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經營者是為消費者提供其生產、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市場主體,是與消費者直接進行交易的另一方,因此,明確經營者的義務對於保護消費者權益至為重要。
依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章的規定,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麵,經營者負有下列義務:
一、依法定或約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我國《產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即經營者必須依法律規定履行。此外,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可見,在不與強行法規定發生抵觸的情況下,經營者應約定履行義務。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就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這是該法為體現上述依法定或約定履行義務的精神而作的具體規定。
二、聽取意見和接受監督
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這個與消費者的監督批評權或稱質詢權相對應的經營者的義務,對此加以法律規定對於改善消費者的地位是甚有裨益的。
三、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
這是與消費者的保障安全權相對應的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並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案例11-6
退休老人王某在女兒陪同下到某超市購物。王某在購物過程中,因為地麵不平,向前邁出左腳時摔倒在地,腰部撞到貨架,當時便無法行走。王某在女兒的攙扶下回家。腰部一直疼痛。後來到醫院診斷為:第10肋骨骨折,花去醫藥費600多元。王某找到該超市,要求支付醫藥費,店主拒絕。於是,王某向法院起訴。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顧客進入超市購物,在其取得有償服務的時候,有權要求超市提供的設施環境符合安全要求。經查明,當時地麵不平是因為鋪了一層紙,造成視線不清,又無障礙提示,因此導致王某摔倒受傷,超市作為經營者,未履行保證安全服務的義務,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四、不作虛假宣傳
這是與消費者的知悉真情權相對應的經營者的義務。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否則即構成侵犯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此外,經營者對消費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具體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出真實,明確的答複。在價格標示方麵,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