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勞動爭議的概念和處理原則
勞動爭議,又稱勞動糾紛,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實現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而發生的糾紛。具體包括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因履行勞動合同,企業開除、辭退職工,職工辭職、自動離職,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等方麵發生的糾紛。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構
(一)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是用人單位依法成立的調解本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群眾性基層組織。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三方代表組成: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並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主任。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國家授權的,依法獨立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專門機構。縣、市、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裁委員會在受理勞動爭議案件時,組成仲裁庭具體處理勞動爭議。通常仲裁庭由1名首席仲裁員、2名仲裁員組成。對重大、疑難的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員會討論決定。對簡單勞動爭議案件,仲裁委員會則可以僅指定1名仲裁員處理。
(三)人民法院
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不服可以通過司法程序來解決,由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按民事訴訟程序進行審理。
三、勞動爭議處理程序
解決勞動爭議一般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協商解決。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沒有經過仲裁的,法院不受理起訴。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應當注意法律規定的時限是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以書麵形式申請勞動仲裁。實踐中不少當事人往往忽視這些法律規定。
仲裁庭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裁決。當事人如果對仲裁裁決沒有異議,就必須履行。生效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約束力。
如果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則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就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並且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該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超過這一期限,法院可以不受理。法院受理案件後,將按有關民事訴訟的程序進行審理。
思考題:
1.《勞動法》規定的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2.試述勞動合同的解除。
3.《勞動法》對延長工作時間有哪些主要規定?
4.我國處理勞動爭議的原則有哪些?
案例分析:
1.1995年2月,劉某經某賓館考核,招收為服務員,在該賓館餐廳工作,並與賓館簽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該合同約定:“鑒於賓館服務行業的特殊要求,凡在本賓館工作的女性服務員合同期內不得懷孕。否則,賓館有權解除勞動合同。”當時,劉某對這一條款沒太注意,就在合同上簽了字。1997年8月,因劉某男友工作單位正在籌建家屬樓。為了能分得住房,劉某與男友結了婚,不久懷孕了。該賓館得知後,以劉某違反勞動合同為由,於1998年12月15日作出了解除與劉某所訂勞動合同的決定,並沒收了劉某簽訂勞動合同時繳納的抵押金人民幣2000元。劉某不服,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問題:
(1)該賓館的做法,有哪些違反了我國《勞動法》的規定?
(2)本案應如何處理?
2.胡某與某私營皮革製造廠簽訂了5年期勞動合同。其中約定:勞動過程中出現傷殘,責任自負。1995年8月,胡某在操作機器時,因皮帶斷裂而砸傷左手,住院治療20多天,需交往院費、手術費、藥費等人民幣共計52760.80元。出院時,該廠隻支付治療期間工資,醫療費用全部由職工自理。為此,胡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該廠支付其全部醫療費用。
問題:
(1)本案該如何依法處理?法律根據是什麼?
(2)勞動合同中規定“傷殘責任自負”條款是否有效?
(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如何作出裁決?
§§第十七章 社會保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