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節 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1 / 1)

一、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的概念

房地產權屬是指房地產權利在主體上的歸屬狀態。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是指房地產管理部門對房地產權屬狀況進行持續地記錄,並向房地產權利人頒發權利證明書的行為。房地產權屬登記可以分成房產權屬登記和地產權屬登記,房地產權屬登記又有總登記、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和注銷登記等具體情況。

在我國,房地產權利的產生及變動以登記為成立要件,依法進行房地產權屬登記是取得該房地產權利的要式行為。房地產權屬登記具有三項功能,即權利確認功能、權利公示功能和管理功能。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登記

《房地產法》第60條第1款規定:“以出讓或者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三、房屋所有權登記

《房地產法》第60條第2款規定:“在依法取得的房地產開發用地上建成房屋的,應當憑土地使用權證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核實並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房地產的變更登記

房地產變更登記是指因擴建、改建、增建、翻建以及拆除、自然災害等原因而發生的房地產增減、土地用途的變更、權利人名稱的變更以及房地產轉讓時所進行的登記。《房地產法》第60條第3款規定:“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房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書向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經同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實,由同級人民政府更換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權證書。”因權利人名稱變更或房屋現狀發生變化,權利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房屋因買賣、交換、贈予、繼承、劃撥、轉讓分割、合並、裁決等原因致使其權屬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自事實發生之日起90日內申請所有權轉移登記。

五、房地產抵押登記

《房地產法》第6l條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因處分抵押房地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具體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時,還應該遵守前述有關房地產抵押的規定。

六、房地產權屬統一登記

前文所述土地和房屋分別登記的辦法,因實踐中有的地方已對房地產實行統一由一個部門管理的辦法,《房地產法》便做了例外規定,即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個部門統一負責房產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製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案例12-4

A企業2001年在工業區內已依法登記擁有一宗工業用地的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麵積為13300平方米,使用年限為50年。為抵押貸款,2006年企業經批準將其中北邊一廠區上地使用權設定了抵押權。現因為抵押權的實現,被法院處以拍賣,最後由B企業拍賣取得該宗土地使用權。該如何辦理該宗土地的變更登記手續?

首先,A企業和抵押權人應向原土地登記機關提出注銷土地他項權利(抵押權)登記申請,土地登記機關按土地登記程序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其次,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的基本程序為:申請——變更地籍調查——權屬審核——注冊登記——核發土地證書。一是申請,A企業和B企業應分別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時限為A企業與B企業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後15日內。應當提交的證明文件主要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申請表;A企業和B企業的法人證明、土地登記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和法定代表人個人身份證明;轉讓全同;原土地使用證;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稅費交納證明;委托代理的應提交土地登記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明等。二是進行地籍調查。三是進行權屬審核,分別填寫《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審批表》。四是注冊登記,分別新建《土地登記卡》,在新土地登記卡上進行登記。五是核發證書,收回並注銷原土地證書,分別填製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