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大學誕生於中世紀,中世紀大學獨特之處在於它是行會組織,它或者是教師行會,或者是學生行會,中世紀大學的行會特性暗示大學具有某種程度的獨立和自治,大學自治成為現代大學古老的傳統之一,是大學的基本原則。但隨著時代的變遷,大學由曾經的社會邊緣被推進至如今的社會中心,政府對大學由不屑到關注再到幹預,大學作為行會曾擁有的自治不僅被消解,而且在多數國家和多數時候大學被淪為政府的附庸而失去自治權,而自治是保證學術自由得以實現的前提,是大學延續的生命線。幾個世紀以來,大學就在政府幹預程度的變化中掙紮和爭取應有的權利,在艱難中追求學術自由理念的實現。尤其在當代,在建立現代大學製度的語境下,如何有效地處理和解決“自治”和“控製”的悖論,構建政府和大學的和諧關係更是成為高等教育研究的重要課題。

一、問題的緣起及研究意義;

(一)問題的緣起;

大學自治是現代大學製度的核心問題。世界無絕對之自由,亦無絕對之自治。“自治”以“控製”為限獲得合法性,唯有在“自治”與“控製”間形成適當的張力,政府與大學之和諧關係才如影隨形。

1、現代大學的悖論——自治和控製;

關於大學的起源,德尼弗爾區分為教皇頒準建立的大學,皇帝頒準建立的大學,教皇與皇帝共同頒準建立的大學。雅克·韋爾熱中世紀大學王曉輝,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7根據德尼弗爾對大學起源的區分,大學的產生不僅與教會,而且與國家相伴。因而,中世紀大學的特許權有三個來源:教皇、皇帝和地方政權。從中可以看出,現代大學自產生之日起就受到國家和政府的控製,滿足國家對專門性人才的需要,這是大學合法性的政治論基礎。進入現代以來,隨著大學政治、經濟、文化功能的增強,大學的存在和發展更是不可避免地與政府和社會休戚相關,受政府的幹預和社會的製約。

另一方麵,從認識論的角度看,大學合法性的基礎在於它以探求高深學問、追求真理為目的。為了保證知識的正確和準確,學者的活動必須是隻服從真理的標準,“真理能夠站得住腳的標準是它的客觀性”,真理的客觀性或獨立性又來自價值自由或者價值中立,因而應在“學術與現實之間劃出一條明確的界限”。約翰·S布魯貝克高等教育哲學王承緒,等,譯杭州: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1415學術自由和大學自治是大學的基本原則,也是大學的立本之基。大學應該有自身內在的發展邏輯,遵循學術發展的規律,是探究高深知識的自律的場所,而政府的幹預、社會的導向不是以學術發展的邏輯為出發點,甚至可能出現與學術本身的邏輯相背離的情形,這就不利於大學的發展。但是過度自由也是傷害大學的利劍,回顧現代大學發展的曆史,過度自治、封閉的大學也曾經由於散漫、偏執保守、排斥改革等缺陷,導致大學經曆了讓大學不堪回首和尷尬的曆史時期——冰河期。痛定思痛,大學打開封閉的校門,融入國家和社會發展的洪流,從低穀中走出來,也就是說,大學的重振、繁榮和社會地位的提高,是與它適應政府和社會的需要而得到政府和社會的支持息息相關。

因而,大學既要擁有自主權,按照自身的規律發展,但又逃不掉依賴政府和社會,受政府與社會幹預和製約的宿命,政府和大學之間客觀地存在著相互依賴、相互製約的關係。這二者之間能否保持適度、形成合適的張力,關係到大學能否持續健康正常的發展。如果政府對大學超強控製,管理越位,大學就會因為喪失自主性而遠離本真精神,墮落成不再追求卓越的一般社會機構,變成了政府的附庸;如果政府對大學疏於管理,放任自流,大學很容易會自行其是,甚至出現混亂、遠離社會的實際需求等不良後果。這兩種情形都不利於大學自身的發展,在大學的曆史發展進程中這兩種情形都曾出現過,尤其是政府對大學的控製和幹預過多,導致大學主體性的缺失是製約大學發展的主要問題,這就注定了現代大學的發展史是大學與政府抗爭,爭取最大限度的自治和自由的曆史。隻有協調好政府和大學之間的關係,實現二者的和諧、共生,才能為大學的發展和進步提供寬鬆的外部環境,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學術自由和大學自治,完成追求真理的大學使命。

2、我國政府和大學關係是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

受我國中央集權政治經濟管理體製、曆史文化傳統、蘇聯模式等因素的影響,新中國成立初期,我國政府對大學實行集中統一管理,在這種高度集中的高等教育管理體製下,大學隸屬於政府,政府對大學包得過多,統得過死,學校缺乏辦學自主權,使大學及其學術發展的空間受到限製和製約。1978年以後,在我國改革開放的大背景下,教育體製改革也逐步展開,1985年《中共中央關於教育體製改革的決定》頒布,標誌著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製改革全麵展開。經過三十年的改革,高校部門所有、條塊分割的局麵已經打破,政府依據法律法規、政策、經濟、信息等手段進行宏觀管理,高校麵向社會自主辦學的新體製已初具形態。盡管如此,政府與大學的關係並未完全得到解決,1998年頒布的《高等教育法》所規定的高等學校在自主招生、自主設置學科專業、自主實施教學、自主開展科學研究、自主開展對外交流、自主確定機構設置與人員配置、自主管理和使用財產七個方麵的自主權,仍遠未落實到位,政府管理高校的基本原則和統包方式基本未變。因而我國政府和大學關係存在的主要問題是我國政府對大學管得過多、過細,越位管理嚴重,高校辦學自主權受限,學術缺乏自主性,大學的培養人才、發展科學和服務社會的職能難以真正實現。“泛”行政化的管理模式既增加了政府管理大學的成本,而且其追求量化、效率的價值取向也幹擾了大學學術發展的內在邏輯,導致大學學術膨脹,學術泡沫嚴重,學術不軌行為頻繁發生,學術道德滑坡。這不僅不利於大學的發展和繁榮,也嚴重削弱了政府與大學之間的信任,形成二者間的惡性循環,雙方均為此付出了極大的成本。因此,如何合理、有效地處理我國政府和大學的關係,構建二者以信任為基礎的和諧關係是我國高等教育發展中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無獨有偶,在2010年7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中,也把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取消行政化管理,構建新型的政府、大學和社會關係作為我國高等教育體製改革的目標。2013年11月十八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深化改革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進一步強調指出:“深入推進管辦評分離,擴大省級政府教育統籌權和學校辦學自主權,完善學校內部治理結構。強化國家教育督導,委托社會組織開展教育評估監測”,從中可見,教育管理和辦學體製改革大的方向是推進中央向地方放權、政府向學校放權,構建政府、大學和社會之間新型關係,形成政事分開、權責明確的教育管理體製。政府將更多運用法規、規劃、政策、公共財政、信息服務等手段,引導和支持學校發展。

3、信任是構建我國政府和大學和諧的有效機製;

政府和大學的關係問題不僅是我國也是其他國家高等教育一直致力於解決的問題,如何處理二者的關係不可避免地成為眾多專家學者研究的焦點和核心,也紛紛提出解決方案,其中建立現代大學製度這一方案得到眾口一詞的讚同。應該說建立責權利明晰的現代大學製度,有利於政府和大學關係的合理化,但是現代大學製度是以學術自由和大學自治的大學理念為基礎,旨在維護大學的自主權,激發大學的學術活力,主要從大學的立場和利益出發來設計規則和製度,而易忽視政府的利益和需求,這就影響了現代大學製度方案的實現。理念是製度的先導,製度是理念的具體化,現代大學製度究竟依據什麼樣的理念來構建更具合理性,眾多學科研究的信任理論可以為其提供理論指導和可操作的機製。

何謂信任?簡單來說,信任就是相信對方不會利用自己的弱點做出對自己不利的事情的預期,這種評估是在自己能夠監控此特定行動之前。

在當今的風險社會,社會的運行離不開信任。信任具有多種功能。西美爾認為“信賴是在社會之內的最重要的綜合力量之一”。西美爾社會學林榮遠,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2:251對個體行動者來講,信任的功能是“提供一種可靠的假設,這種假設足以作為保障把實際的行為建立在此之上”西美爾社會學林榮遠,譯北京:華夏出版社,2002:251盧曼(1979)在其著作《信任與權力》中提出,信任是簡化複雜性的機製之一。科爾曼(1990)亦指出,信任是一種社會資本形式,可減少監督與懲罰的成本。我國學者鄭也夫認為,信任的主要功能是為社會提供秩序。美國社會學家米茲泰爾(1996)在《現代社會中的信任》一書中指出,信任是一種社會機製,在合作的秩序下,信任是應對他人自由的一種機製。可以把信任作為一項政策,旨在造就促進團結、寬容和權力合法化的紐帶的條件。

信任的上述功能對於現代大學製度的建立,以及構建我國政府和大學的新型關係具有重要意義。推進政校分開、管辦分離,落實和擴大大學辦學自主權,使高校獲得應然之自由是構建新型的我國政府與大學關係以及建立現代大學製度的核心,然此並非易事。擴大大學辦學自主權必將打破政府與大學之間原有權力格局的平衡,權力的此消彼長將改變大學的隸屬地位,政府不能再將大學視為自己的附屬機構,對大學的管理不能麵麵俱到,政府對大學管理的不確定性也隨之增加,政府與大學的關係麵臨新的複雜性。為了使政府放心放權,就需要借助信任增加雙方的信心,簡化複雜性,減少不確定性,增加成功的機會;需要借助信任是一種可靠的假設功能維係新型的政府和大學關係。比如,現代大學製度中的學曆、同行評議、科學,三位一體地構成了抽象係統的基礎,成為大學學術信任的基礎。總之,信任能提供一種合作的秩序,是應對政府和大學雙方各自自由的一種機製,有利於權力的合法化,為建立現代大學製度和構建新型的政府和大學關係提供有益的指導。因此,本研究擬從信任的視野來探討如何構建和諧的政府和大學關係。

(二)研究意義;

政府和大學關係問題的重要性已在眾多專家和學者中達成共識,並且也在積極尋找解決之道,但政府和大學之間的關係並未得到有效的改善。破解之道難尋應該和兩個困境有關:一是政府和大學之間缺乏必要的信任。由於大學承擔著培養人才、發展科學和服務社會的職能,大學在國家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日益增強,大學自然成為政府關注的重點。政府為確保自身高等教育目標的實現,會加大對大學控製和幹預的力度,甚至越位管理大學,以致束縛大學學術自由,這種超強管理與大學發展的邏輯相抵觸。就大學而言,政府管得過多,管得過細,管了不該管的,該管的又沒管好,一方麵,必然導致大學缺乏辦學自主權和學術自由,不僅大學探究高深學問的使命和服務社會的職能難以實現,也壓抑了大學辦學的積極性,致使大學辦學質量不高。另一方麵,政府的缺位管理又導致大學運行規範性差,以致出現濫用辦學自主權,學術活動中剽竊、造假等學術失範、學術不端和學術腐敗等行為日益增多,學術泡沫日益膨脹等不良現象。反過來,大學的辦學現狀又加深了政府對大學的不信任,形成了二者的惡性循環,出現了政府不滿而大學又抱怨的不和諧的情形,在這樣的情形下,如果不消除雙方的不信任,是難以真正解決它們之間的矛盾,構建二者的和諧。因此,信任應該是治病之良方。二是政府和大學之間應該保持的最佳適度難以把握。任何事物都有保持自己質的穩定性的度,適度原則也是人所共知的把握事物的原則。但是事物的質賴以存在的量不是都能用精確的數量關係來表示的,所以有些事物的“度”極難把握,政府和大學之間的適度就屬於此類,否則它們之間的關係問題也不可能成為古老而常新的話題。而信任作為一種可以把複雜問題簡化的機製,作為一種可以降低成本的機製,作為一種構建合作的機製,或許可以為解決此困惑,破除厄裏斯的詛咒提供一種可能,為大學自治和政府控製找到合適的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