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博丹(1530~1596年),法國政治思想家、法學家,近代資產階級主權學說的創始人。出身於法國安吉爾省一個富有的貴族家庭,曾擔任過教師、律師、檢察官和三級會議代表。除了致力於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外,對古希臘哲學及占星學、地理學、物理學、醫學均有不凡的造詣,並精通多門外語。在人類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提出了“主權”的概念,並把“國家”和“主權”聯係起來,創立了國家主權理主要著作是《國家六論》(《國家論六卷》)。

《國家六論》中,首先談到的是國家理論。博丹承認上帝是人類的締造者,認為上帝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但是,為了更好地了解上帝,必須首先清楚地了解人類本身和所處的這個社會,必須深入研究促進社會發展的原因,包括地理環境和氣候條件的作用。他試圖表明自己對世俗政治的興趣來源於宗教問題。他認為,要了解一個民族,了解人和人類社會,就必須首先了解人類的曆史。通過研究一個民族的政治法律製度,我們能夠認識這個民族的曆史,進而能夠認識這個民族的特征。

以此為依據,博丹創立了他的國家論。在研究國家發展曆史進程這一過程中,他確定家庭是人類社會聯係的首要和關鍵的形式,國家是以家庭為基礎而發展形成的。另外,家庭是合法權威和政府的完美原型。博丹在書中推測了國家形成的原因:隨著時間的流逝,一個家庭繁衍出許許多多的小家庭,而這些家庭再也沒有原先那個家庭的凝聚力,這樣就產生了許多鬆散的聯合體。因為戰爭和外來征服者等原因,這些鬆散的聯合體就自發統一起來,形成了國家。因此,國家具有很多家庭的特征。在一個家庭中,男人居於統治地位,家庭中每個成員的地位是不平等的,由此,一個國家也不可能實現人人平等。家長至高無上的權威使一個家庭能夠正常活動,國家也是如此。在一個國家中,這樣的權威就是國家的“主權”。

博丹認為國家主權是不可分割的,是絕對的、最高的、不受限製的、永恒的權力,主權是一國的標誌。博丹指出這種主權在本質上不屬於政府,而是屬於國家。統治權可以從一個政府轉移到另一個政府手中,但是主權卻是一個國家永久的屬性。主權不是上帝創造的,而是人類社會運動的結果。博丹承認國家主權是受到限製的——主權國家應被自然法製約。他明確地指出統治者必須尊重私有財產和家庭,因為財產和家庭是國家產生和存在的基礎。

博丹第一次區分了國家類型和國家管理形式。他根據主權所有者的不同,將國家的政體分為民主製、貴族製和君主製。他認為君主製是最好的國家形式,因為這樣國家的主權就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能夠協調各種對立的關係。博丹認為人民無法對國家大事做出正確的判斷,容易造成混亂,導致無政府狀態,因此民主製是一種最壞的國家形式。貴族製往往易於引起黨派矛盾和鬥爭。博丹將君主製分為“領主的”君主製、“暴君的”君主製以及“王權的”君主製,並對這三種君主製一一評價。他認為“王權的”君主製是一種能夠很好地實施權力的國家,是最好的君主製;領主的君主製國家中,人民沒有自由,像古代奴隸一樣;暴君的君主製無疑是最壞的一種君主製。

《國家六論》通常被人們看做最早論述政治科學的真正現代著作。盡管主要因為風格方麵的原因(既冗長又有些乏味),如今的人們很少談及它,但博丹的觀點仍常被引用。在《國家六論》一書中,博丹試圖為現代政治學做亞裏士多德在近兩千年前為古典政治學做的工作。他的目標是創立一般國家理論。

《國家六論》是博丹政治思想的集中體現,他在書中探討了主權、政體、社會結構、君主主權理論及環境對社會和政治製度的影響等問題。在該書中,博丹第一次提出了主權概念,並係統地論述了國家主權理論,從而成為國家主權理論的奠基人。博丹的主權學說和政體分類原則,不僅為反對分裂、對抗貴族、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提供了理論基礎,而且也為後來世界各國政府維護自身獨立自主和領土主權的完整提供了理論依據。博丹在闡述自己的理論建構過程中,十分合理地運用了演繹的邏輯手法,他先從家庭推論出關於國家的理論,又從國家的立法、行政和軍事權中抽象出主權的概念。這種推理的運用使該書邏輯嚴密,絲絲入扣,理論清晰,引人入勝。但在書中,博丹所提出的“公民的權利義務不能平等”以及“誇大環境對社會政治的影響”等觀點是值得商榷的。同時,博丹認為“主權”屬於君主之類的強力集團,這就使他的理論有為君主專製和獨裁統治辯護的意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