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預算法與國債法(2 / 3)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的預算職權包括:編製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向本級人大作關於本級總預算草案的報告;將下一級政府報送備案的預算彙總後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備案;向本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本級總預算執行情況;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用的動用;監督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改變或撤銷本級各部門和下級政府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

鄉級政府的預算職權包括:編製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向本級人大報告本級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執行情況;組織本級預算的執行;決定本級預算預備費的動用。

(3)各級財政部門的預算職權

各級財政部門的預算職權是本級政府的預算職權的具體化,主要包括:具體編製本級預算、決算草案和本級預算的調整方案;具體組織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提出本級預算預備費動用方案;定期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財政部門報告本級總預算的執行情況。

(三)預算收支的範圍

1.預算收入

我國《預算法》規定的預算收入有四種形式:第一,稅收收入,它是國家預算收入的最主要部分,可以占到預算收入總額的90%以上;第二,依照規定應當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如土地使用權的有償出讓以及其他國有資產轉讓的收益等;第三,專項收入,即為滿足某種專門需要而由有關部門籌集的專項用途資金,如征收排汙費收入、電力建設基金收入等;第四,其他收入,包括規費收入、罰沒收入等。

2.預算支出

我國《預算法》規定的預算支出有六種形式:經濟建設支出;科教文衛支出;國家管理費用支出;國防支出;政府補貼支出;其他支出。

(四)預算程序

1.預算的編製

預算的編製,是指國家製定取得和分配使用預算資金的年度計劃的活動。從性質上來講,它隻是編製國家預算草案,還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國家預算。

預算根據編製的方式不同,分為單式預算和複式預算。單式預算,是將預算年度內全部收支彙集編入1個總預算內,而不按收支性質類別分別編製。複式編製,是按照收入或支出的性質不同分別編成2個或2個以上的預算,一般是先編製經常性預算並做到平衡後,再編製建設性預算。

各級總預算的編製,分別由各級政府負責並相應由各級財政部門具體進行。

中央預算的編製程序為:中央各部門根據國務院下達的編製預算草案的指示和財政部門的部署,具體布置所屬各單位編製預算草案,並負責彙總編製本部門預算草案,報財政部審核,財政部審核彙總中央各部門預算草案,編製出中央預算草案。

地方預算的編製程序為:在本級政府下達編製預算的指示後,地方財政部門根據該指示和上級財政部門的部署,具體布置本級各部門和下級財政部門編製預算草案,並編製本級總預算草案,最後由財政部負責彙總。

2.預算的審批

中央預算草案由財政部門彙總後上報國務院,經國務院審核後由財政部門向全國人大作關於預算草案的報告,全國人大經討論通過,作出批準預算的決定。地方預算草案由本級財政部門交本級政府審定後,提請本級人大審議和批準。各級總預算經本級人大批準後,財政部門應當及時向本級各部門批複預算,各部門應當向本部門所屬單位批複預算。

3.預算的執行和調整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領導下做好預算執行工作,其主要環節包括:組織預算收入,及時、正確、足額地把應征的收入納入國庫;按照計劃撥付資金,保證用款單位的資金需要。

在預算執行中,國庫作為財政資金的出納機構及時、準確地辦理預算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預算支出的撥付。除經同級財政部門的許可,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動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國庫庫款。

在預算的執行過程中,由於某些特殊情況的出現而需要增加支出或減少收入,使總支出超過總收入或者原舉借債務的數額增加,可依法定程序對已批準的預算進行調整。預算調整方案由各級財政部門提出,經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批,地方預算調整方案經批準後,須由本級政府報上級政府備案。

4.決算

決算是全年預算執行的總結,全麵反映預算年度預算收支的最終結果。在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後,各級政府、各部門、各單位都要按國務院規定的時間編製決算草案。各部門對所屬各單位的決算草案,應當審核並彙總編製本部門的決算草案,在規定期限內報本級財政部門審核。由各級財政部門彙總編製的決算草案,應當報送同級政府審定,審定後除鄉級決算草案由本級人大審批外,其他均由本級人大常委會審批。決算批準後,各級財政部門要向本級各部門批複決算,地方各級政府還應當將決算報上級政府備案。

(五)預算與決算的監督

1.立法監督

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中央和地方預算、決算進行監督;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本級和下級政府預算、決算進行監督;鄉級人大對本級預算、決算進行監督。監督職權主要是組織調查權和詢問質詢權。

2.行政監督

各級政府有權監督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對下級政府在預算執行中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方針政策的行為,依法予以製止和糾正。

3.政府專門機構的監督

主要是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的監督。各級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監督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各單位預算的執行,並向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報告預算執行的情況。此外,各級政府審計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各單位和下級政府的預算執行、決算,實施審計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