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金融法概述(2 / 2)

二、金融法概述

(一)金融法的概念和體係

1.金融法的概念

金融法是確認金融機構的法律地位並調整金融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是國家實行金融貨幣政策、管理金融活動的法律工具。金融關係主要包括:中央政府通過中央銀行對整個金融業的宏觀調控關係;銀行業監管機構、證券監管機構、保險監管機構分別對銀行業及信托業、證券業、保險業的監督管理關係;存款關係;貸款關係;結算關係,包括票據關係;金融信托關係;證券關係;基金關係;期貨關係;保險關係;等等。

2.金融法的體係

金融法體係是一個比較龐大的關於金融的法律規範體係。這些金融法律規範分別組成中央銀行法、政策性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信用合作社法、信托法、證券法、投資基金法、期貨法、票據法、貨幣法、外彙法、保險法、融資租賃法等等。在金融法體係中,基本的貨幣政策是由中央銀行法作出規定的。

(二)金融法的地位

金融法是由關於金融活動和金融管理的一係列法律規範組成的。作為一種整體概念,它又是屬於另一個更大的整體概念——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金融法律規範中,一部分調整商業性質的經濟關係,一部分調整管理性質的經濟關係,這兩部分規範密切配合對實際經濟生活發揮作用。金融法作為調控和監管金融運行的法律規範,不是立足於自由市場經濟,也不是著眼於單純行政管理,它更多的是體現出經濟法的國家協調國民經濟運行的特征,屬於經濟法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不僅如此,由於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由於宏觀調控主要是計劃、金融、財政三者形成相互配合、相互製約的機製,因此決定了金融法在經濟法體係中占有舉足輕重的地位。

(三)中國金融立法

我國1986年頒布的《銀行管理暫行條例》,總結了到當時為止的金融改革經驗,在實踐中起過積極作用。1992年確定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以來,改革和立法的步伐明顯加快。1995年內相繼通過《中國人民銀行法》和《商業銀行法》;2003年修改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與此同時製定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這是我國金融法製建設的重要裏程碑。此外,我國還相繼製定了《票據法》、《保險法》、《擔保法》、《信托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和《人民幣管理條例》、《外彙管理條例》、《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一係列法律、法規,由此,奠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法律體係的框架。這幾部金融法都是經濟、金融改革的經驗總結,同時借鑒了國際上通行做法,對解決我國金融問題具有現實的針對性。1997年修訂的《刑法》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一章中,專設“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和“金融詐騙罪”,對金融秩序的刑法保護也進一步加強。此外,我國還密切關注世界金融體製的重大變革,積極響應和參與新的國際金融規則的製定,為形成公平合理的全球金融監管機製和資本交易國際規則發揮應有作用。

在肯定金融立法成績的同時,也要看到存在的不足。還有一些金融法律亟待製定,如《政策性銀行法》、《外彙法》和《期貨法》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