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節 違反房地產法的法律責任(1 / 1)

違反房地產法的法律責任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房地產法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包括經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一、擅自批準出讓或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的法律責任

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於房地產開發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二、違法開發房地產的法律責任

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開發業務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資質等級證書或者超越資質等級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驗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開發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返修,並處交付使用的房屋總造價2%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法轉讓房地產的法律責任

轉讓不符合轉讓條件的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轉讓不符合轉讓條件的劃撥土地的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刑法》第228條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的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四、違法預售商品房的法律責任

預售商品房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預售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已收取的預付款1%以下的罰款。

預售人未依法辦理預售合同登記備案手續的,或挪用商品房預售款,不用於所預售的商品房的工程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處以警告、責令停止預售、責令補辦手續、吊銷《商品房預售許可證》,並可處以罰款。

五、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法律責任

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業務的,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房地產中介業務,並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房地產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

沒有法律、法規的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的,上級機關應當責令退回所收取的錢款;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房地產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索賄受賄罪;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思考題:

1.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方式有哪些?

2.簡述商品房預售的法定條件。

3.簡述房地產抵押的有關法律規定。

4.違反房地產法的法律責任有哪些?

案例分析:

王某承租趙某私房兩間。租期屆滿前,王向趙提出願以5萬元購買該房,趙表示同意。王當即交給趙4萬元,講好另1萬元於1個月內清償,雙方約定3天後共同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第2天王某雇請個體戶李某將事先托其製作的家具搬到家中,並答應兩天後辦理房屋過戶手續時一並給付加工定作費和搬運費用。不料,當天夜裏,該房因受雷電擊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由此毀損。事故發生後,王某向趙某索還自己已交付的4萬元房款;但趙某不僅不返還已收的4萬元,而且要求王某給付所欠的另1萬元;李某聞訊也前來追索其加工費和搬運費用,遭到王某拒絕。3人爭執不下,訴至法院。

問題:

(1)本案中房屋滅失的損失由誰承擔?

(2)王趙兩人的房款糾紛應如何解決?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滅失的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第十三章 財政稅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