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 科技體製改革重要政策文件(三)(1 / 3)

4.中央部門設在地方的科研機構是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一支重要力量。

要充分調動中央部門所屬科研機構參與地方經濟建設的積極性,鼓勵其通過平等競爭承接地方重大科技項目,並給予同等支持;幫助這些機構解決在改革和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問題。對這些機構中能夠長期為地方發展服務的學科和專業,可探索中央部門與地方政府共同投資建設,組建由中央部門、地方政府和科研機構代表構成的理事會共同管理,研究開發成果共同受益的發展模式,使之成為地方政府可以依靠的重要科技資源。

中央部門屬科研機構要把為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服務作為一項重要職責,在保證完成主管部門計劃任務的前提下,組織力量為解決當地經濟建設中的難點、熱點和重點問題做貢獻;在規劃未來發展方向、調整內部專業設置和力量配備時,充分考慮所在地區的科技需求;在積極為地方發展服務的基礎上,贏得地方政府的重視與支持。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積極與地方政府密切配合,大力支持所屬科研機構與地方的共建工作,積極鼓勵和支持所屬機構服從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做出自己應有的貢獻,在為地方服務中增強機構的自我發展能力。

5.加強地方農業科研體係和技術推廣服務體係建設。

根據農業科研工作的周期性、地域性、綜合性和社會效益為主的特點,優化省(市)屬農業科技機構的學科專業和人才結構,加大投入強度,使之按照自然區劃、生態類型和區域發展的需要,發展成為符合地域資源特色的農業研究開發中心,在大力開展應用研究、開發研究、區域性重大科技攻關和綜合技術研究,指導全省農業生產技術推廣工作的同時,加強農產品貯運、深加工等技術裝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為本地區農業向產業化經營過渡提供技術支撐。

地(市)屬農業科研機構要逐步克服機構重疊、工作低水平重複的弊端,在合理分工、有效集成的基礎上,重點發揮承上啟下的功能,開展新技術、新成果的引進、二次開發和推廣應用工作,解決本地區推廣應用中麵臨的特殊問題。要穩定和加強縣(市)、鄉(鎮)技術服務機構,實行定編製、定人員、定任務的管理製度,建立健全各種激勵機製,增強服務能力,在培訓、指導農民方麵發揮重要作用,確保先進適用技術比較暢通地傳遞到千家萬戶。鼓勵農業科研機構和技術推廣機構興辦科技先導型經濟實體,以及跨地區、跨部門、跨學科的科研生產聯合體和產業集團,以自營方式或與種子公司、農資部門聯營的形式從事與其業務相近的經營活動,與農村區域性支柱產業相結合,構成技農貿一體化、產供銷一條龍的科技服務網絡,加速農業產業化經營進程。

6.逐步使企業成為技術開發的主體。緊緊圍繞國有企業“抓大放小”的結構性改革,繼續推動國有大中型企業和企業集團建立健全技術開發機構,促進和引導企業增加技術開發投入,形成一支以企業為依托的技術開發力量;扶持中小企業、鄉鎮企業與已有科研機構建立長期穩定的協作關係,或聯辦技術開發機構,形成自己的技術依托;鼓勵有實力的科研機構兼並授權經營國有小企業。

進一步加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綜合配套改革力度在招商引資、企業設立和管理、培育大型高新技術企業集團等方麵創造更為優越的政策環境,以吸引各方麵的科技力量和經濟資源進入開發區,發展各具特色的高新技術產業。繼續鼓勵科技人員“自籌資金、自願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創辦和發展多種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的民營科技企業。

三、進一步轉變科技運行機製,增強科技工作活力

1.轉變科研機構運行機製,關鍵是增強其麵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求、麵向市場、把握科技發展趨勢的應變能力。

要根據“開放、流動、競爭、協作”的基本要求,切實增強科研機構的內部活力,提高科學管理水平,形成人盡其才、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良好環境,形成不斷增強創新能力和整體水平、多出成果、加速成果轉化的內在機製。轉變機製的重點是建立能夠有效激勵廣大科技人員創造性勞動的產權製度、人事管理製度和社會保障製度。

2.改革政府部門對科研機構的管理方法,實現政、研分開,充分賦予科研機構改革與發展自主權;政府部門要變直接管理為間接管理,主要通過任免院所長或理事會成員、定期考評機構的管理和運行、對機構所承擔重大研究開發工作的進度和水平進行檢查督導方式等,保證和引導機構的健康發展。

要在完善院所長負責製的基礎上健全院所長選聘製度,主管部門對院所長的任免要征求科技管理部門的意見,經科研機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逐步實行麵向社會公開招聘。

對在機構改革與發展中發揮關鍵作用的院所長的任免,要保證已確定的科研機構改革與發展措施能夠貫徹始終。對地區性重點科研機構要積極探索理事會決策製下的院所長負責製。

3.改革科研機構人事製度。實行按需設崗、按崗聘任的職稱、職務聘任製度,探索合同製等能為人員合理流動提供保障的人事管理機製;逐步精簡科研機構內部管理機構設置和管理、服務人員;在有條件的科研機構要實行固定編製與流動編製相結合,使機構能夠根據新的工作需要及時更新人員結構。

加速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培養,讓更多的中青年科技人員在研究開發第一線擔當重任,充分發揮老、中、青科技人員的作用。科研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後,對難以發揮作用的人員可實行內部待崗,或一次性給予安置費提前退休。對科技人員進一步放開戶籍管理製度、就業製度,建立健全社會化的擇業服務和再就業培訓體係,使科技人員在合理流動中充分發揮才能,科研工作在“開放、流動、競爭、協作”中更具活力和創新性。

4.進一步改革科技人員分配製度和科技獎勵製度,使從事科研工作的人員收入與工作水平和業績掛鉤,從事技術開發和成果轉化工作的人員收入與服務於經濟建設的貢獻掛鉤。

建立適應新時期科技工作特點的科技人員業績考評製度拓寬獎勵渠道,探索以知識產權、個人股份或資產受益權等形式獎勵有突出貢獻人員的新型科技工作激勵機製。

5.建立科研機構績效考評製度。要根據新時期對科技工作的新要求和不同層次科技工作的自身特點,製定科學、合理的科研機構評價指標體係,建立由科技管理部門、人事管理部門、科研機構主管部門和有關專家組成的工作組,定期對各類科研機構的出成果、出人才情況,為本地區經濟和社會發展所做貢獻,以及機構的財務狀況、自我發展能力等,進行全麵綜合評價,並向社會公布考評結果。

對績效突出的機構,要在科研項目安排、支持強度、人員待遇等方麵給予重點傾斜;對績效欠佳的機構,要采取必要措施盡快給予改變和提高;對因領導班子渙散使機構陷於困境的,要及時進行領導班子成員調整。

6.健全科技計劃管理製度。地區重大科技計劃項目要逐步實行招標製,麵向社會公開招標,鼓勵各類科技力量公平競爭或聯合競標。

同時要積極探索院所長領導下的首席項目承擔人負責製,科研機構、主管部門對項目實施的保障、監督機製,以及計劃下達部門對實施進度和成效的跟蹤評估機製。建立大型科研儀器、設備服務網,對科研任務不飽滿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和閑置科研儀器設備實行向社會開放,允許其他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力量有償使用。

7.完善區域性科技成果轉化機製和技術創新機製。圍繞地區支柱產業和企業的技術需求,大力推進科研機構與高等學校和企業之間以長期合作協議、人員相互交流為紐帶的聯合與協作,扶持有條件的合建中試基地、工業性試驗基地工程研究(技術)中心,加強科技成果轉化的中間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