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2年上海民生發展報告(1 / 3)

調研中發現的問題主要有:一是統籌協調力度不足。食品檢驗檢測資源大多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所有或隸屬,資源普遍分割,機構布局不盡合理,一定程度上存在著重複建設、同質化等問題,部門間重複抽檢、結論“打架”等現象時有出現。二是檢驗檢測機構獨立性不強。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常常是依據本部門所屬的檢驗檢測機構的檢測結果開展監管執法工作,因而影響了檢驗檢測數據結果以及監管執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三是檢驗檢測標準和檢驗方法不完善。有些國家食品安全標準分類不統一、判定標準不一致,有些檢測方法欠缺。四是食品種植養殖源頭和生產過程檢驗能力薄弱。“重終端輕過程”現象比較明顯,尤其是對麵廣量大的源頭“散戶”缺乏必要的監管。五是風險交流工作明顯滯後。部門間、部門和行業間、政府和消費者間風險信息通報頻率較低、通報內容較少,風險監測信息對食品安全隱患的預警作用和對企業的警示作用沒有得到充分體現。六是對檢測不合格的後續處置機製不完善。對《食品安全法》第28條第十一項規定的禁止生產經營“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行為,《食品安全法》沒有相應的處罰條款。

(二)關於食品安全行刑銜接

為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行為,做到不枉不縱、罰當其行,上海等地在行刑銜接方麵進行了積極探索。一是建立製度,明確具體要求。上海市食藥監局梳理了食品類行刑銜接案件移送標準及相關法律依據,質量技監局編發了《關於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若幹意見》,細化了移送的標準、程序和相關要求,促進了銜接工作的開展。二是建立行刑銜接工作機製。上海市浦東新區在全國率先建立行刑銜接信息共享平台,行政執法機關將相關案件信息錄入平台,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案件信息進行審查,認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偵查機關立案查處。在此基礎上,上海市整規辦、市人民檢察院等部門聯合製定了《上海市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的應用管理暫行辦法》。三是通過專項活動促進銜接。2011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食藥監局、工商局等部門聯合開展打擊、整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亮劍”行動;上海市檢察機關等把打擊危害食品安全犯罪與全國層麵的“打擊侵犯知識產權和製售假冒偽劣商品專項行動”結合起來重點推進。

就上海等地行刑銜接的工作實踐來看,雖然基本上做到了“有章可依”、平穩推進,但“違法行為實際發生多、查處少,追究行政法律責任多、懲治違法犯罪少”,“行政機關案件移送多,司法機關立案少、適用危害食品安全罪懲治更少”等現象仍較為普遍。其原因主要有三個:一是信息溝通機製不健全,信息共享平台的信息錄入標準不科學、不明確,也缺乏權威的組織協調機構及相配套的監督、檢查機製;二是證據標準不明晰,行政機關缺乏辦理刑事案件的專業知識和取證手段,無法及時、有效取證,同時行政執法證據在刑事訴訟中的效力存在理論爭議和立法空白,案件移送標準也有待進一步梳理和明確;三是處罰銜接不緊密,如何既避免縱容違法犯罪,又避免雙重處罰,是立法和司法實踐中亟須研究回答的重要課題。

三、若幹建議

食品安全是重大、基本的民生問題。當前,各地食品安全事件頻發,暴露了在食品安全監管方麵還存在薄弱環節。麵對嚴峻的形勢,迫切需要進一步強化政府監管、加大對違法犯罪的打擊力度,打造更加嚴密的監管網絡。一方麵,要進一步用好檢驗檢測等科技資源,切實做到及時發現、事前防範,有效控製各類食品安全風險;另一方麵,要進一步發揮法律法規的懲戒作用,嚴格查處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圍繞本次調研的兩個重點內容,調研小組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強食品安全檢驗檢測資源整合,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製

檢驗檢測是食品安全工作的科學基礎。當前除了要繼續加大投入力度、提高單個機構的檢驗檢測能力外,更重要的是要整合不同檢驗檢測機構的力量,實現不同機構的信息共享和優勢互補,使有限的資源更好地為保障安全服務。

1.發揮食品安全委員會職能,打破部門分割,統籌規劃檢驗檢測能力建設

以上海為例,全市現有從事食品檢測的機構63家,其中隸屬政府部門的為43家(衛生部門20家,農業部門7家,質監部門7家,食藥監部門8家,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1家),還有20多家為企業性質(包括外企)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和高校實驗室。從檢測項目和能力來看,全市檢測機構可以全覆蓋微量元素、農獸藥殘留、真菌毒素、致病菌、轉基因等28大類食品及食品添加劑和相關產品。但是,由於現階段的分段監管體製,政府檢測機構分屬各部門所有,導致投入分散和重複建設,影響了整體水平的提高。同時,每家機構的專長不同,像衛生係統的技術機構擅長於食源性疾病診斷和食品衛生指標檢測,農業、質監、食藥監係統的技術機構分別承擔農產品和農業投入品、加工食品、餐飲消費環節食品的質量安全檢測,糧食係統的技術機構主要從事貯藏運輸以及生產經營環節糧油及其製品的檢測,由於這些機構未聯成網絡,無法形成強大的整體合力。此外,各監管部門在監測和日常監管中積累了海量的數據,但由於缺乏溝通和共享平台,很多數據的潛在價值並沒用得到充分挖掘利用。

建議修改《食品安全法》及國務院實施條例中有關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的內容,賦予綜合協調機構統籌檢驗檢測機構規劃及其實施的職能。這樣既可推動檢驗檢測機構健康有序發展,也可為綜合協調機構履行政策製定職責提供技術支撐。具體來說,國家和省級食品安全綜合協調機構可會同發展改革等部門,根據我國食品行業發展以及食品國際貿易的需要,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循序漸進、分段實施、逐步整合等原則,打破檢驗檢測機構的部門所有製,加強國家級和區域中心實驗室建設,提升省部級骨幹實驗室技術水平,推進地市級及基層常規實驗室建設。同時,應安排資金重點支持快速檢驗檢測方法、行業應用基礎檢測指標、重大公益性檢測技術和實用性檢測技術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