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稅收實體法律製度(2 / 3)

4.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按照營業額和規定的稅率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營業額×稅率

其中營業額是指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向對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下列情形除外:運輸企業自我國境內運輸旅客或者貨物出境,在境外改由其他運輸企業承運旅客或者貨物的,以全程運費減去付給該承運企業的運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旅遊企業組織旅遊團到我國境外旅遊,在境外改由其他旅遊企業接團的,以全程旅遊費減去付給該接團企業的旅遊費後的餘額為營業額;建築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轉貸業務,以貸款利息減去借款利息後的餘額為營業額;外彙、有價證券、期貨買賣業務,以賣出價減去買入價後的餘額為營業額;財政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案例13-7

某歌廳2月取得門票收入50000元,出售煙、酒、飲料等收入為100000元,收取獻花費10000元,收取卡拉OK點歌費150000元,則該月應納營業稅為多少?

應納營業稅=(50000+100000+10000+150000)×10%=31000(元)

5.稅收減免

《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下列項目免征營業稅:托兒所、幼兒園、養老院、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養育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除上述6項規定的以外,營業稅的減稅、免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和部門均不得規定減稅、免稅項目。

納稅人兼營減稅、免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減稅、免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減稅、免稅。

納稅人營業額未達到財政部規定的營業稅起征點的,免征營業稅。

6.納稅地點

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向應稅勞務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從事運輸業務,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土地使用權,應當向土地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轉讓其他無形資產,應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銷售不動產,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四)關稅

關稅是以進出關境的貨物或物品的流轉額為征稅對象的一種稅。它是一種較為古老的稅種,我國關稅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稅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1.納稅主體

納稅主體包括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接受委托辦理有關貨物進出口手續的代理人,物品的持有人或所有人、收貨人。

2.征稅對象

關稅的征稅對象包括準許進出我國關境的各類貨物和物品。其中,貨物是指貿易性的進出口商品,物品是指非貿易性的與特定的個人相關的物品。

3.稅率

我國關稅實行差別比例稅率,並且,同一稅目的貨物適用的稅率還分為

進口稅率和出口稅率兩類。而進口稅率又分設普通稅率和優惠稅率。其中,對原產於與我國訂有關稅互惠協議的國家或地區的進口貨物,適用優惠稅率征稅;否則,按普通稅率征稅,但經過關稅稅則委員會特別批準也可以按照優惠稅率征稅。

4.計稅依據和應納稅額

關稅的計稅依據是關稅的完稅價格。其中,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到岸價格為完稅價格,到岸價格不能確定的,由海關估定。出口貨物應當以海關審定的貨物售與境外的離岸價格,扣除出口關稅後,作為完稅價格。離岸價格不能確定時,亦由海關估定。

在完稅價格確定或估定以後,即可計算關稅的應納稅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完稅價格×稅率。

5.稅收減免

關稅的稅收減免項目較多,可分為法定減免、特定減免和臨時減免三大類。法定減免是指稅法明確規定的稅收減免;特定減免是國務院及其授權機關在法定減免以外,為實現特定的目的而特準給予的稅收減免;臨時減免是對某個具體納稅人的某次進出口貨物臨時給予的減免,它不具有普遍的減免效力。

二、所得稅法律製度

(一)個人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居住的個人取得的所得和在我國無住所又不居住的個人從我國境內取得的所得征收的一種稅。調整個人所得稅的主要法律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人所得稅法》)。

1.納稅主體

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有兩類:即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其中,凡在我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我國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即為居民納稅人;凡在我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我國境內居住不滿1年的個人,為非居民納稅人。

此外,國務院決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停止征收企業所得稅,其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2.征稅對象

我國實行分類所得稅製,包括11個稅目,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

3.稅率

根據個人所得來源不同,分為超額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具體為:工資、薪金所得,適用5%~45%的超額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5%~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並按所納稅額減征30%;勞務報酬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對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實行加成征收;其他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4.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16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必要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準予在應納稅額中扣除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

應納稅款的計算公式為:

(個人)應納稅款=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個人所得稅速算扣除數

案例13-8

趙先生在中國某公司任職,2007年4月的工資為5000元,請計算其4月份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

應納稅額=(5000-1600)×15%-375(個人所得稅速算扣除數)=135(元)

案例13-9

王某和妻子成立了2個個人獨資企業,王某的企業專門承接安裝維修工程,王妻的公司隻銷售水暖器材。每年銷售水暖器材的收入為4萬元,安裝維修收入為2萬元。請計算王某和妻子每年應納的所得稅共計多少?

王某應納稅=20000×20%-1250(個人所得稅速算扣除數)=2750(元)

王妻應納稅=40000×30%-4250=7750(元)

兩人合計納稅=2750+7750=10500(元)

5.稅收減免

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準可以減稅: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因嚴重自然災害造成重大損失的;其他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減稅的。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稅: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和中國人民解放軍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文化、技術、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麵的獎金;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保險賠款;軍人的轉業費、複員費;按照國家的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依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人員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準免稅的所得。

(二)企業所得稅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於2007年3月16日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參照國際通行做法,該法體現了“四個統一”,即內資企業、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統一並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統一和規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係。

1.納稅主體

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

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企業所得稅法》。

2.稅率

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所得稅的稅率為25%。非居民企業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適用稅率為20%。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3.應納稅所得額

應納稅所得額,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

(1)收入總額

收入總額,是指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具體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在收入總額中,財政撥款、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為不征稅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