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2012年上海民生發展報告(1 / 3)

但是,在建築業發展特別是工程數量激增、市場規模不斷擴大的新情況下,建築市場的發展也暴露出一些問題,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構成一定風險。主要是:在政府層麵,“重建設、輕管理”的傾向比較突出,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對高強度建設中積累的安全風險認識不足、研究不夠,部分地區還存在執法多元的現象,導致建設行政管理的執行力弱化;在市場層麵,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市場主體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屢屢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沒有得到有效遏製和嚴厲查處,給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埋下了隱患;在法規和製度層麵,建築業法律法規體係建設相對於高速的市場發展節奏顯得有些滯後,現行的法律法規和行業標準規範體係還不能完全適應工程建設質量安全管理和市場監管的實際要求。

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市場主體的責任落實不到位,工程質量安全保證體係難以有效實施

我國現行的建築業法律法規采取了各負其責的模式,即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分別對建設活動各階段的質量責任負責。但是在市場化條件下,由於相關的法律法規過於原則,缺乏可操作性,在建設工程實施過程中非但沒有落實有關主體單位的責任,反而使責任主體複雜化。

一是建設單位“質量安全第一責任人”的責任難以到位。由於建設單位掌握了建設資金,在市場交易中具有相對優勢地位,經常發生責任不到位或者越位的情況。建設單位操縱招投標、任意壓縮工期、拖欠工程款、要求帶墊資施工的情況時有發生。其中既有建設單位不懂建設流程缺乏協調管理能力的原因,也有建設單位對工程承包方和其他參建方進行非法幹預的情況。另外,由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房地產項目公司在房屋銷售完畢後可以注銷,使得項目公司的工程質量安全責任隨著公司的注銷而終止,後期工程質量安全責任難以追究。

二是監理、檢測、審圖等社會中介企業責權利不對稱。在市場化運作還缺乏有效監管的情況下,中介類企業迫於生存的壓力,一味順從建設單位,有的甚至弄虛作假,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無法體現第三方的公正立場,在所承擔項目的建設過程中的質量安全責任無從得到體現;在外部監督沒有得到有效落實的情況下,設計、施工等單位的內部校審製度、檢測製度等質量保證製度卻有所削弱,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了內部質量安全保證體係的實施。

三是部分施工企業質量和安全生產責任製落實不到位。有的工程項目部質量安全保證體係不健全,施工方案的質量安全保證措施不具體,缺乏針對性,施工前不進行必要的技術交底,違反強製性規範標準,造成質量安全隱患;有的項目現場管理存在監管人員不到位、監管責任和措施不符合要求的情況,管理製度形同虛設,施工現場的質量安全問題得不到及時發現和製止。

四是建築材料市場質量責任的落實缺乏監督。近年來,因建築材料引發建設工程質量問題的情況比較突出。建設單位在招標中指定材料供應商、供應商以次充優、施工單位取消內部質量監督部門、項目上不設立材料檢測實驗室等,導致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構配件缺乏質量保證,從而引發工程質量問題。建築材料的采購、供應和使用等環節缺乏有力的監督機製,監督管理的力度有所削弱。

(二)有法不依和執法不嚴的現象仍然存在,市場的監管機製還不夠完善

由於市場主體責任不清晰,建築市場悄然盛行的潛規則對市場的健康發展帶來嚴重影響,這也是發生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的主要禍因。政府執法中存在的以審代管、以罰代管情況較多,監管機製失去應有的效用。

一是部分工程違反基本建設程序。建築施工許可製度在實施中大打折扣,影響了建築工程質量。一些重點工程,由於在當地經濟、社會發展中處於特殊的地位,受到省市領導的重視,得到特殊關照,往往先開工後補辦施工許可手續;一些郊區、鄉鎮、開發區為了方便投資企業,專門開辟不遵守基本建設程序的“綠色通道”允許先開工、後補辦手續,使部分建設單位以此為借口,規避政府監管;還有一些小型項目、基礎設施大修工程以及數量不少的一開始就想逃避監管的“六無”工程,未經施工許可擅自施工,導致質量安全遊離於政府監管之外。

二是工程招標存在虛假成分。一些建設工程存在明招暗定、虛假招標、串通投標的情況,“合理低價”中標也演變成最低價中標。一些地方政府,出於穩定隊伍、留住稅收等各種因素,首先考慮讓“自己的企業”承接發包的工程,通過幕後操縱使整個招投標過程看上去程序完備、手續齊全,但實際上違反了法律規定的本質,導致“製度合理但結果不合理”的現象;部分專業人員配備不足、技術水平低下的企業通過弄虛作假、借用證書等不良行為進入高資質行列,造成企業市場表現與其資質等級嚴重背離,給工程質量安全埋下隱患。

三是違法違規進行工程承發包。在工程承包層麵,有些總包單位通過簽訂虛假合同的形式實施違法轉包,簽訂合同與實際施工有時並不是同一家企業,存在冒用資質、違法分包、非法層層轉包的違法違規行為;在建設方層麵,任意壓縮工期,肢解工程、指定分包和指定供應等違規行為也較多見,造成施工總承包企業的下遊合作方直接受製於業主並對業主負責,總承包企業則因受到建設方的幹擾而無法對建設工程的安全及質量進行有效控製。

四是政府監管執法不到位。2000年起實行建設工程質量竣工備案製以後,政府從原來的質量安全責任主體轉變為監管主體,管理方式從直接、具體監督轉化為間接、宏觀管理。由於政府退出市場的準備還不夠充分,管理的理念、措施和手段沒有跟進,使現行的監管模式無法充分滿足備案製的要求,監管機製也無法適應近年來超常規發展的需求。由於監督工作定位不夠明確,監督隊伍無法應對量大麵廣的監管重任,少數地區甚至出現了監管盲區,部分項目政府監管嚴重缺位,以罰代管、以審代管的情況比較普遍,《行政許可法》明確的誰許可誰監管的機製未能得到有效實施。

五是社會監督機製和市場機製不完善。市場規則要求降低企業門檻的同時,後續的市場規範、誠信體係建設、退出機製等配套工作未能及時跟上;獨立於政府管理之外的社會監督機製發展滯後,相關行業協會缺乏工作抓手,地位和作用有限;保險、擔保等市場機製不夠完善,工程質量安全風險難以化解,參與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社會基礎比較薄弱。

(三)法律法規和製度建設相對比較滯後,與市場發展的實際需求不相適應

《建築法》實施以來,我國建設工程領域的法律製度得到了梳理,基本建立了獨立的法律框架,工程標準基礎製度建設也在不斷推進。但是,法規和管理標準的成熟和完善需要時間的驗證,一時還無法完全跟上建築業市場化發展的進程,所以容易出現一些製度上的缺位和管理盲點。

一是《建築法》存在立法缺陷。比如在調整範圍方麵,由於《建築法》的調整範圍沒能涵蓋包括水利建築、道路建築、橋梁建築等在內的所有建築活動,因此就無法對房屋建築工程之外的其他專業工程進行調整,難以解決因建設行業分割管理出現的一係列問題。在主體責任的落實方麵,《建築法》第五、第六章僅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和質量做了規定,而忽略了作為投資主體和工程收益方的建設單位在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和質量方麵應當承擔的責任。有些建設單位挪用安全生產措施費用,或將工程發包給不符合資質要求的企業承包,反映出現行條款過於原則缺乏操作性的缺陷。

二是製度和標準規範缺位,不適應建築業發展的新態勢。首先,包括工程監理機構、造價谘詢機構、招投標代理機構、檢驗檢測機構在內的建設工程中介服務機構,在建築業活動中的行為缺少應有的法律法規,規範其活動主要靠原建設部的部門規章,缺少法律層麵的監管製度,造成中介服務市場比較混亂。其次,對於使用國家財政資金或涉及國計民生和公眾使用安全的基礎設施工程,按國際慣例應積極推行強製監理製度,但《建築法》實施至今依然沒有國家行政法規予以明確,這給強製監理製度在法律層麵留下了空白。目前雖然大部分基礎設施工程有監理,但由於監理的法律地位、監理收費、監理對公眾和社會的責任等問題法律缺乏相應規定,監理製度不能對保證工程質量安全發揮應有的過程監管作用。第三,與市場化配套的建設工程標準規範修訂滯後,在諸如“合理工期”、“合理低價”等具體問題的詮釋和執法參照上缺乏明確的標準和規定,缺乏製度支撐,使得工程招投標和工程建設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得不到有效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