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稅法概述(1 / 2)

一、稅收

(一)稅收的概念

稅收,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根據稅收法律預先規定的標準,無償地、強製地征收貨幣或實物的經濟行政活動,是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分配關係。

(二)稅收的特征

稅收作為財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同國家取得財政收入的其他形式相比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強製性

即國家依據法律強製地征稅。任何單位和個人,隻要是稅法規定應該納稅的,都必須無條件地按時、足額地繳納稅款,履行納稅義務,否則就要受到法律製裁。稅收的強製性是國家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可靠保證。

2.無償性

國家依據稅法征稅,不需要向納稅人付出任何代價或支付任何報酬。納稅人依法納稅後,財產所有權發生了轉移,稅款就成為國家的財政收入歸國家所有,而不再直接返還給各納稅人。

3.固定性

國家通過稅法,事先規定了明確的征稅對象、納稅人、稅目、稅率、應納稅額的計算方法、納稅期限等。納稅人取得應納稅收入或發生了應納稅的行為,就要按規定的標準繳納稅款。這種規定的標準是相對穩定的,一般不受外界客觀因素的影響。

(三)稅收的種類

稅收以征稅對象的不同,分為流轉稅、所得稅、財產稅、資源稅和特定行為稅。

1.流轉稅

流轉稅是以商品和勞務的流轉額為征稅對象,在流通階段的特定環節征收的一類稅。該類稅的征稅是緊隨商品交換和非商品服務進行的,計稅的依據是商品的價格和勞務服務收費標準,稅額是商品價格或服務收費標準的組成部分。主要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和關稅等。

2.所得稅

所得稅是以納稅人的純收益或總收益為征稅對象的一類稅。其征稅對象是納稅人的所得額或收益額,稅額的多少取決於納稅人的實際負擔能力;實行比例稅率和累進稅率;一般按全年所得額或收益額征收,采取分期預繳、年終彙算清繳,多退少補的方法。主要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農業特產稅等。

3.財產稅

財產稅是以法定財產的價值額或租價額為征稅對象,根據財產占有或者財產轉移的事實所征收的一類稅。財產稅征稅的客體範圍嚴格依法限定,且不存在稅負的轉移問題。主要包括:房產稅、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和耕地占用稅等。

4.資源稅

資源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國有資源開發,因資源和開發條件的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征收的一類稅。資源稅隻對稅法規定的資源征稅,且隻限於對因資源的貧富及開發條件不同而形成的級差收入征稅;采用差別稅額,按納稅人的資源開發量,劃分級差,分別確定稅額。目前,我國的資源稅類主要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稅和鹽稅。

5.特定行為稅

特定行為稅是依據法定計稅單位和標準,對特定行為發生的行為人征收的一類稅。該類稅具有鮮明的政策目的性和因時因地製宜的靈活性。主要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車船使用稅、宴席稅和屠宰稅等。

二、稅法

(一)稅法的概念

稅法是由國家最高權力機關或其授權的行政機關製定的調整稅收征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稅法是國家向一切納稅人征稅的法律依據,是納稅人納稅的準繩。

稅法是一個統稱,它的具體表現形式包括稅收法律、條例、施行細則、征收辦法等,這些內容共同構成我國稅法體係的不可分割的整體。

(二)稅法的調整對象

稅法的調整對象是指參與稅收征納關係的法律主體之間所發生的經濟關係。具體地說,我國稅法調整對象包括以下內容:

1.稅收征納實體關係

主要包括稅務機關與負有納稅義務的全民所有製企業、集體所有製企業、涉外企業、行政事業單位及其附屬單位、各種形式的經濟聯合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承包經營戶以及公民個人之間的稅收征納關係。

2.稅收管理權限關係

主要包括中央與地方之間的稅收立法權限關係,國家權力機關與國家行政機關之間、上級國家機關與下級國家機關之間的稅收管理權限關係。

3.稅收程序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