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建立職業病檔案
職業病檔案對製定職業病防治計劃、提供科研的基礎資料有重要作用。
(3)職業病患者的管理
職業病患者的管理包括:按疾病的類別、程度分別處理;健康監護和定期複查;勞動能力鑒定;急性職業病個案調查;慢性職業病動態訪視。
三、勞動衛生監督
1.勞動衛生立法
(1)職業病防治法
為了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治職業病,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憲法,製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此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職業病防治活動。
(2)勞動衛生法規
由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製定,主要有《工廠安全衛生規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
(3)勞動衛生規章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會同其他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行政法規,在本部門權限內製定的行政規章,一般屬於施行細則。如衛生部公布的《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等。勞動衛生標準、職業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
①勞動衛生標準:經常用到的標準如《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
②職業病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已列入國家標準的有苯中毒、慢性三硝基甲苯中毒,以及《塵肺X線診斷標準及處理原則》等數十項。
2.勞動衛生監督內容
(1)預防性衛生監督
是指地方勞動衛生機構對新建、改建、擴建企業的建設項目中的勞動衛生防護措施,是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所進行的勞動衛生監督。
①審查平麵圖。對廠址的選擇與規劃進行全麵分析、論證,做出衛生結論。
②審查生產、生活飲用水的水源,是否存有汙染,如何處理和排放。
③重點審查廠房和車間的設計是否符合勞動衛生的標準。
④審查輔助用房的設計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⑤參加竣工驗收。建設項目完成後,勞動衛生監督機構應派技術人員深人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進行勞動衛生調查和鑒定,其內容包括衛生防護措施的效果和對生產場所粉塵、毒物及理化因素濃度的測試工作。綜合分析,做出科學的勞動衛生學評價,向建設單位簽發勞動衛車鑒定證書。
(2)經常性衛生監督是地方勞動衛生監督機構對現有企業貫徹執行衛生法規和衛生標準的情況,隨時或定時進行的衛生監督,並根據結果做出及時處理。監督內容包括:
①勞動過程和勞動環境中有無職業性有害因素、種類、程度、性質等,是否符合標準。
②存有毒物的場所是否有相應防護措施,各種設備檢查、維修以及存在問題。
③對接觸毒物的工人,是否按規定進行了就業前和工作中的定期查體,建立了健康檔案。
④對確診的職業病患者是否按規定進行了登記處理。
⑤有無勞動崗位的安全操作規程和必備的個人防護措施。
事故性衛生監督事故性衛生監督主要指工業企業一旦發生急性中毒事故,衛生部門應對其實行衛生監督,具體工作包括:①現場調查與取證;②根據調查結果作出事故分析;③對中毒事故提出監督處理意見,並立案和逐級上報;④待案件處理完畢,應及時作出案件總結報告,予以結案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