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安全衛生和勞動保護製度,是為了保護勞動者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在改善勞動條件,預防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實現勞逸結合和女工保護等方麵,所進行的一係列組織管理和技術措施。
一、勞動安全衛生和保護製度概述
勞動安全衛生製度是國家為改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安全健康而製定的法律規範的總稱,目的在於防止和消除傷亡事故,保護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為此《勞動法》專門對勞動安全衛生規程、設施和條件、勞動防護用品、安全衛生教育、監察、統計和事故處理等作出規定。
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製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和使用。
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從事特種作業的勞動者必須經過專門培訓並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國家建立傷亡事故和職業病統計報告和處理製度,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對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和勞動者的職業病狀況,進行統計,報告和處理。
二、女職工特殊保護製度
我國《勞動法》除保障婦女平等就業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外,還就女職工生理和撫育子女的需要,作出特別規定。
(一)女職工禁忌的勞動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四期”保護
經期保護,法律禁止安排女工在經期從事高外、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孕期保護,不得安排女工在孕期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產期保護,女工生育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哺乳期保護,不得安排女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嬰兒期間從事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案例16-3
1991年齊某等20名女工被某電鍍廠招收為正式職工,工作崗位為電鍍廠操作工。廠方安排她們從事鍍鎘池的操作工作。進廠後,該廠沒有對從事鍍鎘池操作的20名女工進行任何培訓,沒有向女工說明鍍鎘這種化學物質對人體有毒有害,也未按規定發給有毒有害作業的任何津貼和補助。1997年先後有7名女工感覺不適,經檢查,醫務部門確認與工作接觸鎘等化學物質有關。其他幾名女工也注意到在工作期間不時有不適的感覺。20名女工中有19名女工已婚待孕,一名女工已經懷孕,醫生囑咐女工應盡快調離崗位,以免鍍鎘影響胎兒生長發育。20名女工遂向廠方提出調整工作崗位,要求補發有毒有害崗位津貼。但電鍍廠拒絕,聲稱20名女工堅持要求,廠方將采取措施辭退這些女工。1997年7月女工聯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根據《女職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不得安排已婚待孕女職工和懷孕女職工從事與鎘液直接接觸的工作。因此電鍍廠必須將其全部調離,並補發有毒有害崗位津貼。
三、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製度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並且要求用人單位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