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會計法(1 / 3)

會計法和審計法都是市場經濟中不可缺少的宏觀調控法,會計法是調整社會經濟活動中會計行為與會計關係的,它規定了會計的職責,會計的職能,規定了會計機構的設立及其法律責任,它對經濟的規範運行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審計法是用來調整在經濟監督、評價、鑒證等社會活動中形成的審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規定了審計機關及其人員的設置及其職責,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對我國經濟的良好運行具有監管意義。

一、會計法概述

(一)會計法的概念

會計是隨著生產的發展,逐漸從生產職能中分離出來的一種管理職能,其本質是對一定單位的經濟業務進行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作出預測,參與決策,實行監督,旨在實現最優經濟效益的一種管理活動。會計的基本職能是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會計法是調整社會經濟活動中會計行為與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所謂會計行為,是指會計人員進行會計核算,確認、計量、記錄、反映會計主體的資金運動的一係列工作。所謂會計關係,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開展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進行的核算、分析、檢查的一種具體經濟關係。

會計法包括廣義的會計法和狹義的會計法。廣義的會計法包括會計基本法,會計行政法、會計政府規章等。狹義的會計法僅指會計基本法即1985年1月21日,第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會計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對《會計法》進行了第二次修改,修改後的《會計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二)會計法律體係

會計法律體係是由諸多現行會計法律、法規、製度構成,各項法律、法規及製度間相互配合、相互補充形成的有機整體。我國會計法律體係由下列部分構成:

1.會計法律

會計法律是調整會計關係的基本規範。《會計法》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製定並頒布實施的有關會計的專門法律,它是調整會計法律關係、規範會計活動的基本法,是其他一切會計法規、會計製度的依據,也是指導會計行為的最高準則。

2.會計行政法規

會計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製定並發布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經國務院批準頒布的,用以調整經濟生活中某方麵會計關係的法律規範。主要包括:1990年12月31日國務院頒布的《總會計師條例》,1992年11月30日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一一基本準則》,2000年6月21日國務院頒布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等。

3.會計規章

會計部門規章是財政部等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的有關會計方麵的規定、辦法、細則、通知、製度等規範性文件。主要包括財政部1992-1993年間發布實施的十三個分行業會計製度,1994年發布實施的《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1996年發布實施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1998年發布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暫行規定》、與國家檔案局聯合發布的修訂後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2000年發布的《企業會計製度》以及自1997年以來陸續頒布的具體會計準則等。

4.地方性會計法規

地方性會計法規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在不與《憲法》和會計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製定並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會計規範性文件,是我國會計法律體係的重要組成部分。

5.相關法律製度中的會計規範

所謂相關法律,是指有些法律在調整特定的社會關係時,也涉及到會計關係,對會計行為也作出相應的規範。如審計法、銀行法、公司法、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中,以專門的章節或條款對相關會計工作作出規範。這是相關法律對會計工作和會計人員的特殊要求,因此,理應成為會計法律體係的一個組成部分。

(三)會計法律關係

會計法律關係是指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在會計活動中形成和發生的由會計法律法規調整的各種經濟關係,是會計主體在按照會計法進行會計核算、提供財務報告以及進行會計監督時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會計法律關係構成包括會計法律關係主體、會計法律關係內容、會計法律關係客體三個要素,該三個要素是不可割裂的一個整體,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形成會計法律關係。

會計法律關係的主體是指參與會計法律關係,享有權利與承擔義務的當事人,包括法人、公民及其他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或團體。會計法律關係主體與會計主體是既有區別又有聯係的兩個概念。會計主體是指會計為之服務的單位,凡是有經濟業務事項需要進行獨立核算的單位,包括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都是會計主體。而會計法律關係主體比會計主體要寬泛得多,不僅包括所有的會計主體,而且還包括與會計主體發生會計關係的單位和個人。如進行獨立核算的各類企業;不進行獨立核算的車間班組;參與會計活動與會計資料、會計信息的生成、彙集、審查、使用有某種關係的自然人等。

會計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會計法律關係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會計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是指會計法律關係主體在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中依法享有的自己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和要求他人為一定行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會計法律關係主體的義務是指會計法律主體為了滿足特定的權利主體的權利,在會計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必須實施或不實施某種行為。

會計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會計法律關係的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與其他法律關係相同,會計法律關係客體也可分為物、行為和智力成果。作為會計法律關係客體的物是指能夠在會計法律關係中充當權利和義務對象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且能以貨幣計量的物品,如貨幣、存貨、固定資產等都可以構成會計法律關係的客體。會計行為作為會計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在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中,審核和填製會計憑證、登記賬簿、編製會計報表、建立和運行內部會計控製、製止和揭露違法犯罪事件等行為。智力成果是指人們創造的能夠帶來經濟價值的腦力勞動成果,在眾多的智力成果中有相當一部分進入會計領域,成為會計核算與監督的對象,如商標權、專利權、計算機軟件等。

(四)會計工作管理體製

會計工作管理體製就是劃分管理會計工作職責權限關係的製度。我國的會計工作管理體製主要包括國家機關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與監督體製、單位內部的會計管理與監督體製和社會中介機構的會計監督體製。

我國代表國家對會計工作行使管理職能的部門是政府財政部門,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體現了“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的原則。

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製度。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是指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製定並公布的關於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以及會計工作管理的製度。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製定對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有特殊要求的行業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具體辦法或者補充規定,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依照《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製定軍隊實施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具體辦法,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各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的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單位內部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

社會中介機構對依法對有關單位進行會計監督。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單位財務會計報告必須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注冊會計師執業規則的規定進行,並對所出具的審計報告負責。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

二、會計核算的法律規定

(一)會計核算的概念和內容

會計核算是會計工作的基本職能之一,它是指通過會計形式,依據財政會計製度,對有關的事項進行審核和計算的全部活動。

《會計法》第10條規定,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財物的收發、增減和使用;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資本、基金的增減;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二)會計期間與記賬本位幣

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製會計報表。會計期間分為年度、季度和月份。年度、季度和月份的起訖日期采用公曆。例如,會計年度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以方便我國境內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的閱讀和使用。

(三)企業會計核算的程序和要求

為保證會計核算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會計法》規定了會計核算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製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製財務會計報告,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使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其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也必須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提供虛假的財務會計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