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麼是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是指違犯國家和國際有關禁毒法律、法規,破壞毒品管製活動,其當事人應該受到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聯合國禁止非法販運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公約》規定:毒品犯罪是指非法生產、製造、提煉、配售、兜售、分銷、出售、交售、經紀、發送、過境發送、運輸、進口或出口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種植毒品原植物以及進行上述活動的預備行為或與之相關的危害行為。
二、毒品犯罪的主要特征
1.毒品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即具有社會危害性。
2.毒品犯罪是觸犯刑法的行為,即具有刑事違法性。
3.毒品犯罪是當事人應當受到刑法處罰的行為,即具有應受處罰性。
三、毒品犯罪構成的具體要件
毒品犯罪和其他犯罪一樣,其構成應具備4個要件:
1.毒品犯罪客體,即指我國刑法和有關禁毒的法律法規所保護的而被毒品犯罪所侵犯的有關對毒品進行管製的管理製度和社會管理秩序;
2.毒品犯罪客觀方麵,即指我國刑法所規定的有關毒品犯罪活動的客觀外在表現,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危害行為與危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等,其中,危害行為是不可缺少的要件;
3.毒品犯罪主體,即指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實施了毒品犯罪行為的自然人和法律規定的犯罪單位;
4.毒品犯罪主觀方麵,即指犯罪主體對自己故意實施的毒品犯罪行為造成危害社會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
四、我國《刑法》打擊毒品犯罪的主要法條
1.我國《刑法》對“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規定。《刑法》第347條: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2)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從重處罰。對多次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未經處理的,毒品數量累計計算。
2.我國《刑法》對“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規定。《刑法》第348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我國《刑法》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的規定。《刑法》第349條: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緝毒人員或者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掩護、包庇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犯前兩款罪,事先通謀的,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4.我國《刑法》對“走私製毒物品罪”和“非法買賣製毒物品罪”的規定。《刑法》第350條:違反國家規定,非法運輸、攜帶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於製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進出境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製,並處罰金;數量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明知他人製造毒品而為其提供前款規定的物品的,以製造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