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法是調整在我國稅收的征收與繳納過程中形成的稅收關係的法律規範和總稱。這裏的稅收關係是指稅務管理、稅款征收、稅務檢查、法律責任等關係。稅收征收管理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為主要法律依據。
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稅收征收管理工作。
一、稅務管理法律製度
狹義的稅務管理主要涉及稅務登記、賬簿憑證管理和納稅申報三部分。
(一)稅務登記
依據我國《稅收征管法》的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稅務登記是整個稅收征管的首要環節。稅務登記包括三類,即設立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和注銷稅務登記。
稅收征管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經稅務機關審核合格的,發給稅務登記證。設立稅務登記後,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吊銷營業執照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自宣告終止之日或執照被吊銷之日起15日內向原稅務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賬簿憑證管理
賬簿、憑證管理是直接影響到稅收征納的一種基礎性管理。由於賬簿、憑證所反映出的納稅人的納稅能力會直接影響到計稅基數的確定,從而會影響到應納稅額的計算,因而賬簿、憑證所反映的會計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可靠。按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並根據合法有效的憑證記賬和進行核算。除納稅人外,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法律、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繳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對賬簿、憑證依法進行使用和保管。
(三)納稅申報管理製度
納稅申報是在納稅義務發生後,納稅人按期向征稅機關申報與納稅有關的各類事項的一種製度。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應納稅額;稅款所屬期限。
納稅申報有先繳後報、預儲報繳、支票報繳、現金報繳等方式。
二、稅款征收法律製度
稅款征收是指征稅機關依法將納稅人的應納稅款征收入庫的各類活動的總稱。稅款征收是整個稅收征管的中心環節,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和征稅機關依法將稅款征收入庫的最重要階段。納稅主體一般應根據具體情況,到下列地點的征稅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所在地、商品銷售地、勞務發生地或營業地、財產所在地、報關地等。
對納稅人稅款征收方式主要有:查賬征收、查定征收、查驗征收、定期定額征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委托征收、自核自繳等方式。稅款征收的管理形式可以采取駐廠管理、行業管理、分片管理、巡回管理等。
根據我國《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機關有根據認為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有逃避納稅義務行為的,可以在規定的納稅期限之前,責令限期繳納應納稅款;在限期內發現有明顯的轉移、隱匿其應納稅的商品、貨物以及其他財產或者應納稅的收入的跡象的,稅務機關可以責成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以保證其履行納稅義務。
我國稅收征管法還對征稅期限與納稅期限、稅收減免與退稅、文書送達製度等做了具體規定。
三、涉稅發票管理製度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發票是記載相關主體經濟往來的商事憑證,它能夠證明相關主體之間的款項收付和資金流向,因而它不僅是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而且也是征稅機關進行稅款征收和稅務檢查的重要依據,所以應加強發票管理。
涉稅發票管理製度包括印製與領購製度、開具與保管製度、發票的檢查製度,同時還包括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法律責任等。
四、稅務檢查製度
稅務檢查是指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主體履行納稅義務的情況所進行的檢驗、核查。稅務檢查製度是整個稅收征管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必須出示稅務檢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