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會計法(2 / 3)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任何單位不得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貼簿登記、核算。

另外,《會計法》中對公司、企業會計核算做了特別規定,明確規定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四)會計核算的具體規定

1.會計憑證

會計憑證是具有一定的格式,用於記錄經濟業務的發生和完成情況的書麵證明,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原始憑證又稱單據,是指在經濟業務發生時,由業務經辦人員直接取得或者填製,用於表明某項經濟業務已經發生或者完成情況,並明確有關經濟責任的一種憑證。記賬憑證又稱傳票,是指對經濟業務按其性質加以歸類,確定會計分錄,並據以登記會計賬簿的憑證。

(1)原始憑證的核算要求

依法應當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製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原始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憑證的名稱,填製憑證的日期,填製憑證的單位名稱或者填製人姓名,經辦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和金額。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正。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2)記賬憑證的核算要求

記賬憑證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製。記賬憑證的內容必須具備:填製憑證的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填製憑證人員、稽核人員、記賬人員、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簽名或者蓋章。此外,收款和付款記賬憑證還應當由出納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除結賬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外,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有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涉及幾張記賬憑證,則可以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後麵,並在其他記賬憑證上注明附有該原始憑證的記賬憑證的編號或者附原始憑證複印件。一張原始憑證所列支的金額如果需要幾個單位共同負擔的,應當將其他單位負擔的部分,開給對方原始憑證分割單,進行結算。原始憑證分割單必須具備原始憑證的基本內容:憑證名稱,填製憑證日期,填製憑證單位名稱或者填製人姓名,經辦人的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憑證單位名稱,經濟業務的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和費用分攤情況等。

2.會計賬簿

會計賬簿是指通過對大量數據、資料的歸類整理,全麵記錄和反映一個單位經濟業務和經營狀況的載體。會計賬簿是編製財務會計報告的重要依據。各單位必須依法設置會計賬簿,並保證其真實、完整。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製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的方法更正,並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在更正處蓋章。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會計賬簿的登記、更正,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

3.財務會計報告

財務會計報告是指單位對外提供的反映單位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和某一會計期間經營成果與現金流量的文件。

(1)財務會計報告的構成

財務會計報告分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年度、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資產負債表是反映企業在某一特定日期財務狀況的報表。資產負債表應當按照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或者股東權益)分類、分項列示。利潤表是反映企業在一定會計期間經營成果的報表。利潤表應當按照各項收入、費用以及構成利潤的各個項目分類、分項列示。現金流量表是反映企業一定會計期間現金和現金等價物(以下簡稱現金)流入和流出的報表。現金流量表應當按照經營活動、投資活動和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分類、分項列示。相關附表是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補充報表,主要包括利潤分配表以及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的其他附表。利潤分配表是反映企業一定會計期間對實現淨利潤以及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的分配或者虧損彌補的報表。

會計報表附注是為了便於會計報表使用者理解會計報表的內容而對會計報表的編製基礎、編製依據、編製原則和方法及主要項目等所作的解釋。

財務情況說明書是反映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利潤實現和分配情況、資金增減和周轉情況以及對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有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的說明。年度、半年度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反映兩個年度或者相關兩個期間的比較數據。

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應當依法對會計報表中需要說明的事項作出真實、完整、清楚的說明。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通常僅指會計報表,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季度、月度財務會計報告需要編製會計報表附注的,從其規定。

(2)財務會計報告的編製原則

企業編製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真實的交易、事項以及完整、準確的賬簿記錄等資料,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的編製基礎、編製依據、編製原則和方法進行編製。

企業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結賬日進行結賬,不得提前或者延遲。年度結賬日為公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結賬日分別為公曆年度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後1天。企業對外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麵,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麵上應當注明企業名稱、企業統一代碼、組織形式、地址、報表所屬年度或者月份、報出日期,並由企業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企業,還應當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

(3)財務會計報告的提供

企業應當依照企業章程的規定,向投資者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國務院派出監事會的國有重點大型企業、國有重點金融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派出監事會的國有企業,應當依法定期向監事會提供財務會計報告。單位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其編製依據應當一致。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應當隨同財務會計報告一並提供。

4.財產清查

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5.會計檔案的保管

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

(1)會計檔案的範圍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會計憑證類,即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類,即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財務報告類,即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說明,以及其他財務報告;其他類,即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

(2)會計檔案的保管

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製會計檔案保管清冊。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1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製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提供查閱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閱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閱、複製登記製度。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類。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1天算起。

(3)會計檔案的銷毀

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銷毀。首先,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毀意見,編製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列明銷毀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毀時間等內容。然後,由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署意見。

在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毀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監銷人在銷毀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毀的會計檔案;銷毀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毀,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毀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也不得銷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