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概述(2 / 2)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對象的特殊性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以消費者權益為保護對象的法律,充分認識到了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特別保護消費者權益,給經營者施加一定的限製,這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最根本特征。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多為強製性、禁止性規範

傳統民商法倡導“契約自由”、“意思之治”,以任意性規範為主。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體現了國家對市場經濟進行規製的特點,所以其規範多為強製性、禁止性規範。相應地,對這類規定的違反,就會促使法律追究違法者的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這在一般民商法的規範中比較少見。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立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民商法的一般規則原則是過錯責任,但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此則采取嚴格的無過錯責任,即銷售者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隻要使消費者的人身和財產受到損失,就要承擔責任。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宗旨是: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為了實現以上立法宗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以下基本原則:

(一)國家全麵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原則

(二)經營者依法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原則

(三)交易應遵守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四)社會監督的原則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範圍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範圍是指該法效力所及的時間、空間和主體的範圍。該法在時間上適用於其施行之日起發生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相關的行為,空間上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所及的全部領域。主體上,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該法保護,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也應當遵守該法。

另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把一部分生產消費納入調整範圍,即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資料,也參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執行。這是對農民利益的一種特殊保護。

案例11-2

2004年3月20日,張某從某種子商店購得30斤某優良品種的早稻種子(每斤價格為13.5元,共計405元),播種後栽插麵積大約8畝,起初稻苗長勢喜人,進入抽穗期後,張某漸漸發現部分禾苗不抽穗,且抽穗的禾苗不到兩成。2004年7月,僅收獲稻穀800餘斤,按通常情況,該品種畝產量應在1200斤上下,如此一來,張某減產了約9000斤。按市價每百斤80元計算,共損失了7000餘元。經種子質量監督檢查站技術人員鑒定,該種子為劣質種子。經多次交涉,商店仍不同意賠償損失。張某於是在2005年1月4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商店承擔全部經濟損失,並加倍賠償購買劣質種子的款項。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4條規定,農民購買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因此,商店出售的劣質種子應當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