保障安全權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它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由於消費者取得商品和服務是用於生活消費,因此,商品和服務必須絕對安全可靠,必須絕對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不會損害消費者的生命與健康。消費者依法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必須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案例11-3

2004年9月12日,洪某在某賓館登記住宿。當晚洪某返回賓館,經過大廳時,遇到3名不明身份的男子,3名男子對洪某進行調戲,遭到洪某的怒斥後,不但沒有收斂,反而毆打洪某,致其人身受到傷害。在洪某遭受毆打的過程中,在場的保安人員和服務人員卻視而不見,任由事態發展。事後,3名男子揚長而去。洪某被打後,其傷情經醫院診斷為:頭部外傷綜合症,腹部及四肢多處軟組織挫傷。洪某因向賓館索賠無著,遂與2004年11月2日起訴到人民法院,訴稱:被告不履行保護住宿客人安全的職責,嚴重地侵害了其作為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要求賓館賠償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7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原告作為消費者依法享有在被告處的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被告作為經營者負有依法保障消費者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義務。為了保障住宿客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被告應當完善安全防範和管理措施,明確其保安部門的職責,並保證其職能部門依法履行義務。在本案中,被告的保安人員在原告遭他人毆打時,有義務也有條件履行其法定義務,卻在一旁圍觀,其不作為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要求其作為的規定,致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了不應有的損害,被告應對此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二、知悉真情權

知悉真情權或稱獲取信息權、了解權、知情權,即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依據該法規定,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唯有如此,才能保障消費者在與經營者簽約時做到知己知彼,並表達其真實的意思。

三、自主選擇權

自主選擇權是指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該權利包括以下幾個方麵: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的權利;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的權利;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的權利;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所享有的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

四、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該權利是指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獲得質量保障和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的權利。為了保障消費者公平交易權的實現,必須依《反壟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對劣質銷售、價格不公、計量失度等不公平交易行為加以禁止。此外,消費者還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這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原則的要求也是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