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田與交子(1 / 3)

薛田與交子

提 要

北宋成都交子,是我國和世界上最早的兌換紙幣。這種交子可以向發行者兌換鐵錢,亦可在市場上購買商品。它最初由成都商民發明,稱為私交子。由於商人追求利潤,常常欺詐貧民,持有交子的人難於兌換鐵錢,引起債務糾紛,破壞了金融秩序和社會安寧。雖經官府幹預整頓,亦不見成效,導致官府禁止交子行使。

薛田在真宗朝成都私交子流通期間,曾先後知梓州中江縣和任益州路轉運使,既目睹私交子的弊端,又深知交子久為民便,不能禁止。為興利去害,在大中祥符末,曾建議置交子務,發行官交子,榷其出入,保證交子的正常流通,但未得到當局的采納。仁宗天聖元年,薛田又入蜀知益州,再次建議發行官交子,得到朝廷的批準,於天聖二年第一次發行了官交子,並在天聖三年建立了分界、限額、準備本錢、新舊相因的官交子發行管理製度,保證了交子幣值的穩定和正常流通,使我國早期紙幣死而複生,並推廣全國。薛田是我國發行國家紙幣的創始人,製定紙幣發行管理製度的鼻祖。他所製定的紙幣發行管理製度,被宋人視為發行紙幣必須遵循的準則,他不愧是我國最早的傑出的紙幣專家。

《宋史·薛田傳》載,薛田字希稷,河中河東人。少師事種放,與魏野友善。進士及第,曆任丹州推官,知中江縣,通判陝州、亳州,權三司度支判官,益州路、陝西路轉運使,知河南府、開封府、益州、延州、同州等職。《薛田傳》的作者,對他的人品、才能,頗加推崇,說他“性頗和厚,初以幹敏數為大臣所稱”。但對其政績,則頗有微詞,言其“屢更任使,所治無赫赫名”。的確,從不足三千字的《薛田傳》中,確實看不出薛田有什麼赫赫政績。但檢諸宋代史籍,薛田在真宗朝任益州路轉運使時,曾建議置交子務,其後在仁宗朝知益州時,又首先發行了官交子,並製定了官交子的發行管理製度,使我國交子這種早期紙幣由蜀中推向全國。他在我國早期紙幣發展史上的貢獻頗大,堪稱是我國和世界上最早的傑出的紙幣專家。

薛田是發行國家紙幣的創始人

北宋成都交子是我國和世界上最早的兌換紙幣。這種交子可以向發行者兌現鐵錢,又可在市場上購買商品。最初由成都商民發明和發行的交子稱為私交子,其後由官府發行的交子稱為官交子。

成都商民發明交子,是由宋代蜀中商品貨幣經濟發展,蜀中使用鐵錢,貨幣流通中矛盾特別尖銳和蜀中造紙印刷技術先進等各種因素促成的。唐末五代的戰爭,中原經濟遭受嚴重破壞,而蜀中社會穩定,經濟則有長足發展,成為當時全國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之一。但北宋平蜀之後,將蜀中包括銅錢在內的財物統統運往京師,作為統一全國的戰爭經費,致使蜀中在太宗時期已變成一個專門使用鐵錢的地區。太宗淳化二年(991),宗正少卿趙安易使蜀見“所用鐵錢至輕,市羅一匹,為錢二萬” 。按《宋朝事實》卷十五記載,當時蜀中行使的小鐵錢每十貫重六十五斤。市羅一匹,為錢二萬應重達一三聽。這自然會造成街市買賣,至三五貫即難攜持,嚴重阻礙了民間商品交易的正常進行。特別是外地到成都從事大宗長途販運茶葉、絹帛、麻布、藥材的商人,自然會把交易所需巨額鐵錢找個鋪戶暫時存放,需用時再去提取。於是“收入人戶見錢,便給交子”,“如將交子要取見錢,每貫割落三十文為利”的經營存款業務的交子鋪戶應運而生。這些最初的交子,沒有固定的麵額,“書填貫,不限多少”,視人戶存款數額而定,是一種存單、支票的性質,剛出現時可能不會立即作為貨幣在市場上流通。隨著存單、支票性質的交子信用價值的確立和太宗淳化四年(993)王小波、李順起義後,蜀中鐵錢鑄造減少,更加劇蜀中貨幣不足的矛盾,交子開始在交易中使用,演變成為兌換紙幣,既可向發行者兌換鐵錢,又可在市場購買商品。《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五九,景德二年二月庚辰條記:

先是益、邛、嘉、眉等州(原注本誌無眉州有雅州),歲鑄錢五十餘萬貫,自李順作亂遂罷鑄,民間錢益少,私以交子為市。奸弊百出,獄訟乃多。

北宋成都商民,“以鐵錢重,私為券謂之交子,以便貿易”,創造發明了世界上最早的紙幣,其功績自然應該肯定。但商人追求利潤的本性,又常常驅使他們不遵守信用,使持有交子的人不能隨時兌換現錢。前引《長編》記淳化四年李順起義後,民間“私以交子為市”,到景德二年,私交子的流通,已是“奸弊百出,獄訟乃多”。麵對這種局麵,自然引起官府出麵幹涉。官府對私交子流通中的弊端所能采取的幹預措施,無非三種方針和辦法可供選擇。一是承認既成事實,因勢利導,整頓交子市場,杜絕奸弊,以適應蜀中商品經濟發展的需要;二是由官府發行交子,革除交子流通中的弊端;三是禁止交子的發行和流通。據文獻記載,宋朝蜀中官府對私交子的弊端最初是采取整頓交子市場的方針。元人費著《楮幣譜》說:

蜀民以錢重,難於轉輸,始製楮為券。表裏印記,隱密題號,朱墨間錯,私自參驗,書緡錢之數,以便貿易,謂之交子。凡遇出納季,取三十錢為息。其後富民十六戶主之。

由“富民十六戶主之”,發行經營交子,就是官府整頓交子市場的結果。其整頓的具體時間,自然隻能是在真宗景德二年以後,而且可能不止整頓一次。按《宋朝事實》卷十五的記載,官府整頓私交子的主要措施是:一、禁止任何人都能經營交子業務的慣例,將交子鋪有條件地授予十六戶富豪經營,以保證交子的信用;二、經營交子的鋪戶必須負擔官府夏秋稅入倉及修糜棗堰的丁夫物料費用;三、交子鋪戶必須連保負責,遵守信用,定期聚會,統一交子式樣,用同一色紙印造,印文用屋木人物,鋪戶押字,朱墨間錯,各自隱密題號,以為私記;四、允許交子鋪戶收入人戶現錢,便給交子,待持交子領取現錢時,交子鋪戶收取百分之三的費用;五、交子可以‘無遠近行用’,在市場流通。

這些整頓私交子的措施,目的在杜絕私交子發行流通中的欺詐行為,保護存款者和交子鋪戶的正當利益。但官府把經營交子業務授予十六戶富豪之後,也增強了這十六戶富豪操縱交子市場的權力。官府承認交子作為貨幣之後,更誘發了十六戶富豪追求更多非法利潤的邪欲。他們不待人戶存款,就濫發交子,從事金融投機和金融欺詐,使私交子的弊端更為嚴重。前引《楮幣譜》就說:“其後富民十六戶主之,尋亦貲衰,不能相償,爭訟數起。”其所以會“尋亦貲衰,不能相償,爭訟數起”,《宋朝事實》卷十五作了詳細解釋:

每歲絲蠶米麥將熟,又印交子一兩番,捷如鑄錢。收買蓄積,廣置邸店屋宇園田寶貨。亦有詐偽者,興行詞訟不少。或人戶眾來要錢,聚頭取索印,關閉門戶不出,以至聚眾爭鬧。官為差官攔約,每一貫,多隻得七八百,侵欺貧民。

這些事實說明,從景德二年後官府整頓私交子,並未收到預期的效果。延至大中祥符後期,薛田任益州路轉運使,由於他景德年間曾知梓州中江縣,既洞悉私商分散發行交子的弊病,又目睹富豪連保發行交子的弊端,深刻地認識到無論是私商分散或連保發行交子都不能杜絕交子流通中的欺詐行為;同時,他兩次到蜀中做官,目睹“靚女各攻翻樣繡,袨商兼製砑綾牒”,“似簇綺羅偏煥耀,如流車馬倍喧闐”,“貨出軍儲推賬濟,轉行交子頌輕便”,經濟發達,商業繁榮,禁止交子流通不利於社會經濟生活的正常運行。因此,大中祥符末年,薛田提出“請官置交子務,以榷其出入”。應該說,薛田建議由官府發行交子代替私商發行交子的主張,是因勢利導,趨利避害,杜絕私交子弊端,保護交子這種新生紙幣健康成長和正常流通的正確主張。但薛田這個建議未得到益州當局的支持,“久不報”,而被擱置下來,私交子的弊端也始終得不到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