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物業管理(1 / 3)

一、物業管理的概念

物業是房地產或不動產的習慣稱謂,凡是能夠獨立存在或設置獨立產權的房地產均可以稱為物業。物業管理,就是物業所有人或使用人團體自己管理物業,或者委托具有合法主體資格的物業管理企業,對已經竣工投入使用的各類建築物及其附屬配套設施以及場地進行養護、維修和管理,為房地產產權人和使用人提供各種相關服務的行為。

物業管理有以下法律特征:物業管理的基礎是業主自治權;物業管理關係是一種民事合同關係;物業管理關係具有有償性;物業管理具有專業性。

二、物業管理法律關係主體

(一)業主

業主,從一般意義上是指物業所有權人。對於商品房而言,業主是指辦理了產權過戶手續,被登記為產權人的買受人;即使已經辦理了商品房預售或者出售合同登記,也不能成為業主。對於公房而言,使用權人仍然不能稱為業主;業主為國家或者單位。業主有以下權利:對物業的公共部位及共用設施享有使用權、受益權;參與選舉物業小區自治性管理組織成員的權利;參與製定物業管理自治性規範的權利;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的權利;擁有小區物業管理監督權。

在享有以上權利的同時,業主亦應履行相應義務。業主應履行的與物業管理有關的義務主要有:遵守自治規範;交納物業管理費;不得侵害其他業主權益。

(二)業主團體

我國各地物業管理立法,沒有直接規定業主團體這一概念,隻對其代表機構——業主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做了規定。從我國目前各地關於物業管理的立法來看,實際上是將業主團體作為一個非法人團體來看待的。業主團體通過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選舉、罷免業主委員會委員;審議通過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聽取和審議物業管理服務工作報告;決定物業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業主委員會

業主團體作為一個社會組織,其運行必須依賴於下設機關,這一點與法人的運行是相類似的,業主團體由業主大會(或代表大會)、業主委員會組成。業主大會是一個決策機關,而業主委員會則是一個執行機關。業主團體的日常事務由業主委員會負責。

業主委員會可以行使以下職權:製定業主委員會章程和業主公約;建議選聘或解聘具體物業管理企業,並與其訂立合同;籌集、使用、管理物業維修基金;審定物業管理企業的年度計劃、財務預算和決算;監督物業管理企業的具體管理行為;監督公共建築、公共設施的合理使用;行使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四)物業管理企業

物業管理企業,是指按合法程序成立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從事物業管理業務的企業。現行的物業管理企業,主要以公司的形式出現但不局限於該形式。物業管理公司,屬於第三產業,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我國法律之規定設立,並且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目前,我國對物業管理企業既有主體資格上的要求,又有資質等級上的要求。也就是說,物業管理企業在取得主體資格後仍須取得相應資質等級才能承接物業管理業務。依據建設部《物業管理企業資質管理試行辦法》之規定,物業管理企業劃分為四個等級。即:一級、二級、三級和臨時資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