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部分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轉市科委《關於改革本市科技管理體製的請示》的通知
(京政發[1984]99號1984年8月11日)
市政府同意市科委《關於改革本市科技管理體製的請示》,現轉發給你們試行,望在試行中認真總結經驗。要把經濟搞上去,科技工作是關鍵的一環。市屬獨立科研院所,去年有二十個單位試行了科研責任製,取得了明顯成效。今年,要根據國務院的指示精神,繼續向前推進一大步。所有屬於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性質的市屬獨立科研單位都要逐步實行有償合同製,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經費改為經濟自立,其他市屬獨立研究院所逐步推行科研基金製。這一改革對科技工作的進步,一定會產生巨大的推動作用。國家、企業、集體、個人一起辦科研,這是近來出現的好形勢,各級政府要放開手腳,扶植其發展。對湧現出來的各種新事物,要悉心了解和研究,看不準的事情,不要忙於下結論。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一日關於改革本市科技管理體製的請示
市人民政府:根據趙總理在六屆人大二次會議上的政府工作報告及全國科技體製改革座談會的精神,結合本市情況,對進一步改革本市科技管理體製,提出以下意見:
一、市屬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性質的科研單位全麵推行“有償合同製”.趙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株洲電子研究所等一百多個科研單位,麵向社會,對外實行有償合同製,對內實行課題承包製,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經費改為經濟自立。這一改革抓住了關鍵,使科研工作長期存在的許多問題迎刃而解。……這是科研體製改革的方向。尤其是從事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的科研單位,要按照這一方向,結合本身的特點,積極進行改革。”屬於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性質的市屬獨立科研單位,全市共五十個,在今、明兩年內,逐步做到全部實行“有償合同製”,由國家事業費開支經費改為經濟自立,從而把國家對科研單位的關係,從行政管理製改變為合同管理製。
具體改革方案如下:
1.凡是試行有償合同製的科研單位,國家撥給的事業費全部轉為“科技發展基金”.“科技發展基金”分市級和局(總公司)級。“科技發展基金”的來源:(1)原財政科研事業費;(2)國家科委及中央有關部門下達的科技三項費用;(3)市財政及局(總公司)安排用於科技的資金,以及回收的科技費等。
2.對一部分由於條件限製,一時難以做到經濟自立的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性質的科研單位,可以采取逐年減少事業費的做法,但從一九八四年起要力爭減少事業費百分之三十左右,一九八五年再減少百分之三十左右,一九八六年達到全部取消事業費。
3.試點單位承擔國家和上級部門提出的重點科研任務和有關部門、單位委托的研製任務,一律要簽訂縱向或橫向合同。
4.試點單位的收入,要逐步做到以技術性收入為主。
5.專業性、行業性強的科研單位,在條件成熟時,要逐步建成行業(或企業)的技術開發中心。
6.試行有償合同製的單位,應按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關於開發研究單位由事業費開支改為有償合同製的改革試點意見》辦理。市科委已與財政、勞動、人事、稅務部門共同擬定了本市的實施細則(國家科委、國家體改委的文件已由市科委印發,實施細則詳見附件),各單位要認真執行。
二、市屬非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性質的科研單位試行“科研基金製”.屬於非技術開發和推廣應用性質的市屬獨立科研單位,全市共三十個,主要從事基礎研究、應用研究和軟科學研究。其成果社會效益大,經濟效益小,收入微薄,在今、明兩年全部試行“科研基金製”。
具體改革方案如下:
1.凡是試行“科研基金製”的科研單位,國家撥給的事業費應逐步減少,減少部分轉為“科研基金”。
2.科研單位按課題申請基金。基金分市級和局(總公司)級,一般項目可向局(總公司)申請基金。
3.基金主管部門實行招標,擇優選取,大型精密儀器設備由基金主管部門投資購置,具有所有權。4提倡上述科研單位創收入,收入全部歸該單位所有,上級主管部門不得提成。
三、為適應上述改革的需要,對試點單位進一步放權的措施如下:
1.試點單位可實行所長負責製。所長全權代表科研單位對上級主管部門負責。所長由上級主管部門任免,實行任期製。副所長、總工程師,由所長任免,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所內機構設置及負責人由所長決定。課題組可實行自由組合。所長有權決定本所的業務、財務、人事、中間試驗、生產、經營等一切重大工作。有權支配所長基金。
2.全民所有製科研單位的科研成果歸國家所有,但科研單位對科研成果在有償合同範圍內,擁有使用權與轉讓權。科研成果原則上實行有償轉讓。科研單位應積極向市有關部門提出推廣轉讓的建議和方案,對縱向合同任務的科研成果在鑒定後,上級主管部門不及時采用的,科研單位有權在國內進行轉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涉和阻止。
3.試點單位有權擇優錄取、招聘所需人員(需具有本市戶口的人員),包括從社會上招收合同人員,有權拒收不適宜到科研單位工作的人員。對不適宜科研單位工作的人員可進行調整、調動或組織學習,學習期間隻發基本工資,也允許本人在一定的時間內自找單位,對不服從分配的,可適當減發工資。有權對職工進行行政懲處,直至開除。上級主管部門要積極協助解決好上述問題。
4.試點單位有權按照國家規定自主管理經費,合理調劑使用。試點單位純收入不上交(去年訂的上交主管局百分之十的科技基金停止執行)。每年的純收入經上級核定,轉為本單位事業發展基金部分應不低於百分之五十;集體福利基金和獎勵基金所占比例,由局(總公司)根據考核結果核定。
5.試點單位要改革內部分配製度。試點單位必須改變平均主義,吃“大鍋飯”的局麵,實行按勞分配,把獎勵與完成任務情況直接掛鉤,對確有突出貢獻的職工,允許給以優厚的獎酬,獎酬分配方式由試點單位自行決定,不得平均分配。可實行浮動工資、職務津貼、活工資等。
凡實行有償合同製的單位允許獎金上不封頂,下不保底。對逐年減少事業費的試點單位,凡今年能減少事業費百分之三十的,其獎勵標準,可按上述水平掌握。
6.試點單位除按國家統一規定進行調資外,有權給貢獻突出的職工晉升工資級別,晉升麵每年可掌握在百分之三。
7.試點單位要做到經費自立,凡收入納入預算資金統一使用管理,作差額預算管理的,允許免征能源、交通建設費;科研設施自籌投資的建築,報經批準可以免征建築稅;中間試驗產品,新產品納入市政府各委辦計劃的,按規定,實行減免稅利。銀行對於試點單位視其償還能力,可給予低息貸款。
8.在市屬獨立科研單位中,有一部分從事新興技術研究和綜合性、開拓性研究的重點科研單位,要加強領導,在人、財、物上給予支持。可采取董事會的方式,和中央及市有關部門聯合管理。
9.大力興辦各種形式聯合體。科研單位可以發揮技術優勢,與企業、學校、農村專業戶等結合,組織各種聯營承包形式的科研生產聯合體。
10.科研單位中用非所學、用非所長,或在本單位不能施展才能的科技人員應予調動。意見分歧時,應通過協商解決,如經上級主管部門仲裁,仍不同意時,本人可以提出辭職,經人事部門批準,可以到對口單位工作,工齡不中斷,工資照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