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房地產交易(2 / 3)

(2)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後90日內持房地產權屬證書、當事人的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申報成交價格;

(3)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申請的書麵答複,7日內未作答複的,視為同意受理;

(4)房地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成交價格,並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和評估;

(5)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6)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核發房地產權屬證書。

(四)商品房預售

商品房預售是房地產開發經營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商品房預先出售給買受人,由買受人支付定金或房價款的行為。商品房預售後,預售人必須繼續進行房地產開發,直到將商品房最終交付給買受人。

商品房預售應符合下列條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已辦理預售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及資料: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的證明材料;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按提供的預售商品房計算,投人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的證明文件;開發經營企業的《營業執照》和資質等級證書;工程施工合同;商品房預售方案(說明商品房的位置、裝修標準、竣工交付日期、預售總麵積、交付使用後的物業管理等內容,並應當附商品房預售總平麵圖、分層平麵圖)。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當向預購人出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商品房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合同到商品房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和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辦理備案手續。商品房預售所得的款項必須用於所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預售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承購人應當持有關憑證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案例12-3

2004年6月,房地產公司甲與購房人乙簽訂認購書約定:乙認購某大廈一複式樓室,雙方同意在未簽訂正式預售契約之前,此認購書為有效合約;房地產公司甲送乙天台花園。1個月後,甲與乙簽訂《房地產預售契約》,但雙方未明確約定認購書中所列的優惠條件。甲在2004年7月的促銷廣告中介紹在展銷會期間也隆重推出頂層複式送天台花園。後乙因未獲所贈的天台花園而起訴至法院,要求甲依約贈送天台花園並賠償其經濟損失。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樓宇天台的權屬,但依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相關原理來分析,樓宇天台不應屬於某個或某部分業主所有,而應該屬於整棟樓宇全體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共同所有和使用。商品房的開發商若將其贈送給個別購房者,就構成了對其他購房者天台使用權的侵害。本案中房地產公司甲承諾贈送乙天台花園的行為侵犯其他購房者的利益,其贈送行為應屬無效,相應的廣告內容亦構成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甲作為開發商和房地產的經營者,應給予乙一定的經濟補償,以彌補乙無法完全實現購房初衷的損失。

三、房地產抵押

(一)房地產抵押的概念

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所謂抵押人是將依法取得的房地產作為抵押物擔保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所謂抵押權人是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債權人。房地產抵押的兩種特殊形式是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和在建工程抵押。前者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房價款後,由銀行代其支付其餘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後者是指以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資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目前規範房地產抵押的規章有《關於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年1月3日)和《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1997年5月9日發布、2001年8月15日修改)

(二)可以抵押的房地產的範圍

根據《房地產法》和《擔保法》的規定,下列房地產可以設定抵押: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連同該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

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權屬不明或有爭議的房地產;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製的房地產;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三)房地產抵押登記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向登記機關交驗相關文件資料。登記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並在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是否準予登記的書麵答複。

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房地產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原《房屋所有權證》上作他項權利記載後,由抵押人收執,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他項權證》。以預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記機關應當在抵押合同上作記載,抵押的房地產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領取房地產權屬證書後,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