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國家為了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而製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消費者權益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等內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一、消費者的概念和特征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稱的消費者是指為了滿足生活消費需要而直接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個人或組織。它具有以下特征:
(一)消費者的主體主要是個人消費者
是對物質商品或者服務進行消耗的具有自然生命的社會個體成員。法律之所以對個人消費者進行保護,主要是考慮到在市場經濟中個體成員往往處於弱勢地位,而且因為消費者的這種弱勢地位,按照一般法律規則保護消費者的權利比較困難,或者表現出保護結果的不合理性。因此,法律對消費者這一特定的“社會個體成員”給予特殊保護。
(二)消費者的消費在性質上屬於生活消費
消費是社會再生產的重要環節之一,是生產、交換、分配的最終目的,它包括生產性消費和生活性消費兩個方麵。從社會生產的目的看,生產性消費最終是為了滿足社會成員的生活需要,即生活性消費。因此各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一般都是針對生活領域中的消費者給予保護。
(三)消費者的消費方式表現為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
這是從消費方式上對消費者進行界定。消費方式包括直接消費和間接消費。消費者本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是一種直接的消費活動,理所當然地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保護。同時,在消費者直接消費的過程中,有一些相關人員會因這一消費行為受到影響,從而也要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調整。
案例11-1
2003年1月20日,周某以人民幣800元在某商場購買一台取暖器作為結婚禮物送給吳某。2003年2月8日中午,吳某打開取暖器取暖時發生火災,過火麵積約45平方米,無人員傷亡,火災燒毀家用電器12件,燒毀室內裝修(45平方米)、衣物等物品。經公安消防大隊對火災現場進行調查、勘查,認定火災是因為電熱取暖器的故障引起的。吳某要求商場賠償損失。商場辯稱取暖器是轉送所得,商場不需要對受轉送人(吳某)承擔任何責任。吳某遂於2003年6月8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商場賠償因火災而造成的損失。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消費者不僅包括親自購買商品的人,還包括他人購買商品後,因贈與等原因而實際使用該商品的人。原告與被告之間沒有直接的合同關係,但與被告之間是消費法律關係,本案所涉及的取暖器因質量問題造成火災,被告違反了經營者應當負有的保證質量義務,雖然原告不是取暖器的購買者,但是取暖器的使用者,也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保護的對象,被告損害了原告的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概念和特征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指國家為了調整在保護消費者權益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係而製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我國於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這是我國製定的第一部專門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也是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製度方麵的基本法。它具有以下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