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證券法(2 / 3)

2.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履行職責的措施

為了保證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證監會有權采取以下措施: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複製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查閱、複製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限製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製的期限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複雜的,可以延長15個交易日。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據調查結果,對證券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罰決定,應當公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人員不得在被監管的機構中任職。

(六)證券業協會

1.證券業協會的概念

證券業協會是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加入證券業協會。證券業協會的權力機構為全體會員組成的會員大會。

2.證券業協會的職責

證券業協會的職責包括:教育和組織會員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反映會員的建議和要求;收集整理證券信息,為會員提供服務;製定會員應遵守的規則,組織會員單位的從業人員的業務培訓,開展會員間的業務交流;對會員之間、會員與客戶之間發生的證券業務糾紛進行調解;組織會員就證券業的發展、運作及有關內容進行研究;監督、檢查會員行為,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協會章程的,按照規定給予紀律處分;證券業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案例14-4

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6月作出決定,責令海通證券自2006年6月30日起暫停其西安西新街營業部業務3個月;責令東北證券自6月30日起暫停其上海吳淞路營業部業務1個月。海通證券西安西新街營業部個別員工以銷售保底高息理財產品為名義,吸收並挪用客戶資金,形成巨額資金缺口;東北證券上海吳淞路營業部個別員工向客戶銷售虛假國債,開展違規委托理財,造成嚴重虧損。

本案是新《證券法》實施後,證券監管部門首次依法對證券公司營業部采取行政監管措施。證監會出示的決定書顯示,在暫停業務期間,上述兩營業部不得開展證券代理買賣、代理登記開戶、代銷證券產品、客戶指定和托管轉入等證券經紀業務。證券公司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經紀客戶的銷戶和轉出順利進行;對於未能及時轉出的非現場交易客戶,應利用公司的其他交易渠道,提供臨時性交易服務保障。證監會將根據《證券法》的相關規定,加大監管力度,對各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果斷采取必要的監管措施。

三、證券發行製度

(一)證券發行概述

1.證券發行的概念

證券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主體以籌集資金為目的,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向社會公眾或特定的人出售證券的法律行為。

2.證券發行的種類

證券發行按不同的標準分為以下幾種:

(1)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

這是根據證券發行對象的不同所作的分類。公募發行又稱公開發行,是指發行人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出售證券的行為。私募發行又稱非公開發行或內部發行,是指麵向少數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證券的行為。此次證券法修訂明確了公開和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界限,將向不特定對象和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行為界定為公開發行。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采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2)設立發行和增資發行

這是根據證券發行目的的不同所作的分類。設立發行是指發行人為設立股份有限責任公司而發行股票的行為。增資發行是指已成立的股份公司,依法定程序發行股票的行為。

(3)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這是根據發行渠道的不同所作的分類。直接發行,是指證券發行人直接向特定的投資者出售證券,而不借助證券承銷機構銷售的行為。間接發行,是指發行人委托證券承銷機構發行證券,由證券承銷機構辦理證券發行事宜,證券發行人要向證券承銷機構繳納一定的傭金。我國新修訂的證券法還從法律上確定了保薦人製度。

(4)溢價發行、平價發行和折價發行

這是根據發行價格的不同所作的分類。溢價發行是指發行人按照高於證券麵額的價格發行證券。平價發行是指發行人按與證券票麵金額相同的價格發行證券。折價發行是指證券發行價格低於證券麵額的發行方式。我國尚不允許折價發行。

(二)證券發行審核製度

我國《證券法》對證券發行采用核準製。公開發行股票,股票發行人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相應申請文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發行公司債券,公司債券的發行人必須依照《證券法》規定的條件,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證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有權機關規定的有關文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

根據《證券法》第16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6000萬元;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40%;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股票發行的條件詳見本書第二章公司法部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定條件審核證券發行申請。核準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參與審核和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人有利害關係,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接受發行申請人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人進行接觸。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核準,參照前述規定執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發行人根據要求補充、修改發行申請文件的時間不計算在內;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發行證券的,應當予以撤銷,停止發行。已經發行尚未上市的,撤銷發行核準決定。

(三)證券發行的信息公開製度

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報送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

證券發行申請經核準,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前發行證券。

(四)證券承銷

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同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

1.證券承銷方式

證券承銷采取證券代銷與證券包銷兩種方式。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

2.證券承銷協議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同發行人簽訂代銷或包銷協議。協議應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違約責任;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證券承銷的規則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正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發現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不得進行銷售活動;已經銷售的,必須立即停止銷售活動,並采取糾正措施。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麵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無論代銷還是包銷,承銷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90日。證券公司在代銷、包銷期內,對所代銷、包銷的證券應當保證先行出售給認購人,不得為本公司預留所代銷的證券和預先購入並留存所包銷的證券。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代銷、包銷期限屆滿,發行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將股票發行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案例14-5

湖北藍田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5月27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發行3000萬股A股股票。1996年6月18日股票上市交易。為了達到股票發行的條件,藍田公司進行了以下的違規行為:偽造土地管理局等政府主管部門文件及土地使用權證等相關法律文書,對未獲批準的兩塊土地做了違規處置;偽造銀行對賬單,虛增巨額銀行存款2770萬元;隱瞞縮減公司股本的重大事項;隱瞞內部職工股托管後上櫃交易的重大事實。1999年10月,藍田股份因存在偽造政府公文欺詐上市等違規行為,受到了中國證監會的處罰。

本案中,藍田公司為了符合上市發行新股的條件實施虛增利潤、虛假陳述等多項違法行為,違反信息公開原則,誤導廣大投資者,中國證監會對藍田公司和相關責任人分別給予了行政處罰。

四、證券交易製度

(一)證券交易概述

1.證券交易的概念

證券交易是指對已經發行的證券進行買賣的行為。按證券交易是否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市場可分為場內交易市場和場外交易市場。場內交易市場專指證券交易所;場外交易市場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以外,為證券交易提供條件的場所等。根據我國《證券法》第39條規定,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

2.證券交易的方式和條件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應當采用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方式。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以采用紙麵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製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3.證券交易的限製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除前款規定外,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該公司的股票在買入後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該公司所有,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後剩餘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6個月時間限製。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述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述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二)證券上市

證券上市是指已發行的有價證券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經批準在證券交易所掛牌公開買賣。

1.證券上市的條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應當符合下列條件: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已公開發行;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000萬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公司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易,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公司申請債券上市時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債券發行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