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證券與證券法概述
(一)證券的概念
證券是指證明或設定民事、經濟權益的法律憑證。廣義上的證券,包括資本證券、貨幣證券和商品證券。資本證券是用來證明投資者對收益具有請求權利的證券,如股票、公司債券等。貨幣證券是用來證明對貨幣享有請求權利的證券,如彙票、本票和支票等。商品證券是證明具有領取商品的權利的證券,比如提單、倉單等。狹義上的證券專指資本證券。
我國《證券法》調整的證券是在中國境內發行和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認定的其他證券,同時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證券衍生品種的發行和交易也適用證券法。
(二)證券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則
1.概念
證券法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法是指與證券有關的一切法律規範的總稱,既包括狹義的證券法,也包括公司法、刑法、稅法中涉及證券部分的內容。狹義的證券法是指國家立法機關製定的專門調整證券發行、證券交易、證券監管過程中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即《證券法》。我國《證券法》由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於1998年12月29日通過,1999年7月1日起實施;2005年10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修改的證券法,並於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新證券法繼續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保護公眾投資者利益為重,在許多方麵大幅修改了證券法的原有規則,為我國資本市場改革的深化和證券法製的健康發展奠定了基礎。
2.基本原則
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是證券法所規定的證券發行和證券交易活動中必須遵循的基本準則,體現證券法的基本精神。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公開原則主要包括三方麵的內容:一是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的基本交易製度要公開;二是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要公開;三是信息發布和傳播公開。公平原則是指在證券活動中,所有的證券市場主體都應基於平等的地位和均等的機會參與證券發行和交易,禁止利用特殊地位從事證券活動。公正原則是指在證券市場的監督管理中,立法者要製定公正的法規,管理者、司法者應公正地執行法律。“三公”原則是世界證券立法的通行原則,對保護投資者利益和保證證券市場健康有序地發展,有著重要作用。
(2)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在證券的發行、交易中。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依法享有平等的的權利,承擔同等的義務。自願,是指當事人根據自己的意願參與證券市場的發行和交易活動。有償,是指在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證券市場主體應按照價值規律進行等價交換。誠實信用,是指在證券市場的發行、交易活動中不得實施證券欺詐行為,不得濫用權力,必須恪守信用。
(3)國家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原則
證券市場的有序發展,一方麵需要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從社會整體利益的角度出發,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高效的監管。另一方麵必須發揮自律性組織在證券市場管理中的作用。證券業協會以及證券交易所作為政府監管機構和證券市場的橋梁和紐帶,對政府的監管起著積極的補充作用。
二、證券市場主體
(一)證券交易所
1.證券交易所的概念及組織形式
我國《證券法》第102條規定,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集中交易提供場所和設施,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它自身並不從事證券交易業務。
世界各國證券交易所有兩種組織形式:會員製和公司製。會員製證券交易所是非營利性的事業法人或社團法人,會員由證券經營機構共同組成,如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日本東京證券交易所。公司製證券交易所是由投資者投資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有價證券集中交易的股份公司,如英國倫敦證券交易所。
我國目前的證券交易所隻有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均為會員製證券交易所。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證券交易所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專門委員會和總經理。會員大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總經理由國務院證券管理機構任免,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證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為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會員製證券交易所的財產積累歸會員所有,其權益由會員共同享有,在其存續期間,不得將其財產積累分配給會員。證券交易所應當從其收取的交易費用和會員費、席位費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金額設立風險基金。
2.證券交易所的職責
證券交易所的職責包括: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製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組織監督證券交易;對會員進行監管;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3.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規則
(1)進場交易資格規則
進人證券交易所參與集中競價交易的,必須是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2)投資者委托交易規則
投資者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證券交易委托協議,並在證券公司開立證券交易賬戶,以書麵、電話以及其他方式,委托該證券公司代其買賣證券。證券公司根據投資者的委托,按照證券交易規則提出交易申報,參與證券交易所場內的集中交易。
(3)清算交割規則
證券交易所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成交結果,按照清算交收規則,與證券公司進行證券和資金的清算交收,並為證券公司客戶辦理證券的登記過戶手續。
(4)交易實時監控規則
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公布證券交易即時行情,並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對異常的交易情況提出報告。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製交易,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發性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並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5)交易結果不變規則
按照依法製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其交易結果。對交易中違規交易者應負的民事責任不得免除;在違規交易中所獲利益,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二)證券公司
1.證券公司的概念
證券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設立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從事證券經營業務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證券公司的設立及業務範圍
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準。設立證券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有符合證券法第127條規定的實繳注冊資本;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製製度;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證券經紀;證券投資谘詢;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
證券公司設立、收購或者撤銷分支機構,變更業務範圍或者注冊資本,變更持有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製人,變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停業、解散、破產,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3.證券公司的經營規則
(1)證券公司的資金、資產管理
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管理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製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不得為其股東或者股東的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從每年的稅後利潤中提取交易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的損失。
(2)證券公司經紀業務規則
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製定的證券買賣委托書,供委托人使用。采取其他委托方式的,必須作出委托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委托,不論是否成交,其委托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托,應當根據委托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後,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麵證券餘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托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營業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托買賣證券。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托記錄、交易記錄和與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
(三)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1.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概念和設立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是為證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記、存管與結算服務,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法人。
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設立的條件包括:自有資金不少於人民幣2億元;具有證券登記、存管和結算服務所必須的場所和設施;主要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必須具有證券從業資格;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2.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職能和業務規則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履行的職能包括:證券賬戶、結算賬戶的設立;證券的托管和過戶;證券持有人名冊登記;證券交易所上市證券交易的清算和交收;受發行人的委托派發證券權益;辦理與上述業務有關的查詢;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有:證券登記結算采取全國集中統一的運營方式;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得挪用客戶的證券;應當向證券發行人提供證券持有人名冊及其有關資料;應當根據證券登記結算的結果,確認證券持有人持有證券的事實,提供證券持有人登記資料;應當保證證券持有人名冊和登記過戶記錄真實、準確、完整,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應當采取措施保證業務的正常進行,如具有必備的服務設施和完善的數據安全保護措施、健全的管理製度等;應當妥善保存登記、托管和結算的原始憑證,保存期不少於20年;應當設立結算風險基金,並存入專門賬戶,進行專項管理;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以投資者本人的名義為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淨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按照業務規則收取的各類結算資金和證券,必須存放於專門的清算交收賬戶,隻能按業務規則用於已成交的證券交易的清算交收,不得被強製執行。
(四)證券交易服務機構
1.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概念
證券交易服務機構就是為證券投資和證券交易提供服務的專業機構,包括證券投資谘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估機構、資產評估機構和會計師事務所等。
上述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其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人員,必須具備證券專業知識和從事證券業務或者證券服務業務2年以上經驗。
2.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業務規則
投資谘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代理委托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托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谘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述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其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上市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是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1.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概念和職責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是指依法對證券市場實行監督管理的行政執法機構。我國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就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證監會。
證監會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依法製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準權;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製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準和行為準則,並監督實施;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