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法是調整社會保障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包括社會救濟、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等內容。社會保障法是社會的安全網,穩定器和實現社會公平、和諧的調節器。它是市場經濟不可或缺的法律支撐,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律保障。
在我國,社會保障法是伴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而發展的。在社會保險方麵國務院先後頒布《關於建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的決定》、《失業保險條例》、《工傷保險條例》和《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勞動部頒發了《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等。在社會優撫方麵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有:《革命烈士褒揚條例》、《軍人撫恤條例》和《城鎮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等。在社會救助方麵有國務院頒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及民政部頒布的《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等。在社會福利方麵,國家頒布了《義務教育法》和《殘疾人保障法》等。毋庸置疑,這些行政法規和規章的頒布對調整我國社會保障關係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對於要建立社會保障製度或社會保障法律體係來說卻還顯得遠遠不夠。例如,社會保險作為社會保障的核心內容,其法律法規直到現在也未頒布。在國家頒布的眾多法律中,還沒有一部是專門調整社會保障法律關係的基本法律。
一、社會保障的概念及特征
社會保障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對社會成員在生、老、病、死、傷、殘、喪失勞動能力或因自然災害麵臨生活困難時給予物質幫助,以此來保障每個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的製度。
社會保障具有以下四個特征:
(一)社會保障的根本目的在於保障社會成員的基本生存條件
雖然社會保障的保障水平是相對的,因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不同而不同,並隨生產力發展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提高。社會保障法律製度能夠使在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的市場主體內的勞動者在工傷、失業等不幸狀況下獲得必要的物質幫助,為他們渡過難關創造條件。
(二)社會保障的對象是該社會的全體成員,尤其是那些喪失勞動能力及需要某些特殊幫助者
社會保障對於社會成員來說,應不分部門和行業,不分就業單位的所有製性質或有無職業,不分農村和城市,隻要生存發生了困難,都應當普遍地、無例外地給予基本生活的物質保障。
(三)社會保障是國家通過立法建立和實施的
在現代社會,一個國家社會保障的內容是法律規定的,是由國家強製實施的,隻有國家通過立法強製執行,才能使需要幫助的勞動者及其家屬獲得基本的生活保障,使社會穩定發展,達到社會保障的根本目的。
(四)社會保障是對國民收入進行再分配的一種方式,具有互濟性
這種分配方式是社會保障的運作,是國民收入的一種轉移,即從高收入者轉移到家庭負擔重者等。這種社會保障機製集中了社會成員的一部分財力,對需要幫助的社會成員提供幫助,增強了勞動者個人抵禦風險的能力。
二、社會保障的內容
社會保障包括三方麵的內容,即社會救濟、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
社會救濟是由代表國家的有關部門(如民政部門)向因意外條件或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生活困難者給予物質幫助的一種形式,例如,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部分地區、部分居民的暫時困難的資助,對殘廢軍人和軍烈家屬撫恤和照顧,對殘廢公民生活提供的部分資助等等。社會救濟是社會保障中的最低層次。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立法確立的,以保險形式實行的,對於因喪失勞動能力或勞動機會而不能勞動或暫時中斷勞動的勞動者提供一定的物質幫助或相應的補償,使其至少能維護基本生活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社會保險是社會保障中的中間層次。
社會福利是國家、地方或社會團體舉辦的以全體成員為對象的福利事業,如教育、文化、體育、衛生設施、環境保護等等。這是社會保障中的最高層次。
與社會保障的其他方麵相比,社會救濟是依據經濟情況調查而實行的保障製度;社會保險是以曾經存在的勞動關係為基礎而確立的保障製度;社會福利是普遍保障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