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文件和法規(七)(1 / 3)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實行前已經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和人員,在本辦法頒發後三個月內向所在區縣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補辦報批手續。

第四十六條本辦法由市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計劃生育技術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北京市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審批程序相關規定京衛藥械字[2002]16號

(2002年4月27日)

第一條為規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審批程序,根據衛生部第43號部長令《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暫行辦法》、《醫療衛生機構儀器設備管理辦法》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不含部隊醫院)申請購置或更新大型醫用設備的適用本規定。實行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管理的設備有8種。

(一)X-射線計算機體層攝影裝置(CT);

(二)磁共振成像裝置(MRl);

(三)愛克司刀(X-刀);

(四)伽瑪刀(γ-刀);

(五)正電子發射斷層掃描裝置(PET);

(六)超高速CT(UFCT);

(七)眼科準分子激光治療儀;

(八)醫用直線加速器。

第三條申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是已列入地區性配置計劃,符合以下條件,並根據醫院等級情況配置相應的機型。

(一)申請配置CT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具備常規X線檢查設備和相應人員、技術等條件。

(二)申請配置MRI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配置和使用CT兩年以上。

(三)申請配置X-刀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配置和使用直線加速器一年以上。

(四)申請配置γ刀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具備神經外科專業設備及技術條件。

(五)CT、MRI機型分為三種:臨床研究型、臨床應用型、臨床實用型。

(六)已被評為三級甲等的醫院可裝備:CT、MRI三種機型之一;X-刀或γ-刀。

(七)已被評為二級甲等的醫院可裝備:CT、MRI臨床應用型或臨床實用型。

申請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衛生機構,必須具有已經取得《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技術合格證》的醫師和技術人員。

第四條申請人須提交如下申報材料:(一式2份)

(一)關於醫療機構申請購置(更新)大型醫用設備的請示(紅頭文件);

(二)單價十萬元以上設備購置論證表、論證報告(附表1,略);

(三)大型醫用設備配置(更新)申請表(見附表2),一式四份,蓋醫院公章;

大型醫用設備上崗合格證;

(四)更新大型醫用設備須交回原設備“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衛生部發);

(五)更新大型醫用設備須交回原設備“大型醫用設備應用許可證”(市衛生局發);

(六)CT機、HRI的檢測報告;

(七)擬購機型中文說明書、樣本彩頁。

注:二級醫院申請購置或更新大型醫用設備需將所在轄區縣衛生局的請示一並上報。

第五條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規範、有效的,市衛生局藥械處正式收審,並在受理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六條本規定自2002年4月25日起執行。北京市醫用氧艙審批程序相關規定京衛藥械字[2002]17號

(2002年4月27日)

第一條為規範醫用氧艙配置審批程序,根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衛生部《醫用氧艙安全管理規定》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醫療機構申請購置或更新醫用氧艙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申請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醫療機構購置醫用氧艙前,必須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設置申請,進行設置審核,由市衛生行政部門批準,並頒發《醫用氧艙設置批準書》。

(二)醫療機構必須向取得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頒發《AR5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即醫用氧艙製造許可證)的單位購買醫用氧艙。

(三)醫用氧艙操作人員必須經衛生部指定的機構進行培訓和考核,取得相應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操作;醫用氧艙維護管理人員必須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鍋爐局認可的機構培訓、考核,並取得資格證後,方可上崗工作。

第四條申請人須提交如下申報材料:

(一)關於醫療機構申請購置(更新)醫用氧艙的請示,由主管院長(主管局長)簽發;

(二)醫用氧艙配置(或更新)申請表(見附表1),一式二份,蓋醫院公章(複印件無效);

(三)單價十萬元以上設備購置論證表說明(文字論證)(見附表2);

▲為什麼要購買該設備以及在醫院醫療、教學、科研工作中的作用;

▲申購設備預計日治療人數,預計使用年限,該設備所需房屋、水電等準備情況;

▲使用科室人員配備、培訓情況;

▲醫院設備管理委員會的意見;

(四)醫用氧艙使用人員培訓證;

(五)生產廠家《AR5級壓力容器製造許可證》(即醫用氧艙製造許可證);

(六)醫用氧艙使用說明書;

(七)更新氧艙單位應提交原舊《醫用氧艙使用證》、《醫用氧艙設置批準書》、《醫用氧艙備案表》、醫用氧艙檢測報告及報廢方案。

注:二級醫院申請購置或更新醫用氧艙須將所在轄區縣衛生局的請示一並上報。

第五條申請人提交的申報材料齊全、規範、有效的,市衛生局藥械處正式收審,並在受理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六條本規定自2002年4月25日起執行。

醫院成本核算辦法(試行)京衛財字[2002]68號

(2002年11月25日)

總則

為貫徹《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製度的決定》以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體改辦等部門關於城鎮醫藥衛生體製改革指導意見的通知》,進一步落實《醫院財務製度》,轉變公立醫療機構的運行機製,加強醫療機構的經濟管理,科學、規範地開展醫療成本核算工作,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財力等資源,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完善醫院補償機製,促進醫療衛生事業健康發展,特製定醫院成本核算辦法。

第一章醫療成本核算的組織機構

一、為保證醫療成本核算工作正常有序地進行,各單位要成立成本核算工作領導小組,成本核算的日常工作由財務處(科)負責,會計室根據工作量的大小配置相應的成本會計崗位,各醫療處室設立一名兼職或專職成本核算員,總務、器械、材料等部門根據要求定期向財務處(科)報送相關的成本核算報表。

二、醫療成本核算工作領導小組根據有關法規和製度,擬定本單位的成本會計管理製度和人員崗位責任製,完成成本的核算、分析、考核等工作。

三、各部門的成本核算員在財務處(科)的指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完成本部門成本核算資料的統計工作。

第二章各部門及有關人員的主要職能

一、科室成本核算員:負責統計並上報本部門的工作量及有關成本數據的核對。

二、總務、基建處:負責本院各部門水(含冷、熱水)、電、煤、氣、應分攤按固定資產(房屋及建築物、一般設備、其他固定資產)原值計提的修購基金以及部門維修保養等費用的統計和報送。

三、人事處:負責本院各部門人員及工資變動情況的統計和報送。

四、總務庫房:負責本院各部門材料、低值易耗品消耗的統計和報送。

五、器械材料庫:負責本院各部門衛生材料、醫用低值易耗品及配件、應分攤按固定資產(專用設備)原值計提的修購基金及維修保養費用的統計和報送。

六、藥劑科:負責各部門從藥庫或藥房領用藥品的統計和報送。

七、供應室、血庫、氧氣站、洗衣房:負責本院各部門實際領用或發生費用的統計和報送。

八、統計室:負責本院與成本有關的數據統計和報送。

九、會計室:負責本院各部門應發工資總額、郵電費、差旅費、零星辦公用品購置費及其他在會計室直接發生的應記入各部門費用的統計。根據《醫院成本核算辦法》,進行成本核算和分析,負責將核算結果報送財務處(科)。

第三章醫療機構成本的構成

醫療機構的成本是指醫院在開展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消耗。其中包括醫療服務成本和藥品經營成本。

一、成本構成

1.人員支出:包括基本工資、津貼、獎金、福利費、社會保險繳費、其他。

2.日常公用支出:包括辦公費、專用材料購置費、專項業務費、勞務費、水電費、郵寄費、電話通訊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交通費、差旅費、維修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招待費、其他。

3.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離休費、退休費、退職(役)費、就業補助費、撫恤金、救濟費、醫療費、生活補貼、提租補貼、住房公積金、購房補貼、助學金、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