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銀行法
中央銀行法是指調整在國家實施貨幣政策過程中所產生的貨幣調控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中央銀行製度起源於17世紀的歐洲。1649年成立的英格蘭銀行最早執行中央銀行職能,1656年成立的瑞典國家銀行最先使用中央銀行名稱。中央銀行是金融活動的核心機構,擔負著執行國家金融政策,管理金融活動,幹預國家經濟的重要職能,在一國的金融體係中占有重要地位。我國的中央銀行是中國人民銀行。為了確立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和職責,保證國家貨幣政策的正確製定和執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係,加強對金融業的監督管理,1995年3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以下簡稱《中國人民銀行法》),其後,為了進一步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2003年12月通過了《中國人民銀行法》的修正案。
(一)中央銀行的概念、地位和職責
中央銀行則是負責製定和執行國家貨幣政策,調節和規製貨幣流通和信用活動,提供公共金融服務,維護金融穩定,統一實施金融監管的特殊金融機構。一方麵,中央銀行負責製定和實施財政金融政策,統一管理財政收支,經理國庫,處於政府金融管理機構的地位;另一方麵,中央銀行是國家貨幣的法定唯一發行機構,而且隻與其他銀行和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往來,對象具有特定性。所以說,中央銀行是政府的銀行、發行的銀行和銀行的銀行。
我國的中央銀行是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銀行的全部資本由國家出資,屬於國家所有。中國人民銀行在國務院領導下,製定和實施貨幣政策,對金融業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獨立履行職責和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中國人民銀行有權就年度貨幣供應量、利率、彙率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重要事項作出決定,報國務院批準後方可執行。此外,中國人民銀行還應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有關貨幣政策情況和金融監督管理情況的工作報告。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應履行以下職責:發布與履行其職責有關的命令和規章;依法製定和執行貨幣政策;發行人民幣,管理人民幣流通;監督管理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和銀行間債券市場;實施外彙管理,監督管理銀行間外彙市場;監督管理黃金市場;持有、管理、經營國家外彙儲備、黃金儲備;經理國庫;維護支付、清算係統的正常運行;指導、部署金融業反洗錢工作,負責反洗錢的資金監測;負責金融業的統計、調查、分析和預測;作為國家的中央銀行,從事有關的國際金融活動;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責。
(二)中央銀行的組織機構
中央銀行根據其性質、地位和職能設置組織機構,一般包括權力機構、內部組織機構及分支機構等。在我國,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分為三層次,即最高權力機構和決策谘詢機構、總行內部的職能機構和分支機構。
1.中國人民銀行的權力機構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0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行長1人,副行長若幹人。行長的任免程序,嚴格按照《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的規定辦理,即由國務院總理提名,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國家主席任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任免。中國人民銀行副行長由國務院總理任免。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實行行長負責製,行長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最高領導人,是中國人民銀行的法定代表人,同時又是國務院的重要組成人員。行長全權領導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享有對內管理和執行內部事務、對外代表中國人民銀行的權力。副行長協助行長工作。
2.中國人民銀行的谘詢議事機構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第10條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設立貨幣政策的谘詢議事機構,即貨幣政策委員會。其職責是,在綜合分析宏觀經濟形勢的基礎上,依據國家宏觀調控目標,討論貨幣政策的製定和調整、一定時期內的貨幣政策控製目標、貨幣政策工具的運用、有關貨幣政策的重要措施、貨幣政策與其他宏觀經濟政策的協調等涉及貨幣政策等重大事項,並提出建議。貨幣政策委員會不是中國人民銀行的內設機構,而是根據法律、法規設立的特別機構,由國務院主管財經的綜合職能部委組成。該委員會設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中國人民銀行行長擔任,副主席由主席指定。並設秘書處,作為常設辦事機構。
3.中國人民銀行的內設職能部門
截止到2005年4月,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共設有18個職能司局,它們分別是辦公廳、條法司、貨幣政策司、金融市場司、金融穩定司、調查統計司、會計財務司、支付結算司、科技司、貨幣金銀局(國家反假貨幣聯席工作會議辦公室)、國庫局、國際司、內審司、人事司、研究局、征信管理局、反洗錢局(保衛局)、黨委宣傳部。
4.中國人民銀行的分支機構
中央銀行的分支機構是中央銀行執行貨幣政策和實施金融監管的主要組織基礎,是中央銀行組織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1998年12月,中國人民銀行實行機構改革,為增強中央銀行的獨立性,減少地方政府對中央銀行地方分支機構在製定貨幣政策以及銀行監管方麵的幹預,中央銀行撤銷31個中央銀行省級分行,成立9大區行,包括天津分行、沈陽分行、南京分行、濟南分行、武漢分行、廣州分行、成都分行、西安分行和北京、重慶兩家營業管理部。作為中國人民銀行的派出機構,各分支機構不具備法人資格,不享有獨立權力。他們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的授權,依法維護本轄區內的金融穩定,承辦相關業務。
(三)人民幣的發行與管理
人民幣是我國的法定貨幣。為了保護人民幣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國家禁止金銀、外幣在市場上流通。因此,《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以人民幣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債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收。
人民幣的發行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人民幣發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代表國家發行、投放、回籠、調撥、銷毀、保管以及調節各地人民幣等業務活動的總稱。狹義的人民幣發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向流通中投放現金的行為。具體說,就是中國人民銀行通過發行庫把發行基金投入業務庫,使一部分人民幣進人流通領域。人民幣發行的法律製度一般包括人民幣發行原則、發行程序、發行紀律和發行責任等內容。
依照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我國貨幣發行的決定權屬於國務院,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唯一的貨幣發行機關,負責具體組織發行人民幣。人民幣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發行。中國人民銀行發行新版人民幣,應當將發行時間、麵額、圖案、式樣、規格予以公告。人民幣的發行一般需要經過以下環節:中國人民銀行確定年度貨幣供應量;國務院批準中國人民銀行報批的貨幣供應量計劃;人民幣發行公告;發行基金的調撥;普通銀行業務庫日常現金收付。中國人民銀行設立人民幣發行庫,在其分支機構設立分支庫,以便於發行工作的開展。分支庫調撥人民幣發行基金,應當按照上級庫的調撥命令辦理。此外,殘損人民幣的兌換和銷毀也是中國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責。
此外,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及《刑法》等相關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動用發行基金。人民幣隻能由中國人民銀行統一印製、發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售代幣票券,以代替人民幣在市場上流通。禁止除中國人民銀行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偽造、變造人民幣;禁止出售、購買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運輸、持有、使用偽造、變造的人民幣;禁止故意毀損人民幣;禁止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幣圖樣。違反以上規定者,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
貨幣政策是中央銀行調節貨幣供求以實現宏觀調控目標的方針和政策的總稱,是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涉及經濟增長、通貨膨脹及貨幣的供應量、利率等一係列問題。中央銀行在貨幣政策的指導下采用一些貨幣政策工具發揮宏觀調控的職能,實現預定的貨幣政策目標。
1.貨幣政策目標
目前,各國的貨幣政策目標略有不同,大致有以下四種:穩定幣值、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增長、平衡國際收支。有些國家采用單一的貨幣政策目標即穩定幣值,有些國家則采用多重目標,將穩定幣值與增加就業、促進經濟、平衡國際收支中的一種或多種結合起來作為國家的貨幣政策目標。《中國人民銀行法》第3條明確規定:“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並以此促進經濟增長。”
2.貨幣政策工具
貨幣政策工具是實現貨幣政策目標必不可少的手段,其中存款準備金製度、再貼現製度和公開市場業務被西方國家譽為國家宏觀調控的“三大法寶”。《中國人民銀行法》第23條規定,中國人民銀行為執行貨幣政策,可以運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
(1)要求金融機構按照規定的比例交存存款準備金
所謂存款準備金製度,是指開辦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按規定比例向中央銀行繳存一定數額存款,以應付儲戶提款的製度。中央銀行具體確定存款準備金的比例和結構,要求金融機構交存,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和金融機構自身的安全,並有利於調節和規製社會的貨幣供應量。
(2)確定中央銀行基準利率
基準利率是指由中央銀行確定的,在一國利率體係中起主導作用的基礎利率。其他金融機構均應以基準利率為基礎,在規定的浮動範圍內確定各自的存貸款利率。我國的基準利率是中央銀行向商業銀行貸款的利率。中央銀行通過對基準利率的調整,可以達到緊縮銀根或放鬆銀根的目的,實現貨幣幣值的穩定。
(3)為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賬戶的金融機構辦理再貼現
貼現是票據持有人在票據到期之前以支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銀行轉讓票據獲取現金的活動。再貼現是指金融機構將通過貼現取得的未到期票據轉讓給中央銀行並從中央銀行獲得現金的行為,實質上是中央銀行與商業銀行之間的票據買賣和資金讓渡。當中央銀行提高再貼現率時,商業銀行就會減少再貼現,進而壓縮自己所發放的信用額度;當中央銀行降低再貼現率時,商業銀行則會增加向中央銀行的票據再貼現,以獲得更多的資金來為客戶提供信用。再貼現率由中央銀行確定。
(4)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
中央銀行隻對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級政府部門提供貸款,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貸款,所以又將這種貸款稱為“再貸款”。再貸款主要以發行貨幣、財政性存款、存款準備金為資金來源。中國人民銀行通過再貸款利率的製定和調整來控製和調節商業銀行的信貸活動,進而調控貨幣供應量和信用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