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是確認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並調整各種金融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實行金融貨幣政策、管理金融活動的法律工具。隨著我國金融企業改革的深化、金融調控機製的日益健全、金融監管體製的逐步完善,金融法體係也日趨成熟和完備,為規範和保障我國的金融運行和金融安全發揮重要而積極的作用。
一、金融概述
(一)金融的含義
金融,是指貨幣資金的融通,主要包括貨幣的發行、流通和回籠,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貸款的發放與收回,票據的承兌與貼現,國內國際貨幣結算,金銀、外彙的買賣,信托投資,有價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期貨交易,融資租賃,保險等活動。在我國,財政與金融一起,成為國家宏觀調控的兩種有效手段、籌集和分配資金的兩條主要渠道;以銀行信用為代表的單一間接融資格局逐步為間接融資為主、直接融資為輔的新格局所取代。作為現代經濟運行的中心,金融活動應該納入法製軌道。
(二)中國金融體製改革
金融體製是對金融機構的設置和職能、金融活動的製度和規則的總稱。金融體製在整個國民經濟管理體製中居於十分重要的地位。一般來說,在一國金融體係中,以中央銀行和其他金融監管機構為主導,各種金融機構(商業銀行、信用合作社、政策性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融資租賃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等)分工配合、自主經營,各項金融業務活動應當遵循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新中國成立以後,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製。中國人民銀行從1948年12月1日成立起,長期以來實行政企合一:既是金融管理機關,又從事工商信貸和儲蓄存款業務。各專業銀行也都嚴格按照國家計劃開展業務。1983年底金融體製進行了一次重大改革:從中國人民銀行中分出中國工商銀行,從事工商信貸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1992年國家最終確定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1993年12月國務院發出《關於金融體製改革的決定》。據此提出了我國金融體製改革的目標:建立在國務院領導下,獨立執行貨幣政策的中央銀行宏觀調控體係;建立政策性金融與商業性金融分離,以國有商業銀行為主體、多種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組織體係;建立統一開放、有序競爭、嚴格管理的金融市場體係。從1994年開始對商業性銀行實施資產負債比例管理和資產風險管理;1994年相繼組建了三家政策性銀行;通過改革,把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等四家國有專業銀行逐步辦成真正的商業銀行;1994年實現彙率並軌,建立以市場彙率為基礎的、單一的、有管理的人民幣浮動彙率製度等等。1997年11月,中央、國務院召開全國金融工作會議。這次會議提出了今後金融改革和發展的目標,就是大體上用3年左右的時間,建立與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現代金融組織體係、金融市場體係和金融調控監管體係。2003年10月中共中央作出《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若幹問題的決定》,其中包括“深化金融企業改革”、“健全金融調控機製”、“完善金融監管體製”等內容。
迄今為止,我國已形成了國務院領導下的中央銀行和銀行業監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保險監管機構等三大監管機構行使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職能,國有商業銀行和多種金融機構並存,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逐步向混業經營、聯合監管過渡)的金融組織體係,基本達到金融改革的目標之一,並且逐步與國際上的通行做法相銜接。隨著經濟全球化和世界金融自由化趨勢的加強,如何立足國際金融市場,在對外開放中提高國際金融意識、趨利避害,追求效益,保障安全已成為一項重要而亟待解決的課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