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俄明故事》(安妮·普魯原著,人文社2006年版),劉文飛主持編譯的《普裏什文文集》(五卷本,長江文藝2005年版),江寧康翻譯的《西方正典》(哈羅德·布魯姆原著,譯林社2005年版),馬文韜翻譯的《傅立特詩選》(人文社2004年版),張子清翻譯的《生日信劄》(特德·休斯原著,譯林社2001年版),金隄翻譯《尤利西斯》(喬伊斯原著,人文社1996年出齊)……這些毫不遜色於前輩大家的、填補空白性的重譯和首譯,就這麼湮沒在每一屆“寧缺毋濫”的操守中了,更不要提林少華翻譯、上海譯文社推出的三部村上春樹力作《東京奇譚集》(2006年)、《海邊的卡夫卡》(2003年)、《神的孩子全跳舞》(2002年),以及楊自伍先生那套耗力達數十年的偉大譯著——《近代文學批評史》(雷納·韋勒克原著,上海譯文2009年推出全套修訂版)!
對譯作的評選如此,而對那些本土重要的原創型作家的“遺漏”又當如何?我瀏覽了一下五屆小說獲獎者的名單,在裏麵沒有找到莫言、張承誌、馬原、餘華、王朔、王小波這六位對當代小說和散文文體建設有過貢獻的名字;同樣,在詩集的獲獎者名單裏,也隻有西川和於堅兩位,算是朦朧詩後詩壇上雖有爭議,卻還能得到業內公認的一流作者……魯獎評委們在當代文學各類文體的發展與建設上,要彌補的功課實在是太多了。而這對於那些原本就有自己日常工作、每屆隻是以兼職身份與精力投入評選工作的各級評委來講,恐怕又有點勉為其難了。
關於某些跑獎和暗箱操作的傳聞,我注意到質疑者和評獎方的回應,都把焦點圍繞在是否有“賣獎”一事及其舉證上。其實別說一個魯獎,全世界任何一個活動,一旦涉及暗箱操作和金援,恐怕都是沒有發票和收據供人查證的——除非像足球打黑那樣,直接越過“行規”,司法介入。隻要司法沒有介入,關於是否存在暗箱和金援的爭執,就隻不過是一場無結果的口頭熱鬧。但口頭熱鬧,以及引發它們的那些傳言與猜測,真的就與真相,乃至可能存在的評獎潛規則毫無關係嗎?恐怕不同的人站在不同的角度,會得出他們各自需要的結論。
文學獎的評獎,想徹底告別爭議,一般來說是不可能的。因為這裏涉及到了一個獎設立的初衷(許多議論者往往會忽視這一點)、評獎者個人的審美傾向、評獎過程中的人性因素,以及突發性元素。不止是魯迅文學獎、茅盾文學獎這樣的內地華語獎項,即便是諾貝爾文學獎、法國龔古爾獎,也都有著各自的負麵性爭議。比如諾獎經常受製於評委們幼稚的政治立場、近乎文學清教徒式的道德性挑剔,而出現讓人瞠目的選擇;龔古爾文學獎前幾年因為評委們背後所牽扯的幾大出版社利益,也爆出過暗箱操作的傳聞。但它們所浮現的這些爭議,基本又是在獎項的運作與有關回避原則向外界公布的前提下存在的。這一點,恐怕又是魯獎這樣的內地文學獎最不完善的地方。一個辦了十幾年的、十幾億人口大國的最高級別文學獎,連個官方網站都沒有,實在有一點寒磣和說不過去,也給外界陡生出許多猜想的空間。
魯獎在評選中所多次出現,且被人詬病的評委得獎一事,在國外的這些重要文學獎評選中極少出現。像諾貝爾文學獎,曾先後頒給過瑞典本國的文豪拉格洛芙(1909)、黑登斯塔姆(1916)、詩人卡爾費爾特(1931)、文豪拉格奎斯特(1951)、小說家庸鬆和詩人馬丁鬆(1974,並列獲獎)。後四位雖然都是瑞典文學院成員——可他們中除了卡爾費爾特,另外三人並不是諾獎評委(瑞典文學院和諾獎評委會雖有淵源,但並不是同一個“單位”),而卡爾費爾特的得獎,是死後追授的——卡氏生前作品享有巨大聲譽,多次獲得外界提名,他本人卻因為自己是諾獎評委,出於避嫌,數次謝絕了該獎。諾獎評委會隻好等到他因病退休,再頒獎給他。可卡老師退休後很快就去世了,評委會感於他生前的高風亮節,破例追授給了他。即便這樣,還是遭到了當時媒體的質疑。卡爾費爾特生前的做法,很值得魯獎的評委們認真學習和領會。
前麵說過,文學獎的評選,本來就易起爭議。但怎樣把爭議的可能性限定在最小的範圍內,怎樣不讓它們被蹈入負麵性讀解,同時不斷用具體的結果來提高獎項的公信力,這就是對操盤者能力與智慧的重大考驗。這也是包括“魯迅文學獎”在內的內地重量級文學、文藝評獎,需要從美學到規則、從機製到運作等各個角度,進行深刻反省和總結的。一個獎吸引眼球固然重要,靠樹立正麵影響而非負麵影響去吸引人們的關注,更加重要。畢竟,國營性獎項動用的是納稅人的錢,它屬於社會性資源,所以公器不能私用。評委們用好、用對每一分錢,才算對得起設立獎項的初衷,才能稍稍無愧於“魯迅”這個名字,以及他所身體力行的“俯首甘為孺子牛”精神。
(原載於《南方周末》201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