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工程項目
1.建立工程項目管理的職責分工製度,對工程項目的預算、決算、招標、投標、評標、工程質量監督等,均要有明確的職責劃分。
2.建立工程項目的授權批準製度。工程項目立項應合法、合理。單位工程項目預算要按規定程序上報批複後方可生效,項目的立項和施工均需按批複後的預算要求落實。
3.建立工程項目的監督管理製度,工程項目的實施過程要符合規範,要履行相應的審計程序,要有符合規定手續的建設合同,並依椐合同條款對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4.建立工程項目的竣工驗收、決算製度。工程驗收決算後,單位應根據有關財務會計製度規定以正確的工程總成本結轉為固定資產進行核算。
七、采購與付款業務
1.建立采購與付款業務中的職責分離和輪崗製度。
(1)物資使用部門根據年度預算提出購置計劃,采購部門采購。
(2)接受勞務的部門或主管這些業務的人員要同賬務記錄人員分離。
(3)審核付款人員要與付款人員分離。
(4)采購人員兩年輪崗一次。
2.建立采購與付款業務的授權審批製度。其內容主要包括:
(1)采購合同的簽訂需經有關授權人員審批。
(2)對於資本支出和租賃合同,單位應作特別授權,隻允許特定人員提出請購。
(3)采購款項的支付應經有關授權人員審批。
3.對於納入政府采購和集中采購的項目,單位要根據有關政策規定要求,履行相應的采購手續。
4.單位要根據合同法加強各種采購合同的管理,在采購合同正式簽訂前,要充分了解供貨(勞務等)方的信用、資質等信息,減少采購風險。
八、業務收入和收款業務
1.單位在提供服務與收款業務時應建立授權審批製度。其內容主要包括:
(1)嚴格執行國家物價政策的有關規定,物價標準須按規定審批。
(2)服務收費、退費和減免須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退費和減免須經過審批。
(3)壞賬損失的核銷需經行政辦公會的審批。
2.建立預收賬款業務監管製度。對預收賬款的收取、保管、退還要建立嚴格的審核流程。定期核對預收賬款餘額,並有核對的書麵記錄。
3.建立對應收賬款業務的有效控製,定期核對應收賬款餘額,並有核對書麵記錄;監督應收賬款的回收情況,並製定有效的收賬政策。
九、成本與費用業務
1.根據自身業務特點建立健全內部成本費用核算控製製度。
(1)建立二級科室成本核算管理製度。
(2)建立項目成本核算和大型設備的單項核算。
(3)建立全成本核算,體現對成本費用的全麵控製、全員控製、歸口控製和分級責任製。
2.根據例外管理原則,對重點成本費用例外差異進行分析,並針對分析結果製定相應的改進措施。凡是差異率或差異額較大、差異時間持續較長、對單位經濟狀況有重大影響的,均應視為“例外差異”。
3.定期進行成本費用差異因素分析,並提出對成本費用有效控製的建設性意見。
第二部分醫療衛生單位會計基礎工作規範
一、會計人員
1.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
2.各單位必須建立和完善會計人員崗位責任製,以責定權,責權明確,嚴格考核,有獎有懲。
3.各崗位應配備業務素質相適應的專業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具有一定獨立工作能力。會計室具有大專以上學曆的人員要達到80%以上。
4.各單位會計機構中應按管理職能設置工作崗位或設置專職或兼職的事前審核人員。
5.會計人員的任免應符合《會計法》的規定。
6.單位財會人員的繼續教育由財務部門統一安排。財務部門要製定定期的業務學習製度,有具體學習內容。
二、會計憑證
1.原始憑證
(1)外部取得原始憑證
a.原始憑證必須具備規定的內容:憑證名稱、填製憑證日期、填製憑證單位名稱、填製人姓名、經辦人員簽名或蓋章、接受憑證的單位名稱、經濟業務內容、數量、單價、金額(大、小寫)。
b.原始憑證必須蓋有填製單位的發票專用章或財務印章。
c.原始憑證報銷時,必須由批準人、領款人、經手人簽章後辦理。購買實物的原始憑證必須有驗收證明。
d.必須是由財稅部門統一監製或認可的發貨票或收據。
(2)自製原始憑證
a.凡單位經常發生的經濟業務或會計處理事項,都應設計印製符合要求的統一格式的自製原始憑證,自製原始憑證一般應包括:支出證明單、借據、工資單、各種津貼提成領發單、固定資產驗收單、報廢單、調撥單、製成品報銷單等。
b.各類自製原始憑證應有統一固定格式,項目齊全,除應具備原始憑證的內容外,還必須有經辦單位負責人或其他指定的人員簽名或蓋章。應有內容摘要、大寫金額,附單據張數和各級領導批複等。
(3)原始憑證控製的一般規範
a.辦理收付款業務,原始憑證必須由審核人員簽名或蓋章,並分別加蓋有單位全稱的現金、銀行收付訖章或轉訖章。
b.大寫金額欄預先印有“仟、佰、元、角、分”字樣的原始憑證,有效數字前的空欄應用“計”符號封頂。
c.職工因公借款的借據,必須附在記賬憑證後。結賬時,應另開收據,不得退還原借款借據。
d.原始憑證有附件,必須注明附件自然張數,並全部附在原始憑證背麵。
e.原始憑證記載的各項內容均不得塗改,原始憑證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或者更正,更正處應當加蓋出具單位印章。原始憑證金額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憑證上更改。
f.同一經濟業務內容的原始憑證,可彙總填製原始憑證彙總表。
g.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若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並注明原來憑證的號碼、金額、內容、開出日期等,由單位領導人批準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確實無法取得證明,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領導批準後,代作原始憑證。
h.開出票據作廢時,應加蓋“作廢”戳記,連同存根一同保存,不得銷毀。
i.原始憑證簽名必須簽全名,字跡要工整、清晰。
2.記賬憑證
(1)記賬憑證日期要以財會部門受理會計事項日期為準,要填全年、月、日。
(2)會計人員要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彙總表填製記賬憑證。
(3)對提取(分配)的會計事項記賬憑證後應附有自製原始憑證,列明合法的計算提取(分配)的依據,提取(分配)的比率,提取(分配)的金額。
(4)記賬憑證可以根據一張原始憑證或若幹張同類業務原始憑證彙總填製,也可以根據原始憑證彙總表填製,但不得將不同內容和類別的原始憑證彙總填製在一張記賬憑證上,記賬憑證所填金額要和原始憑證或原始憑證彙總表一致。
(5)記賬憑證按月順序自然編號,如一筆經濟業務需要填製兩張以上記賬憑證的,可以采用分數編號法編號。
(6)記賬憑證必備內容:填製日期;憑證編號;應用的會計科目、子目、細目;經濟業務事項摘要:借貸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製單、審核、出納、記賬、會計主管蓋章。
(7)科目必須按會計製度規定的編碼編製。
(8)填製記賬憑證摘要應做到簡明扼要,說明問題具體要求如下:
a.現金、銀行存款的收、付款項,應寫明收付對象、結算種類、支票號碼和款項主要內容。
b.財產、物資收付事項應寫明物資名稱、單位、數量和收付單位。
c.往來款項要寫明對方單位和款項內容。
d.財、物損益事項應寫明發生的時間和內容。
e.待決定處理事項應寫明對象內容和發生的時間。
f.預提、待攤事項應寫明期限及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