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單元 職業性有害因素的控製
考試要點
①勞動衛生標準及其應用;
②勞動衛生和職業病管理;
③勞動衛生監督。
重點、難點、疑點解析
一、勞動衛生標準及其應用
製訂、頒布、實施勞動衛生標準,是標準化工作的組成部分。標準一經批準發布,就是技術法規,各級生產、建設、科研計劃管理部門和企事業單位,都必須嚴格執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或降低標準。對違反標準而造成不良後果以至釀成重大事故者,要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各種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目前,我國的勞動衛生標準具有技術指導作用和一定的行政約束力,還不具備法律效力。
車間空氣中是衡量車間空氣汙染程度的衛生標準,是進行常規衛生監督的依據。車間空氣中毒物的濃度是否超過,不能作為診斷職業病的依據。對於易透過皮膚吸收的毒物,即使空氣中毒物濃度低於1,也難以保證從業工人的健康,應加強皮膚接觸的防護。空氣中同時存有多種毒物時,要根據毒物間聯合作用的特點,采用不同的方法進行評價。
二、勞動衛生和職業病管理
1.勞動衛生管理
(1)管理依據
國家頒布的各種勞動衛生方麵的法律、法規、規章、條例和衛生標準是勞動衛生管理的依據。
(2)管理機構
我國勞動衛生工作的最高管理機構是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下設的勞動保護部門也是管理機構。勞動衛生的管理活動主要是通過各級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及勞動衛生專業機構的業務工作實現的。
(3)管理分級
我國衛生部門的勞動衛生工作實行四級管理,並建立職責任務分級負責製。四級管理機構為:國家級勞動衛生機構(全國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中心);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衛生機構;地、市、盟、州勞動衛生機構;縣、旗、區勞動衛生機構。
(4)管理手段
為加強勞動衛生管理,除切實抓好四級勞衛管理工作外,還必須輔以其他行政手段,目前常用的手段有以下幾種:①法律製裁措施;②經濟懲罰措施;③權力行政手段;④政策鼓勵手段;⑤信息交流手段。
(5)耐病管理
職業病的管理依據職業病的管理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及《職業病範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職業病報告辦法》。
2.職業病診斷
①職業病診斷機構:職業病診斷應當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
②診斷標準:職業病的診斷必須嚴格遵照國家頒發的《職業病診斷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③會診製度:有疑難病例難以確診時應提交上一級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會診。如仍無法確診,或受設備、條件所限,可辦理正式手續到外地上一級專業部門協助確診。
④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應當由參與診斷的醫師共同簽署,並經承擔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審核蓋章。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一式三份,一份交患者,一份交患者所在單位,一份存檔。診斷書應注明有效日期和複查日期。
(1)職業病報告
國家頒布的《職業病報告辦法》具有法律的嚴肅性,任何虛假、瞞報、偽報、篡改都是違法行為。任何單位發生的職業病,一律向所在地區的職業病管理機構報告,並由其統一彙總逐級上報。報告要及時,急性職業病應在24小時內上報,慢性職業病一經確診,由診斷機構在15天內報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