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鹽與宋代四川的政治和經濟
鹽是人類不可缺少的生活必需品,貧賤富貴,男女老少,人人必需。自秦蜀守李冰識脈穿井,封建政府就控製、壟斷井鹽,為其政治、經濟利益服務。漢在產鹽之地設鹽官,蜀漢設鹽府校尉,唐設三川鹽鐵轉運使、山南西道巡院官、劍南西道巡院官、劍南東道巡院官,並於雲安(今雲陽)、大昌(今奉節)、永安(今奉節)等地設監官;北宋設益、梓、利、夔四路轉運使,南宋設四川總領財賦和四路轉運使,並於產鹽較多之地設置監官,管理鹽政。茲為《井鹽與宋代四川政治經濟》一文,以探索井鹽在宋代四川政治經濟上的地位和作用。不妥之處乞於指正。
井鹽與財政
自唐大曆末年,鹽利歲入六百餘萬緡,“天下之賦,鹽利居半”,鹽課就成為封建國家重要財賦來源。宋代鹽課收入更急劇猛增。據《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4記載,天下鹽課,景祐中(《玉海》作“景德”中)355萬餘緡,慶曆中715萬餘緡,紹興末東南及四川鹽課2100萬餘緡。故宋人說,“朝廷大費,全藉茶鹽之利”,“榷鹽之利,國用所資”,“軍國大計,仰於鹽利”,鹽課成為兩宋政權重要財政支柱。
盡管“財賦之源,煮海之利,實居其半”,“以蜀、廣、浙數路言之,皆不及淮鹽額之半”,四川井鹽,主要是供作川峽四路地方財政經費,“自贍一方之用,於大農國計不與焉”,在中央財政開支中不占重要地位,但是,宋代四川地區北宋歲入八十萬緡,南宋高宗紹興時歲入四百餘萬緡,寧宗時歲入三百餘萬緡的鹽課收入,則是宋代四川政府各項財政經費的重要來源。
首先,井鹽課利是川峽四路上供朝廷絹帛金銀的主要經費來源。《宋會要·食貨》六四之四就明確記載,川峽四路鹽井課利每年絹“十二萬二百八匹”,“三萬九千五十五匹”,絲綿“七萬一千九百三十一兩”。總計絹十五萬匹以上,占北宋時期“蜀中上供,正賦之外,惟有三路絹綱三十萬匹,布綱七十萬”中的上供絹的二分之一以上。至於四川官府上供朝廷的金銀,也主要是用鹽課收入購買的。因此,宋初官府就規定井戶輸納鹽課或人民購買官鹽,都必須按課額或鹽價的五分折納銀絹,二分折金。這種規定給人民帶來很大的災難。太宗至道三年(997)九月雖曾下詔井鹽課利“隻令送納見錢,不得更折金銀匹帛。如宮中闕用,即轉運司於合收買州、軍,依本處見賣時價,置場收買,仍取情願,不得抑勒及虧價錢”。但是,這個詔令並未執行。仁宗康定元年(1040),淮南提點刑獄郭維建議:“川峽素不產銀,而募人以銀易鹽,又鹽酒場主者亦以銀折歲課,故販者趨京師及陝西市銀以歸,而官得銀複輦京師,公私勞費。請聽入銀京師榷貨務或陝西並邊州、軍,給募受鹽於川峽,或以折鹽酒歲課,願入銀,二千當一兩。詔行之。”但終因蜀鹽價貴,隻行銷四川境內,不行銷陝西地區,兼之川陝路途遙遠險阻,鹽商不願至京師或陝西買鹽入納,於川陝領鹽販賣,結果是“入銀陝西者少”,收效甚微,還是保留以鹽易銀的規定。仁宗時期夔州路轉運使仍“持鹽數十萬斤,課民易白金”。隻是在南宋孝宗時期趙不願任夔州路轉運判官,“病民上供銀……乃出錢市羨鹽數十萬斤,易米得三萬餘斛,運抵湖北,市銀以歸,代諸郡納上供銀”。淳熙六年(1179)夔州轉運判官韓喚將大寧監鹽課羨餘之錢買金銀,發納總領所和茶馬司,才一度緩和了人民以銀易鹽的困苦。
其次,井鹽課利是川峽四路負擔中央和地方軍費的重要來源。文獻記載,宋代四川駐軍的食鹽和部分錢帛糧秣都由鹽利開支。自從丁謂在真宗景德年間任夔州知州,見峽路各處屯兵,調發資糧,頗以為擾,而積鹽甚多,乃募商人輸粟,按市價以鹽抵償,解決了夔州路地區軍糧缺乏的困難,於是相沿為例。“夔州路軍儲年計,並出於恭、涪兩州,內大寧監鹽,係糴本,應付一路”,太宗淳化四年(993)王小波、李順領導的農民起義,席卷全川,京師震恐。朝廷抽調大軍由陝西入蜀鎮壓。當時由陝西運糧入蜀以濟軍食。因其山路險阻,軍糧不濟,到淳化五年(994)九月,成都屯兵三萬,而無半月之食。知益州張詠“訪知民間舊苦鹽貴,而私廩尚有餘積,乃下鹽價,聽民得以米易鹽,民爭趨之,未逾月,得米數十萬斛”,“計軍食可支兩歲”。解決了軍糧供應,才把這次起義鎮壓下去。至於宋朝對外戰爭而要四川負擔的軍需,四川政府也往往用井鹽課利籌集。仁宗康定、慶曆年間防禦西夏的戰爭中,陝西軍食不足,就令商人於陝西沿邊入納軍芻糧,以夔州大寧監食鹽抵償。“芻粟虛估高,鹽直賤,商賈利之。”後來戰爭停止,而入中如故。“夔州路轉運使蔣貴以為入中十餘年,虛費夔鹽計直二十餘萬緡,今陝西用池鹽之利,軍儲有備,請如初。詔許之。”才停止了用蜀鹽支付陝西軍費的規定。神宗時期王韶經營熙河,熙河路駐軍的部分糧餉,也是令商人入納銀錢糧草,請射大寧監鹽和開、達、忠、萬、涪州、雲安軍鹽鈔,限期十年。南宋時期,四川井鹽課利更成為西北戰場軍費的重要來源之一。當時大散關以北被金朝占據,天水、漢中一帶成了宋朝西北邊防前線,常駐大軍近十萬人,全部軍費都靠四川供應。《朝野雜記》甲集卷十七記:“四川總領所贍軍錢並金帛,以紹興休兵之初計之,一歲大約費二千六百六十五萬緡”,其中“三百七十五萬緡鹽課”,井鹽課利竟解決了南宋四川地區和西北戰場全部軍費的近百分之十四。
此外,宋代地方官員的公使錢、鑄錢監的本錢、興辦學校的贍學錢、犒設官員的經費和其他各項地方財政開支,也往往取之於井鹽課利收入。宋人黃迂就說:“山澤之利,莫過鹽井。”鄭剛中也指出:“四川財賦利源,大者無過鹽、酒。”總之,川峽“四路鹽課,縣官之所仰給”,“凡三載郊禮,頒賞軍校,一切皆於此取之”。
從上可見,井鹽收入是宋代四川官府的重要財政支柱,而任何一個政權都必須要有財政支持才能維持其自身存在。宋代四川地方及其中央政權,如果沒有井鹽收入解決其部分財政來源,它是很難有效保持和鞏固統治地位,行使國家職能的。
井鹽與民族關係
四川是少數民族聚居地,井鹽主要分布在四川盆地漢族地區,盆地四周少數民族的食鹽必須仰賴外地供應。其中益州路黎州大渡河以南的少數民族尚可部分食用大理食鹽,利州路龍(今江油、平武等地)、文(甘肅文縣)地區的少數民族也可通過各種途徑食用陝鹽。夔州路施(今湖北恩施)、黔(今彭水)和梓州路的戎(今宜賓)、瀘等地少數民族則必須全部食用四川井鹽。因此,在夔州地區和瀘南地區,宋代四川官府同少數民族之間的井鹽糾紛,常常是民族矛盾尖銳、幹戈不息的重要因素。
在夔州地區,施、黔等地的少數民族為了同宋朝爭奪井鹽,太宗和真宗二朝都經常騷擾邊境,殺害官民,迫使宋朝隻得屯兵施州加強防禦。“歲仰它州饋餉峽民甚苦之。”到真宗鹹平五年(1002)權知施州寇瑊、巡檢使侯延賞、夔州路轉運使丁謂等人請示真宗同意,決定滿足夔州地區少數民族的食鹽需要,“詔以鹽與之,且許其以粟轉易”。於是“群蠻鹹悅,因相與盟約,曰:‘自今有入寇者,眾殺之’。且曰:‘天子濟我以鹽,我願輸以軍食’”。從而妥善處理了井鹽糾紛,平息了少數民族的騷動。自此而後,夔州井鹽“則並給諸蠻,計所入鹽直,歲輸緡錢五分,銀,絹五分。又募人入錢貨諸州,即產鹽厚處取鹽,而施、黔並邊諸郡,並募人入米。”後來宋朝政府還在夔州地區實行支付井鹽招募當地漢人和少數民族充當義軍、土丁、壯丁,鎮守邊砦,對“有為惡蠻人能率屬歸投者,署其首領職名,月給食鹽”等等一整套用井鹽進行羈縻統治的政策,來消除和防禦少數民族的進擾。這些由當地漢人和少數民族組成的土丁、義軍,不僅有效地製止了夔州地區的民族衝突,而且成為宋朝同四川境內其他地區少數民族作戰的重要武裝力量。宋朝同瀘州、黎州等地少數民族之間每次較大規模的戰爭,都要征集熟悉山區道路的夔州土丁、義軍,配合官軍作戰,以奪取戰爭的勝利。《宋史》卷469《蠻夷四》就說:“施、黔比近蠻,子弟精悍,用木弩箭藥,戰鬥NFDA7捷,朝廷團結為忠義勝軍。其後,瀘州、淯井、石泉蠻叛,皆獲其用。”他們在同少數民族作戰中的地位和作用,政和中“茂州蠻叛”,蜀人蘇元老致成都帥周燾的書中曾指出:“此蠻(指“茂州蠻)跳梁山穀間,伺間竊發,彼之所長,我之所短。惟施、黔兩州兵可與為敵。若檄數千人,使倍道往赴,賢於官軍十萬也。”果然,這次茂州少數民族反叛,也是調發夔州少數民族義軍才平定的。於此可見,井鹽對維持夔州地區民族友好關係和保障四川安寧都是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