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房地產法概述(1 / 1)

房地產法是指調整房地產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房地產法規範房地產市場內的各種法律行為,其內容由土地使用權出讓與劃撥、房地產開發、房地產交易、房地產權屬登記、物業管理等製度組成。房地產業已成為現代各國國民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對房地產市場進行法律規製是保證房地產市場良性發展的必要前提。我國目前已頒布一係列房地產法律、行政法規,這些製度的出台標誌著我國房地產規製法律體係的初步完善,為我國城市房地產規製的規範化奠定了法律基礎。

一、房地產

(一)房地產的概念

房地產狹義上是指房屋、屋基地以及在空間上與房屋和屋基地緊密結合的附屬土地;廣義上指土地及附著在土地上的房屋和其他人工構築物,與不動產含義相同。

(二)房地產的種類

土地和房屋是房地產的兩大基本類別。土地有過生地、生地、熟地和過熟地,建築用地和非建築用地,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等等類別。城市土地是指市、縣城、縣屬建製鎮行政區劃區和工礦區範圍內的土地,可分為九類,即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含商業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綠地和特殊用地。房屋按建築結構可分為鋼結構、鋼筋混凝土結構、磚混結構、磚木結構和其他結構房屋;按功能用途可分為住宅、工業廠房和倉庫、商場和商業店鋪、辦公用房、賓館飯店、文體娛樂設施、政府和公用設施用房、多功能建築;按價格構成可分為商品房(市場價房)和房改房(成本價房或標準價房);按所有權的歸屬可分為公房和私房,公房又可分為直管公房即由國家各級房地產管理部門直接經營管理的公房和自管公房即由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自行經營管理的公房。

二、房地產法

廣義的房地產法是指調整房地產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其調整的房地產法律關係有:房地產經濟管理法律關係,包括土地利用規劃和房屋建設規劃關係,土地使用和房地產開發建設審批關係,土地征用關係,房地產產權產籍管理關係,房地產市場主體、市場秩序和市場規劃管理關係等;房地產經濟協作法律關係,包括房屋拆遷關係,房地產開發設計關係,土地開發與房屋建設關係,房地產轉讓、租賃、抵押、交換、繼承、贈與關係,集體土地使用和承包經營關係,房地產相鄰關係、共有關係及中介服務關係,房屋維修和物業管理關係等;既有經濟管理又有經濟協作的法律關係,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和受讓關係,公有住房售買和租賃關係,國有房地產的經營管理關係等。

狹義的房地產法,指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下簡稱《房地產法》)以及與實施《房地產法》有關的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

《房地產法》第6條第1款規定:“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管理部門依照國務院規定的職務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全國房地產工作。”目前,建設部作為全國建設事業的職能部門,其主要職責是:研究製定城市建設、房地產業的方針、政策、法規;指導和管理全國城市規劃;負責房地產行業管理;指導城鎮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房地產開發經營、房屋商品化工作,規範房地產市場;指導和推動城鎮住宅建設;參與指導住房製度改革等。國土資源部是負責全國土地、城鄉地政統一管理的職能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其在地政方麵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擬定土地的方針、政策和法規;統一管理全國土地和城鄉地籍、地政工作,查處土地權屬糾紛;製定土地資源利用規劃、計劃和土地後備資源開發規劃、計劃;主管全國土地的征用、劃撥、出讓工作;管理土地市場、規範土地市場,負責土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等的權屬管理和監督檢查等。

《房地產法》第6條第2款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土地管理部門的機構設置及其職權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目前我國大多數地方人民政府實行房、地分管體製,分設相應的機構,但也有一些城市建立了統一管理房地產的體製,如北京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