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希同】(1930.6-2013.6.2)出生於四川省安嶽縣。1948年18歲時考入北京大學中文係,同年10月,加入中國民主青年同盟。1949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北京解放之初,做過一段時間的基層工作,曆任中共北京市西單地區街道工作組成員,北京市公安局內城二分局十二派出所副所長,北京市公安局內城二分局人事股副股長、文書股股長等。
1952年陳希同調至北京市委辦公室任幹事,開始進入權力機構。他頭腦靈活,能說會寫,在建國初期中國到處都需要幹部的情況下,這樣的人才還是很難得的。1953年,被任命為北京市委第二書記劉仁的秘書。1963年,任中共北京市昌平縣農工部副部長,不久又升任縣委副書記。1967年,陳希同因曾任劉仁秘書,被視為“舊市委”的人,下放勞動。1971年陳希同41歲時,即東山再起,曆任中共北京市昌平縣十三陵公社革委會副主任、馬池口公社黨委書記、北京市昌平縣委副書記、縣革委會副主任、昌平縣委書記、縣革委會主任等職。
1979年12月,任中共北京市人民政府副市長。1981年9月,擔任中共北京市第四屆委員會常委書記,次年,又當選為“十二大”中央委員會委員。
1983年4月,被任命為北京市市長。11月,率北京市友好代表團赴秘魯和美國進行為期三周的友好訪問,這是他第一次正式出國訪問。
1985年,任第十一屆亞運會組織委員會主席,5月20日,出席在日本東京舉行的第一屆世界大城市首腦會議。
1987年7月,率北京市友好代表團赴法國、捷克、匈牙利、南斯拉夫訪問。11月當選為“十三大”中央委員。1988年1月連任北京市市長,4月,升為國務院國務委員。
1990年5月,向中共中央政治局彙報亞運會準備工作。7月3日,陪同鄧小平同誌赴北京京廣中心視察。9月,出席亞運會開幕式,並致開幕詞。
1991年4月,任申辦2000年奧運會委員會主任委員。
2006年5月31日保外就醫。
2013年6月2日病亡。
涉案情況
被告人陳希同任北京市市長、市委書記期間,自1991年7月至1994年11月,在對外交往中接受貴重禮物22件,總計價值人民幣555956.2元,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交公,由個人非法占有。被告人陳希同任北京市市長期間,於1990年和1992年指使、縱容王寶森動用財政資金,在北京市八大處公園和懷柔縣雁棲湖畔修建兩座豪華別墅。違規建造別墅及購置設備款共計人民幣3521萬元。陳希同任北京市委書記後,自1993年1月至1995年2月,經常帶情婦某某與王寶森等人,到兩座別墅吃住享樂,兩座別墅成為陳希同、王寶森享樂的場所。其間,耗用服務管理費人民幣240萬元,吃喝揮霍公款人民幣105萬元。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六十九條第一款和一九七九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認定陳希同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贓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王寶森,原北京市財政局局長、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長。王寶森違法犯罪的主要事實有:貪汙公款25萬多元人民幣、2萬美元;挪用公款1億多元人民幣、2500多萬美元,供其弟、姘婦及其他關係密切的人進行營利活動,造成1300多萬美元的損失;揮霍大量公款,營造豪華別墅,購買高級公寓,長期包租賓館客房,作為享樂場所;違法批貸巨額資金,造成大量資金流失;道德敗壞,生活糜爛。1995年4月4日,王寶森畏罪自殺。根據法律規定,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
陳希同不服,以其沒有占有對外交往中所收禮物的故意,未將禮物交公是為捐助給北京人民藝術劇院;對於玩忽職守,已經以辭職承擔了責任,不應再承擔刑事責任為由提出上訴。陳希同的二審辯護人王耀庭提出了陳希同占有在對外交往中所收禮物的主觀故意不明顯,要求二審對有關證人證言加以核實;對陳希同的玩忽職守行為,不應再追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