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與法律之我見(3 / 3)

虹影在此之前所說的謊言,我已在她最痛恨的《〈K〉案的來龍去脈》、《虹影是在說謊嗎?》和《文學與法律之我見》三篇拙文中有所披露。至於她向媒體所說她在法庭上的“出色”表現,因為此案涉及隱私,作為守法公民,我不能在此贅述。誰喜歡偏信隻好由它,謊言終歸是謊言。“狼來了”喊多了,最後隻能自食其果。所以,我真難以理解,結案以後,她非但沒有停止一貫的謊言傳播,反而肆意篡改起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來了。據說,在法庭上,原、被告雙方已達成共識,不再對媒體發言。虹影沒有遵守諾言的誠意也就罷了,何以要無視法律、謊騙天下呢?

先說結案形式,白紙黑字赫然在目印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而非媒體聽信虹影所說的“和解”。調解書的第二條明確規定:“陳紅英(虹影的真名)停止對《K》一切形式的出版發行,因《K》對陳小瀅及其家人的精神損害表示歉意,歉意以書麵形式在《作家》雜誌上刊載。陳紅英對時間、地點、書名,包括女主人公及其丈夫的名字、身份、生活的社會背景進行修改,並應征求陳小瀅代理人王建平意見後出版。陳紅英補償陳小瀅人民幣8萬元。”

虹影到底是否構成侵權,是否造成精神損害,調解書已寫得明明白白。但我困惑的是,怎麼一到了我們的某些媒體上,調解書的司法內容竟被偷梁換柱地變形為“法院的最終裁決表明,容許《K》一書改名《英國情人》,並將‘無意巧合原告先人的名字身份’等改過後,還可出版。由於雙方達成和解,法院也未對侵犯名譽或書中內容是否淫穢進行進一步確認。作為作者的虹影,則‘由於無心不慎造成誤會,給原告造成了主觀感情傷害’,願意公開在《作家》雜誌上致歉;對於原告這幾年花在官司上的高額訴訟費和律師費,亦願意給出補償費8萬元。就此,《K》一書似乎有了合理合法的出版權力了。”虹影在剛剛發表在10月號《作家》雜誌上的致歉信,仍持此說,絲毫沒有道歉的誠意!

虹影在另一家媒體上還表示,“作為作家,牽涉到這麼漫長的官司中非常悲哀。她說,我的職業是作家,這個官司對我的創作有很大的影響,但我並沒有放棄創作。她表示,壓力是她創作的動力,她認為想通過官司剝奪她創作的權利,她就要通過創作對官司進行反抗。……虹影認為這場官司限製了作家創作的自由和想象的權利,打官司的價值除了在於證明她的作品沒有侵權外,還在於她在爭取權利,在為中國文學界爭取自由創作的權利。”

?記得虹影曾就《中華讀書報》刊載我戳穿她謊言的文章《〈K〉案的來龍去脈》和《虹影是在說謊嗎?》兩文,“義正詞嚴”地“譴責報紙編輯還要不要職業道德?”(在此我倒想順便問一句,某報的編輯為了炒做,將此未發的拙文事先給虹影看過再讓她來寫所謂“攻擊”我的“客觀”文章,合乎報紙編輯的職業道德嗎?)甚至子虛烏有地攻擊我為“訟棍”、“職業騙子”。我在保留控告虹影誹謗、對我的名譽造成傷害的權利之外,反過來要問虹影和媒體,先不去說什麼職業道德,單就欺騙公眾、調戲法律而言,就已經喪失了做人最起碼的準則和新聞記者的正義和責任感。試問:是誰允許你可以將《K》改成什麼《英國情人》出版?你不過是想借此為已經寫好或將要寫的一定叫做《英國情人》的“”提前“炒做”罷了。是誰憑空臆斷《K》書可以“合理合法”的出版?(即便修改,法院明文限定,要征求原告意見方能出版。但春風文藝出版社重新包裝的《英國情人》還是“隆重”上市了,而且有媒體馬上跟風炒做,在報道中刻意標明:《英國情人》即為原被禁的《K》一書。此舉是否在法律上屬於繼續侵犯淩叔華及其後人的名譽權,我想法律自有明辨。)明明是“故意”的傷害,怎麼就成了“無心不慎造成誤會”?明明是侵犯了名譽權的精神補償,怎麼一下子變成了仁慈好心地支付給原告什麼高額訴訟費和律師費的補償?明明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出版《K》,怎麼就成了“為中國文學界爭取自由創作的權利”?隻要遵紀守法,沒誰想也沒誰能剝奪你創作的權利;也用不著你來反抗什麼官司;中國文學界“自由創作的權利”不論在你侵犯名譽權之前還是本案真正結束之後,都不會有絲毫改變。況且,中國文學界是中國作家、文人的群體,豈能是一個已加入了外籍的個體就能隨便代表了的。

不過我想,也許正是受到虹影這一說法的影響,媒體還又就法律對“文學”的“裁定”再次提出質疑,在此我想借用法學家林喆先生的話說,看來不光對我們的某些作家,對許多編輯、記者進行普法教育,同樣勢在必行。其實,我覺得道理非常簡單,問題就在於他們忽略了再清楚不過的一條,即作家是沒有任何超人權利的社會人,其寫作既然在屬於藝術行為的同時還屬於社會行為,就當然要受到法律的約束,絕對沒有超越法律之上的創作自由。至於說《K》是否淫穢,虹影也是始終對媒體和公眾說謊。法院從來就沒有判過《K》什麼“淫穢罪”,而隻是公正地裁決她侵犯了人家的名譽權,並造成了精神損害。

法律是無情的,光靠在媒體和不明真相的讀者麵前把自己打扮得多麼無辜,是逃不掉法律懲罰的。

《K》案提醒作家,至少應該懂得尊重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