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國家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的職責主要體現在:
(一)國家製定有關消費者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
(二)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製止危害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
(三)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四)有關國家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五)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二、消費者組織對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向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谘詢服務;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和監督、檢查;就有關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問題,向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提起訴訟;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
消費者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