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1章 托馬斯·霍布斯(1 / 1)

托馬斯·霍布斯(1588~1679年),英國哲學家和政治思想家,近代資產階級政治理論的開創者,自然法和社會契約論的創始人之一。出身於一個鄉村牧師家庭,自幼聰穎,熟讀古典著作,深受當時英國一些抱有自由主義思想名流的影響。由貴族的家庭教師而進入上層社會,曾任培根的秘書。他的自然法思想建立在“性惡論”的基礎之上。著有《論公民》、《論物體》、《論人》、《利維坦》等。

“利維坦”,是《聖經》中記載的一種巨大的海獸,力大無窮。霍布斯以此來為自己的著作命名,表示他主張國家應該擁有強大的權力。他在書中一方麵反對封建貴族勢力,主張在司法上人人平等;但是,另一方麵,他又反對小資產階級和平民的民主傾向,主張建立極端的君主專製。

《利維坦》全書分為四個部分,在第一部分中,作者從人類的自然屬性,包括人的感覺、人的想象、人的語言以及人的激情等方麵進行論述。作者認為,人類產生的所有概念都是首先從感官上產生的,外界的事物給予人的感官以直接或間接的壓力;人類所能夠想象到東西是因為我們的感官首先曾經感受到過這些東西,所以我們不會對未曾感知過的東西產生思想;語言是人類文化傳播的載體,沒有語言,人類社會就不會有國家、社會和契約的存在;人類能夠通過推理探詢一個新的結論,這是人類優於動物的地方;人的激情包括欲望、愛好、愛情、憎恨、快樂和悲傷等等,造成人類智慧差異的原因在於激情;人類的知識分為兩種,一種是關於事實的知識,另一種是關於推理的知識,如學識;人的權勢普遍說來就是一個取得某種利益的手段,而人的價值或身份取決於別人的需要和評價;統治者首先使人民頭腦中有一種信念,他們的宗教信條是神的指令,這樣人民就更容易接受他們製定的法律;人性會導致人們彼此相互競爭和猜疑,使人們離異甚至相互侵犯摧毀,這種人人相互為戰的狀態,使得任何事情都不會是不公道的;自然法是人類理性所發現的一般法則。它能夠保證每個人能夠按照自己的意願去做對自己有利的事情,所謂自由,就是外界不妨礙人去實現自己的利益。他將所有的自然法歸結為一條原則,即“己所不欲,勿施於人”。

在第二部分,霍布斯又從人性出發,認為應該建立一種能夠保護人們安全的共同權力,即將大家所有的權力授予一個集體。對於某一個人而言,他的權力給予了這個集體,同時其他人的權力也給予了這個集體,那麼這個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被稱為國家,承擔這一人格的人就是主權者。作者接著談到,對於已經交出自己那一部分權力的人,就必須受到信約的束縛,也必須承認主權者的行為與裁決。主權是不可轉讓和不可分割的權利,它是一國存在的標誌。根據主權所有者的不同,作者將國家分成三種形式:即君主國、民主國、貴族國。主權不因國家的不同而改變,而且國家主權是無限的,不論是誰,如果認為主權過大,就要使它變小。霍布斯用大量的篇幅敘述了法律方麵的各種問題,指出法律是根據社會契約由有權統治的人向應該服從他的人所發布的命令。他還闡發了其獨到的刑法思想。關於犯罪的概念,他認為凡是違反法律所禁止的言論與行動,凡是法律所規定的而又不遵守,這就是惡,這種惡也就構成犯罪。思想不構成犯罪;犯罪必須是違犯法律的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

最後,霍布斯論述了基督教體係的國家和黑暗的國家。在一個基督教體係的國家中,世俗主權者是最高的統治者,全部臣民都由他管轄,所有教士的職權來自於世俗的君主,仰仗世俗主權者的保護。因此,臣民沒有義務服從於基督的使者!黑暗的王國是騙子的聯盟,為了取得統治人民的權力,他們總是誤導人民。

霍布斯是繼馬基雅維裏之後西方近代最偉大的資產階級政治學家。《利維坦》一書是西方政治學說史上一部劃時代的著作,該書的政治思想對以後洛克等一大批資產階級政治學家產生過巨大的影響。在該書中,作者一方麵論述了資產階級的政治主張,一方麵又極力地為這種專製統治的合法性進行辯護。霍布斯的社會政治理論具有極大的啟蒙意義,他采用人性論和社會契約論的觀點論證了國家的起源和發展,突破了天主教君權神授的觀點,對於近代反對宗教、倡導理性的啟蒙運動有極大的促進作用。《利維坦》一書所闡述的許多觀點與西方傳統的政治思想是相反的,因而遭到了許多人的駁斥。然而,由於該書冷靜地展現了人性本質及其行為,對政府問題提出了深刻的見解,因而,300多年後的今天此書仍是政治學家的首選必讀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