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法講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企業所得稅基本原理
一、企業所得稅的的概念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境內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所得稅。其中,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二、企業所得稅的計稅原理
所得稅的特點主要是:第一,通常以純所得為征稅對象。第二,通常以經過計算得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計稅依據。第三,納稅人和實際負擔人通常是一致的,因而可以直接調節納稅人的收入。
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應納稅所得,它以利潤為主要依據,但不是直接意義上的會計利潤,更不是收入總額。因此在計算所得稅時,計稅依據的計算涉及納稅人的成本、費用的各個方麵,使得所得稅計稅依據的計算較為複雜。而且企業所得稅在征收過程中,為了發揮所得稅對經濟的調控作用,也會根據調控目的和需要,在稅製中采取各種稅收激勵或限製措施,因而使所得稅的計算更為複雜。
三、我國企業所得稅的製度演變
在1949年首屆全國稅務會議上,通過了統一全國稅收政策的基本方案,其中包括對企業所得和個人所得征稅的辦法。1950年,政務院發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設置14種稅收,其中涉及對所得征稅的有工商業稅(所得稅部分)、存款利息所得稅和薪給報酬所得稅等3種稅收。
改革開發以後,為適應引進國外資金、技術和人才,開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的需要,根據黨中央統一部署,稅製改革工作在“七五”計劃期間逐步推開。1980年9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並公布施行。企業所得稅率確定為30%,另按應納所得稅額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1981年1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行20%-40%的5級超額累進稅率,另按應納稅的所得額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稅。
作為企業改革和城市改革的一項重大措施,1983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試行國營企業“利改稅”,即將新中國成立後實行了30多年的國營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製度改為繳納企業所得稅的製度。
1991年4月,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並,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並於同年7月1日起施行。
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國營企業調節稅征收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進行整合製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上述改革標誌著中國的所得稅製度改革向著法製化、科學化和規範化的方向邁出了重要的步伐。
2007年3月1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並於2008年1月1日開始實行。從此內外資企業實行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
四、企業的所得稅的作用
(一)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活動,提升企業的盈利能力
由於企業所得稅隻對利潤征稅,往往采用比例稅率,因此對大多數企業來說承擔相同的稅負水平。相對於累進稅率,采用比例稅率的企業所得稅更有利於促使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努力降低成本,提高盈利能力和水平。
(二)調節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發展
所得稅的調節作用在於公平稅負、量能負擔,雖然世界各國(地區)的法人所得稅往往采用比例稅率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消弱了所得稅的調控功能。但在稅製設計中,世界各國(地區)往往通過各項稅收優惠的實施,發揮政府在對納稅人投資、產業結構調整、環境治理等方麵的調控作用。
(三)為國家建設籌集財政資金
隨著我國收入向企業和居民分配的傾斜,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企業盈利水平的提高,企業所得稅占全部稅收收入的比重越來越高,將成為我國稅製的主體稅種之一。
五、企業所得稅法改革的必要性
(一)我國稅負水平高,企業負擔重
美國財經雙周刊《福布斯》發布報告稱,在全球52個國家和地區中,中國香港是僅次於阿拉伯聯合酋長國,全球第二個稅負最輕的地方;中國內地則是全球稅負第二重的地方。
(二)普惠製稅收優惠政策影響我國利用外資結構的優化和產業結構的調整。使得區域間經濟發展不平衡,造成勞動密集型、技術含量低的投資項目,汙染重、能耗高的產業轉移到我國。
(三)稅收優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業經營行為、造成財政收入減少。例如: “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50%以上的,享受“即征即退”或全部退稅照顧:寧波市福利企業一年的稅收優惠達7.7億元,而每位殘疾人每月500元的收入。
(四)內外資企業稅負差異大,以致削弱內資企業競爭力、危及內資企業生存。
現行內外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33%。同時,對一些特殊區域的外資企業實行24%、15%的優惠稅率,對內資微利企業分別實行27%、18%的二檔照顧稅率等,稅率檔次多,使得不同類型企業名義稅率和實際稅負差距較大。
針對以上弊端,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以來(2004年3月),共有541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16件議案要求製定企業所得稅法,統一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所得稅。
六、新《企業所得稅法》的概況
(一)新稅法的立法精神
(1)貫徹公平稅負原則;(2)發揮調控作用原則;(3)參照國際慣例原則;(4)理順分配關係原則;(5)有利於征收管理原則。
(二)新稅法的主要變化
1.“四個統一”
(1)內外資企業適用統一的企業所得稅法;(2)統一並適當降低企業所得稅稅率;(3)統一和規範稅前扣除辦法和標準;(4)統一稅收優惠政策,實行以“產業優惠為主、區域優惠為輔”的新稅收優惠體係。
2.四個過渡
(1)原享受15%和24%等低稅率優惠的企業,在新稅法實施後5年內可享受低稅率過渡照顧,逐步過渡到新稅法的法定稅率;(2)原享受定期優惠的企業,一律從新稅法實施年度起,按原稅法規定的優惠標準和年限開始計算免稅期,在新稅法實施後最長不超過10年的期限內,享受尚未期滿或尚未享受的優惠。(3)對五個經濟特區(深圳、珠海、汕頭、廈門、海南)和上海浦東新區內,新設立的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實行“兩免三減半”過渡性優惠,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4)為積極引導西部地區投資方向,提升西部地區經濟總量,支持西部地區加快發展,促進我國區域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新稅法規定繼續執行西部大開發地區鼓勵類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