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審計法(1 / 3)

一、審計法概述

(一)審計的概念和特征

1.審計的概念

審計兩字可理解為慎重地、反複地、周密地複查、核算、推究。從字義上講它與查賬、稽核、檢查是一個意思,但是審計的含義是比較廣泛而深刻的。至於審計的確切含義尚無統一的、公認的定義,一般說曆史上的傳統審計概念可以表述為:審計就是以第三者的公證身份審查被審者的財政、財務收支業務活動,並作出結論性的評價。

我國《憲法》規定:建立國家審計製度,實行審計監督。根據《憲法》規定的精神,我國審計大體上包括以下幾個方麵的含義:一是審計的性質是社會主義經濟管理和經濟監督的主要組成部分;二是審計的依據是國家有關法規;三是審計的職能是監督;四是審計的範圍對象是各級政府部門、財政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和各項經濟業務活動;五是審計人員以第三者身份與被審單位或個人的經濟活動無任何聯係,處於超然、獨立、公正地位;六是審計的方法采用科學的、係統的、專門的方法和程序;七是審計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國家財產完整,加強經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2.審計的特征

從審計的概念中可以看出,審計不是經濟實體,而是用以管理經濟,實施財政和財務監督的一種手段。它是通過對經濟活動的審計監督來完成工作職責的,成為國家經濟管理和經濟監督體係中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

審計監督,是獨立於經濟管理體係之外的監督,具有一定的法製作用和強製性。按照《審計法》,審計機關有權對違反財經紀律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製止、糾正的決定。情節嚴重、拒不執行的,給予扣發獎金、處以罰款、停止財政撥款、凍結銀行存款等經濟製裁。有權建議有關部門對違反財經法紀的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有權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個職權是審計機關獨有的。

審計監督在其形式和實施方法上,有其自身的特點。我們認為,我國社會主義審計的基本特征,至少有獨立性、權威性、公正性和專業性等方麵。

(1)審計的獨立性

審計是由審計機構或人員依法進行的具有獨立性的經濟監督活動。審計的獨立性是審計的一個特征。審計監督與其他經濟監督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它的機構是獨立於被審計的部門、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領導之外的,不受外來幹涉,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嚴格地講,不具有獨立性,不稱其為審計。

(2)審計的權威性

審計具有權威性的特點,這是與其他經濟監督又一個不同之處。審計的權威性,在於法律賦予它獨立進行審計的職能地位,確定或解除受審計單位經濟責任是審計的直接目標。

(3)審計的公正性

審計的公正性,是審計本質特征最集中的表現。審計監督具有獨立性和權威性的特點,再加上審計人員行使職權站在客觀公正的第三者的立場上,作出符合實際的評價和結論。

(4)審計的專業性

審計的專業性,是基於審計的目標確定的。審計的近期目標以確定財務會計的正確性、可靠性和合法性及對財務實績提出評價性的意見;它的遠期目標,要為受審計的管理部門提供製定經營方針、提高經濟效益、改善經營管理的指導性意見。審計是從會計分離出來的,並以會、審分離作為自己存在的前提條件。因此,審計不是會計分支和附屬,兩者既有聯係,又有區別,自成科學體係,審計是應用會計原理審核受審計單位運用會計的情況,就是說審計具有評價會計工作的能力,審計的內容和會計的對象是一致的,會計反映什麼,審計則應審計什麼。離開會計,便不存在審計。為此,審計不但要懂得會計原理而且要熟練掌握會計原理。這是保證審計監督的客觀性、可信性的重要條件,有的人把審計看作是會計技術和會計科學的最高表現形式,它更強調專業性。

(二)審計法的概念

審計法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並以國家的強製力保證實施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用來調整在經濟監督、評價、鑒證等社會活動中形成的審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審計關係是指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依法對被審計單位的預算和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狀況及其記錄進行審查、考核、評價等活動過程中所發生的一種經濟監督關係。因此,審計法就是關於審計機構及其審計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廣義的審計法是指各種審計法律規範的總和;狹義的審計法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製定的專門調整關於審計關係的規範性文件,即1994年8月31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於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下簡稱《審計法》)。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於2006年2月28日通過了對《審計法》的修訂,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審計法具有職能的雙重性和內容的雙重性的特點:

1.職能的雙重性

審計法既屬於經濟管理法,同時又屬於經濟監督法,而以實行經濟監督為其基本職能。審計法對於加強財政、財務收支以及經濟活動的監督,嚴肅財經法紀,提高經濟效益,加強宏觀調控和管理,都具有重大的作用。

2.內容的雙重性

審計法既有實體法的內容,同時又有程序法的內容。實體法是規定權利與義務的法律。程序法是規定工作方式、方法與步驟的法律。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審計工作人員的任務與職權,審計機關必須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並對審計工作程序、審計方式等,做了具體的、詳細的、全麵的規定。

(三)審計法的原則

根據《審計法》第一章總則和其他章的規定,以及其他有關審計工作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審計法具有以下5項原則:

1.依法審計原則

《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審計人員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依法進行審計工作,不得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否則要依法追究責任。

2.獨立審計原則

我國《憲法》規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審計法》作出了和上述內容相同的規定,同時在有關條款中規定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複審計人員,對報複陷害審計人員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3.客觀公正原則

《審計法》不僅從原則上作出了: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規定,而且作出了一些體現客觀公正原則的有關規定。如: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的回避製度;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應當通過調查,以取得證明材料;審計組對審計事項實施審計後,向審計機關報送審計報告前,應當征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

4.強製性原則

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予以配合,不得隱瞞事實真相,不得設置障礙,不得進行破壞。審計機關作出的審計結論和決定,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必須執行。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有權予以製止。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或有關國家機關有權在其職權範圍內依法作出處理。

5.保守秘密原則

《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應當保守秘密。為了貫徹保密原則,審計機關通報或者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審計人員負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泄露秘密。

(四)審計法的地位和作用

審計法是我國基本法以外,以規定審計監督規範為內容的專門的行政法律,它以憲法為依據,與基本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我國《審計法》的頒布實施必將在下麵五個方麵發揮重要的作用:第一,為實行審計監督製度,強化審計監督提供具體的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第二,審計法尤其是新審計法的修訂實行,保證了審計監督製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第三,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轉變政府職能、建立宏觀經濟調控體係的需要,為在新形勢下進一步發揮審計機關在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方麵的重要作用。提供了法律依據。第四,審計法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建設的一項重要舉措。第五,審計法按照憲法規定的原則,為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相適應的審計監督製度構造了法律框架。

(五)審計法的適用範圍

審計法的適用範圍與審計法的調整對象是一致的。審計關係經審計法調整成為審計法律關係,其構成要素包括三個方麵:審計法律關係的主體;審計法律關係的內容,即審計法律關係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審計法律關係的客體。

審計法律關係的主體,亦稱權利主體。按照《審計法》的規定,是指參與審計法律關係,並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組織或者自然人。主要有審計方、被審計方,與審計事項有關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國家這一特殊主體。審計一方包括國家各級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含審計特派員);部門、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及其審計人員;社會審計組織及其審計人員。被審計方主要是審計法規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接受審計監督的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國有金融機構和企事業組織以及其他各有關單位。國家是享有國有資產所有權的唯一和統一的主體,以特殊的地位和身份參與審計法律關係,因此是特殊的審計法律關係主體。國家機關、企事業組織接受國家委托對國家財產行使管理或者經營權,國家基於對其財產的完整、安全和保值、增值狀況的關心,授權審計機關依法對其財政、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審計法規定的審計法律關係主體參與審計法律關係,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授予法律權利和設定法律義務,是審計法實現對審計法律關係調整的特有方式。

審計法律關係的客體,是審計法律關係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行為、資產。按照審計法的規定,主要指審計監督的被審計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真實、合法、效益情況。反映財政、財務收支活動的載體——賬表、憑證以及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審計監督維護的國有資產,其中包括無形資產,如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二、審計監督的原則

(一)依法審計原則

《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審計監督。這是關於審計機關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的原則規定。依法審計的原則要求包括:

1.審計機關應當依照法定職權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是國家為了對財政收支和與國有資產有關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而設立的專門國家機關。國家審計機關是直接依據法律規定的職權,對被審計單位主動實施強製性審計。法律規定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監督的職權,既是審計機關法定的權力,就其中的職責而言,又是審計機關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審計機關不能超越法定職權活動,否則將構成失職行為。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監督對象是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單位,實施審計監督的事項也應當符合法律規定。

除上級審計機關按照審計法的規定,將其審計管轄範圍內的審計事項授權下級審計機關審計的事項和上級審計機關決定直接由自己進行審計的事項外,各級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各自的審計管轄範圍,對有關單位和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對審計監督中查出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的行為,依法進行處理、處罰。其中包括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予以製止,製止無效的,依法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暫停撥付有關款項;要求部門糾正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或者建議有關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審計的結果,應依法向有關政府部門通報或向社會公布。

2.審計機關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法》從確立審計事項,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直到完成對審計事項的審計後,由審計機關出具審計意見書,依法作出審計決定等審計程序,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必須遵照執行。

(二)獨立審計原則

《審計法》規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審計機關擔負著國家經濟監督的特殊職能。必須獨立於被審計單位之外,不受任何外來影響,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職權,才能客觀麵有效地完成其工作任務。當然,它不可能是絕對的獨立。按照我國憲法和審計法的規定,審計機關設在政府內部,是政府的一個獨立部門,要受政府主要負責人的領導。審計署在國務院總理領導下行使審計監督權,執行總理指示,對總理負責,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在本級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雙重領導下行使審計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除此之外,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幹涉審計機關的工作,影響審計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