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優化基礎性科研機構的結構和布局基礎性研究工作要以中央所屬科研機構和重點高等學校為主並加強聯合。要切實穩住和辦好一批重點基礎性研究機構,加強基礎研究基地和基礎設施建設,使一批精幹的優秀科技人才從事基礎性研究工作並做好青年人才的培養工作。這類機構也要優化結構,合理分流人員,提高效率。支持基礎性科研機構與高等學校實行科研人員雙向流動、相互兼職。要采取有力措施,促進共建、共用大型儀器設備,實現資料、信息等充分共享。堅持科研、教學和人才培養工作有機結合,做到優勢互補、相互促進。
(四)有條件的社會公益性研究機構實行開放式管理和社會化服務
社會公益性科研機構要克服設置重複、力量分散的弊端,有步驟地精簡和優化組合,實行開放式管理,實現功能社會化、服務產業化。國家對承擔有關國家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的社會公益性研究機構給予重點支持,同時鼓勵一些有條件的公益性科研機構實行企業化經營,建立具有自我發展能力的區域性或行業性科技服務、谘詢機構。
三、主要措施(一)實行科學管理。加強宏觀調控和規劃布局管理,促進科技力量的聯合和集成。優化投資結構,繼續發展科學基金製,運用價值評議和同行專家評議等辦法,提高資金利用效益。科技計劃項目主要實行招標製,麵向社會公開招標,保證立項的科學性和競標的公開、公正性。科研機構在保證完成國家和主管部門下達任務的前提下,享有內部管理等方麵的自主權,成為麵向社會的獨立法人。不同類型的科研機構應探索包括院所長負責製、理事會決策製的改革,探索項目專家負責製的試點。對項目的實施要進行跟蹤評估。(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加強中試基地、工業性試驗基地和工程技術開發中心的建設。
進一步發展技術市場,建立公平、公開、公正的技術市場秩序,壯大技術中介組織和經紀人隊伍。(三)提高技術創新能力。積極創造條件,大力推進科研機構與高等學校和企業之間聯合與協作,提高係統性、配套性的工程技術開發能力。(四)建立人盡其才、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人才評價和培養使用機製。健全和完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製。充分發揮科研機構、高等學校培養人才的作用,加速中青年學術和技術帶頭人的培養,讓更多的中青年科技人員在研究開發第一線擔當重任。充分發揮老、中、青科技人員的作用,使科研工作在開放、流動、競爭、協作中更具活力和創新性。一些重點科研機構和科研基地可設立部分機動編製,建立人才流動和重要崗位的公開競爭機製。(五)進一步改革科技人員收入分配製度。從事科研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科技人員和科技管理人員,其收入應與科研水平和貢獻掛鉤。改革科技獎勵製度,設立國家科技成果推廣獎,建立科技工作評價體係和知識產權管理體係,形成新的科技工作激勵機製。要努力改善科技人員的生活條件和工作條件,重點解決青年科技人員的住房問題。(六)堅持對外開放,積極參與國際交流和合作。要繼續鼓勵引進國外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在此基礎上加強消化、吸收,努力實現技術創新,形成一大批具有中國自己的知識產權的技術成果和產品。擴大國際學術和人才交流。繼續鼓勵各類科技人才,特別是中青年科技人才以不同形式參與國際科技合作與交流。認真貫徹“支持留學、鼓勵回國、來去自由”的方針,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和引導留學人員、留居海外的科技人員應聘回國工作,或以多種形式為祖國建設服務。
四、資金保障“九五”期間,中央財政要按《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的要求,逐步增加科技投入。隨著經濟增長,各級地方財政都要努力增加科技投入,科技經費的增長要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各部門、各地方要提高重點科研機構和科研基地的裝備水平和科研能力。(一)企業及企業集團應努力增加技術開發經費,該經費可按規定列入成本。行業主管部門可通過多種途徑籌集行業科技研究開發資金。積極探索建立農業科技良性循環的投入機製。基本建設、技術改造、技術引進等都要安排一定經費,用於相關的技術創新工作。(二)在國家信貸計劃中增加科技貸款比例,擴大商業科技貸款規模。國家政策性銀行要設立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轉化的專項貸款科目,支持發展高新技術產業。(三)積極探索科技發展風險投資機製,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四)“九五”期間,為鼓勵、扶持科研機構進入市場,對轉變為企業法人的科研機構,根據不同情況,經核定後可繼續保留其名稱,享受國家給予科研事業單位的各項政策。(五)轉化為企業的科研機構除享受國家對企業的各項稅收優惠政策外,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可按規定計入管理費用。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技術培訓、技術谘詢、技術服務,各地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製定稅收優惠政策。(六)為扶持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鼓勵各級政府部門和由政府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同等優先采購具有中國知識產權的高技術產品。(七)對改革基本到位的科研機構,科技管理部門仍要在項目經費、事業費、設備更新等方麵給予支持,使重點科研機構和科研基地逐步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八)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統一部署,科研機構按國家、單位、個人分擔的原則建立社會保障製度,在養老、醫療保險方麵的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製度。科研機構的部分事業費可以轉成社會保障基金。對實行企業化管理或轉變成企業的科研機構,逐步實行社會保障製度。要進一步完善有關社會保險政策,對做出過卓越貢獻的科學家和工程技術人員,改善他們在養老、醫療和住房等方麵的待遇。
五、深化國防科技體製改革根據國家經濟體製和科技體製改革的基本方向和新時期軍事戰略方針,要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並符合國防科技自身發展規律的軍民結合、平戰結合型新科技體製。
要以國家任務和投資為導向,加強總體和係統集成能力,改變科研機構重複分散的狀況,集中力量支持一批基礎好、素質高、技術創新能力強的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形成“小攤子、高水平”的國防科研體係。結合國防科研能力和結構調整,合理分流人員,采取措施,穩定國防科研高科技人才骨幹隊伍。深化國防科研撥款製度改革,加強經費管理,提高經費使用效益,進一步完善國防科研合同製,積極引入競爭機製,發揮市場調節功能,采取多種形式和途徑,促進國防科研與生產相結合,加快國防科技成果產業化。大力發展軍民兩用技術,加快軍轉民步伐,運用高新技術成果開發民用產品,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同時要積極學習和吸收先進的民用技術,增強軍民兼容程度及平戰轉換能力。科技體製改革是一項長期的任務。各部門、各地方必須切實加強領導,按照本《決定》
精神,製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認真組織實施。要及時研究改革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通過試點不斷總結經驗。廣大科技人員要積極投身科技體製改革事業,努力實現建立新型科技體製的改革目標。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部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
(國辦發[1999]29號1999年3月3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科技部、教育部、人事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