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四川的酒政
自漢武帝始行榷酤,酒課就成為曆代封建王朝的財源之一。故每當國家財用不足,酒的專賣則嚴,酒課益多;國用豐裕,酒的專賣則弛,酒課減少。宋朝是一個“積貧積弱”的王朝,因而“史冊所載,曆代榷酤未有如宋之甚者”。四川是宋朝重要財源之地;酒課又是四川財政的支柱之一。要了解宋代四川財政經濟狀況,就必須對宋代四川酒的專賣及其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和影響作些探討。
酒的專賣方法
宋代四川酒的專賣方法,同全國其他地區一樣,分為官釀官賣和民釀民賣兩種。
官釀官賣。即由官府自釀自賣,從釀造到販賣都由官府獨占。《宋史·食貨誌》記:“宋榷酤之法:諸州城內皆置務釀酒,縣、鎮、鄉、閭或許民釀而定其歲課,若有遺利,所在多請官酤。”即在州城內和酒利較多的縣鎮鄉村都設酒務,由官府釀酒賣酒。按《宋會要·食貨》19《酒曲雜錄》記載統計,熙寧十年(1077)前,川峽四路共設酒務 417處之多。這些酒務都委派官員專管或由當地官員兼管,由官府供應米糧,雇用酒匠或派廂兵充當釀酒工役;規定每年上繳中央和地方的課額。酒利收入超過課額,按增加的多少,給予主管官員一定的獎賞。這種獎賞,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487,元祐七年秋七月蘇軾說:“酒務監官,年終課利,計所增數給二厘;酒務專匠,年終課利,計所增給一厘。”對主管酒務官員的獎勵主要是以物質獎勵為主。到南宋時期,獎賞則以縮短官員晉升年限為主。紹興二十四年(1154)宋朝還專門製定了四川主管酒務官員在任內增加酒課收入,減少“磨勘”年限的具體辦法。這些為增加酒課收入而製定的種種優厚的獎賞辦法,助長了酒務監官的貪欲,他們百端聚斂,以希求恩賞。
民釀民賣。即規定課額,征收酒戶酒稅。允許買撲承包的酒戶有開坊置鋪、釀酒賣酒的專賣權。史料記載,宋代四川地區最早允許民釀民賣的人戶,主要是“主持重難事務”的“衙前”。這是因為擔任衙前職役的富戶,“主典府庫或輦運官物”,事務繁重,責任重大,偶有差錯,必須賠償,以致“往往破產”。特許他們繳納歲課,買撲酒坊,自釀自賣,以示補貼和優待。因此,不許他人“加價劃撲”。但這種買撲辦法,據《宋會要·食貨》20之9記載,至遲在熙寧九年(1076)前已經更改,不再施行。修改後的買撲酒坊辦法的特點是:一、把原來隻由衙前買撲承包的酒坊改為允許“諸色人於課外管認淨利錢”,加價買撲,造酒沽賣。二、買撲酒坊自釀自賣的酒戶,必須招具保人,如期繳納酒課;酒戶沽賣不行,拖欠酒課,須以家產賠填,或由保人賠納。三、買撲酒戶故作弊端,不納酒課,隱瞞財物,改姓冒名,置買田土,推委保人賠納,則於法外刺配,判處徒刑。這些規定把民釀民賣的專賣辦法進一步完善起來,目的在於防止逃避酒課,保證酒課收入。
此外,為了保證酒的專賣利益,宋朝對造酒原料的酒曲控製極嚴。除官府造曲售賣外,概不準民間從事酒曲的製造和售賣。即“三京官造曲,聽民納直以取”。四川造曲亦是官造官賣。“開寶二年九月詔:西川諸州賣曲價高,可以十分中減放二分”。到太平興國中,“官置酒沽”,並增長曲價;太平興國七年(982)八月仍“依舊造曲市與民,其益州歲增曲錢六萬貫並除之”。同時,嚴格禁止私釀和越界出售。一有違犯,都要受到嚴刑峻法的懲處。但是,在夔、達、開、施、瀘、黔、黎、威、茂州、富順、雲安監和梁山軍等地則不實行酒禁,隻官賣酒曲,收其曲錢。這是因為上述地區土荒民少,經濟落後,並與少數民族雜居。“念此漢夷雜居,故弛其禁,以惠邊人”。它是為搞好民族關係,保證社會安定,對少數民族地區所實行的一項特殊的照顧政策。所以在這些地區不但不禁酒,而且地方政府還每年定期用茶、鹽、酒物犒獎少數民族首領。
上述專賣辦法,到南宋建炎三年(1129),趙開進行了改革。當時四川為支付關外屯駐大軍防禦金兵的軍費,財用枯竭。張浚以宣撫處置使出使川陝,委任趙開為宣撫處置使司隨軍轉運使,專一總領四川財賦。趙開向張浚建議:“蜀之民力盡矣,錙銖不可以有加矣!獨榷率稍存贏餘,而貪猾認為己私,共相隱匿,根穴固深,未易判除。惟不恤怨詈,斷而改行,庶可救一時之急。舍是無策矣。”張浚同意了他的建議,建炎三年始行隔槽酒法:“自成都始,先罷公使賣供給酒,即舊撲買坊場所置隔糟,設官主之。曲與釀具,官悉就買。聽釀戶各以米赴官自釀。凡一石米輸錢三千,並頭子雜用等二十二,其釀之多寡,惟錢是視,不限數也。明年逐遍行四路”。
趙開隔槽酒法的特點,在於把官府和撲戶所壟斷獨占的釀酒業,擴大為任何人隻要納錢就可經營的釀酒業,以此來革除官釀官賣、官吏貪汙謀私、經營腐敗和買撲酒坊、逃避酒課等弊病,並擴大專賣禁地,刺激釀酒業的發展,保證酒課的增加。他所采取的辦法又極其簡單,省去官府籌措米糧、雇用酒匠、釀酒賣酒和招人買撲酒坊、征收酒課的種種事務,隻備釀酒工具和酒曲,派官管理民戶入米納錢釀酒。“於是歲課遞增至六百九十餘萬緡。凡官隔槽四百所,私場店不與焉”。
但是,趙開的隔槽酒法,“行之既久,釀賣虧欠,則責入米之家認定月額,不複覆其米,而第取其錢,民始以為病”。紹興二十六年(1156)知榮州費廷直建議廢除隔槽酒法,潼川府路轉運判官王瞻叔亦“獨請罷三州(路?)官監隔槽二百三十餘務許撲買,省官吏冗食以便民。詔許之。其後買撲又改為官監”。終因趙開隔槽酒法,係“國家贍兵,郡縣經費,率取給於此。故雖罷行,增減,不一而足,而其法卒不可廢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