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預算法與國債法(1 / 3)

一、預算法律製度

(一)預算與預算法的概念

預算或稱國家預算,是指國家通過一定程序依法編製的關於特定財政年度內財政收入和支出的預先計劃。它是國家的基本財政計劃,是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主要財力保證。

預算法是調整國家財政管理活動中預算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所謂財政管理活動主要表現為國家有計劃地籌集、安排、使用財政資金的活動過程,可分為預算準備、編製、審批、執行、調整、決算等階段。為實現預算的規範化和法製化,國家製定一係列的關於預算的法律法規,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是我國的預算基本法。

(二)預算管理體製

預算管理體製是指國家處理中央與地方、地方各級政府之間的分配關係,確定各級預算的收支範圍和管理權限的基本製度。從廣義上來講,預算管理體製就是財政管理體製。我國現階段財政稅收體製改革的核心內容就是實行“分稅製”財政體製。

1.分稅製

分稅製是在確定各級政府職能的基礎上,按照稅種劃分和明確各級政府財政收支範圍的製度,它是財政管理體製的主幹部分。根據1993年國務院《關於實行分稅製財政管理體製的決定》,分稅製改革的原則是按照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職權劃分。合理確定各級財政支出範圍,根據職權與財權相結合原則,將稅種統一劃分為中央稅、地方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並建立中央稅收體係和地方稅收體係,分設中央和地方兩套稅務機關分別征管,中央稅和中央地方共享稅由中央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共享稅中的地方分享部分由中央稅務機關直接劃入地方金庫,地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其基本內容是:

(1)依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不同職能確定財政支出範圍

中央財政主要承擔國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國家機關運轉所需的經費,調整國家經濟結構、協調地區發展、實行宏觀調控所必要的支出,以及中央政府直接管理的事業發展支出。

地方財政主要承擔本地區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經濟、事業發展所需支出。

(2)依據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不同職能及財政支出範圍確定財政收入範圍

為確保中央財政的宏觀調控能力,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分為中央稅;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要稅種劃為中央地方共享稅;將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

案例13-1

1994年實行分稅製改革後,地方財政收入占全國財政收入的比重從1993年的78%降至44.3%,降低了33.7個百分點。盡管之後地方財力有所回升,1997年達到51.1%,但仍大大低於1993年以前的水平。但從地方的財政支出來看,同期地方財政支出占全國財政支出中的比重並未降低,反而上升了,1996年達到72.9%。地方財政收入與支出的巨大差距,導致了地方財政自給率明顯降低,僅為0.6左右。地方財政缺乏必要的財權,對中央財政的依賴性依然很強,地方在預算外尋求資金來源的情況有所加強,行政性收費在地方財政收入中的比重逐年加重。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合理的財政分權,對我國政府體係的有效運轉是相當必要的。本案所暴露出來的地方政府在財政收入取得上的困境,已對地方政府正常行使其財政職能構成了一定的限製。依據適度分權原則、事權和財權相結合的原則對我國財政收支劃分法加以進一步完善,在中央和地方形成合理的財政收支劃分體製,賦予地方政府一定的財政自主權,使其能夠根據本地的實際合理安排財政收支,是相當必要的。

2.預算體係

我國《預算法》規定,國家實行一級政府一級預算。據此,我國預算體係由中央預算、省級預算、市級預算、縣級預算、鄉級預算五級構成,中央預算以外的四級預算稱為地方預算。中央預算由中央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組成,包括地方向中央上繳的收入數額和中央對地方返還或給予補助的數額。地方預算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總預算組成,地方各級總預算由本級政府預算和彙總的下一級總預算組成,地方各級政府預算由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的預算組成。

3.預算職權的劃分

預算職權,又稱預算管理權,即國家機關依法享有的製定和實施預算的權力,亦即對財政收支實行計劃管理的權力。根據我國《預算法》規定,預算職權由中央和地方各級權力機關、政府及其財政職能部門和相關部門分工和共同行使。

(1)各級權力機關的預算職權

全國人大的預算職權包括:審查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批準中央預算及其執行情況報告;改變或撤銷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預算職權包括:監督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中央預算調整方案和中央決算;撤銷國務院、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的關於預算、決算的違法的規範性文件。

縣級以上各級人大的預算職權包括:審查本級總預算草案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批準本級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改變或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議;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的預算職權包括:監督本級總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和本級政府決算;撤銷本級政府和下一級人大及常委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

鄉級人大的預算職權包括: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報告;監督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和本級決算;撤銷本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2)各級政府的預算職權

國務院的預算職權包括:編製中央預算、決算草案和中央預算調整方案;向全國人大作關於中央和地方預算草案的報告;將各省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彙總後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中央和地方預算執行情況;組織中央和地方預算的執行;決定中央預算預備費的動用;監督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執行預算;改變或撤銷中央各部門和地方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