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勞動法的適用範圍
《勞動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新的《勞動合同法》以《勞動法》的調整範圍為基礎,還反映出了發展中的新用工形式,提出在我國從事產品生產、流通、或服務性活動等實行獨立核算的經濟單位,包括各種所有製類型的企業,如工廠、農場、公司、個體經濟組織及民辦非企業單位都是《勞動法》調整的對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社會團體在通過勞動合同或應實行勞動合同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建立關係時也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包括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和通過勞動合同(聘用合同)或應通過勞動合同與其工作人員建立關係的事業組織。
作為勞動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獨立給付勞動並獲得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同樣是《勞動合同法》所調整的主體範圍。具體包括: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之間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組織的非工勤人員;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勞動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
三、勞動者和用工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一)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勞動法》規定的勞動者基本權利是: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獲得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獲得職業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結社權、集體協商權、民主管理權。
勞動者的基本義務是:完成勞動義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二)用人單位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用人單位的基本權利是:招工權,根據本單位需要招用職工的權利;用人權,依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使用和管理勞動者的權利;獎懲權,依照本單位和本單位的勞動紀律,決定對職工獎懲的權利;分配權、在法律和合同規定的範圍內,決定勞動報酬分配方麵的權利。
用人單位的基本義務是: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製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