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管理企業的設立既要符合法律規定的企業設立的一般標準,又要滿足針對物業管理所設定的特殊條件。目前,我國各地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設立歸口兩個部門管理,一個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另一個是房地產管理部門。關於物業管理企業的設立條件,我國並未統一,而是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自行規定。我國目前相關規定也未明確物業管理企業是否必須為法人。但一般認為隻要具備物業管理的技術條件和資金條件成立的企業就可以從事物業管理業務,並不一定要求要具備法人資格。如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隻要具備物業管理的條件就應當允許其進人物業管理市場。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企業的成立以登記為準。由於物業管理企業的行政管理部門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房地產管理機關兩家,設立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到這兩個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依據《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辦法》及其各地地方法規的規定,物業管理企業享有以下權利:根據有關法規,結合實際情況,製定物業區管理辦法;依照物業管理合同和管理辦法對物業實施管理;依據物業管理合同和有關規定收取管理費;有權製止違反規章製度的行為;有權要求管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協助管理;有權選聘專營公司承擔專項管理業務;實施多種經營,以其收益補充管理經費。
物業管理企業依法應履行以下義務:履行物業管理合同,依法經營;接受管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和業主的監督;重大的管理措施應提交管委會(或業主委員會)審議,並經其認可;接受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以及物業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監督指導。
三、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提供物業管理服務,應當與代表業主團體的業主委員會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通過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物業管理企業以此為依據實施物業管理行為。
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一般應當載明以下條款: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名稱、住所;物業管理區域的範圍和管理項目;物業管理服務的具體事項;物業管理服務的具體要求、標準;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收取;物業管理服務的期限;違約責任;合同提前終止的條件;其他約定事項。
當然,除了以上這些針對物業的公共事務之外,也可以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由物業管理企業對屬於業主自用部位和自用設施等實施管理服務行為。
四、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
(一)物的管理
1.物業維修管理
物業維修管理,是指為了保障物業的正常使用,防止或消除物業發生損壞,物業管理企業依據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和國家對物業維修管理的標準,對其經營管理的物業進行維護、修繕的技術管理。物業維修管理主要包括建築物的養護管理、房屋維修技術管理和房屋維修施工管理。
2.物業設備管理
物業設備,是指附屬於建築物的各類設備的總稱,是發揮物業功能、實現物業價值的物質基礎。沒有配套的附屬設施、設備,建築物就無法發揮其功能、價值。物業設備管理主要包括房屋建築衛生設備管理和電氣工程設備管理兩類。
(二)社區管理
社區環境管理包括以下幾個方麵主要內容:
1.物業小區環境汙染防治
物業區域內的汙染防治,包括防止產生有毒有害氣體和惡臭氣體,防止排放有毒粉塵,防止隨意排放汙水,防止產生過大的噪音,以免影響物業區域內居民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